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调整义务教育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义务教育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1)从结构上讲,修订前的法律未有分章,修订后的法律分为八章规定,即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2)从内容上讲,修订后的法律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一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加了规范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三是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强调了学校均衡发展等原则;四是为解决义务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对学校收费等给予了规范;五是为防止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的问题,增加了保障学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六是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等问题,规定了教科书基准价和浮动等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政府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已于2005年12月24日和2008年8月12日分别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从而使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免费接受教育,以实现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

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深化了教育体制改革,更大程度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发展。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长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又做了小幅修订。删除了乡镇级政府收取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的规定。《教育法》的颁布,为形成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