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培训方式和机构】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注解

公务员培训应当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这是按需施教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接受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配套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法官培训条例》;《检察官培训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培训种类】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注解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述规定参加任职培训。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配套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章

第六十二条【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