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1946字
- 2021-09-09 19:50:30
8 双方机动车均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宋正旭诉宋秀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宋正旭
被告(上诉人):宋秀立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9日18时30分许,宋正旭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秭归县沙镇溪镇大浴池村七组村级公路时,与迎面而来的由被告宋秀立驾驶的鄂E92R××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宋正旭的摩托车尾箱与宋秀立的摩托车尾横绑着的横担发生刮擦,致使宋正旭连人带车翻到坎下,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正旭当即被送往秭归县沙镇溪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卫生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宋正旭于次日转至秭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①右侧腰腹部外伤性血肿,②右侧前臂及小指挫伤; 2.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少量胸腔积液。宋正旭住院24天后出院。经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正旭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天。2013年3月29日,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006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宋秀立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宋正旭负次要责任。2013年5月29日,宋正旭诉至诉院,请求判令宋秀立赔偿伤后经济损失82796.16元。
同时查明: 1.宋正旭、宋秀立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2.宋正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尚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未依法悬挂车牌; 3.宋正旭现有家庭成员5人,即宋正旭、父亲宋某某(1947年8月11日出生)、母亲王某某(1951年4月1日出生)、妻子商某某及女儿宋某某(2001年12月3日出生)。宋正旭父母育有一子二女,即宋正旭、长女宋某、次女宋某某,均已婚嫁。
【案件焦点】
发生事故的双方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事故中宋正旭的损失究竟是应由宋秀立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还是应该由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比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肇事鄂E92R××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宋正旭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宋秀立认为其车尾的横担并未与宋正旭的车辆发生刮擦,宋正旭摔倒是因其在会车时未减速,车速过快所致,但是并未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的证言亦无法证实双方车辆未发生刮擦。为此,本院对交警部门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划分予以采信。故对宋正旭要求宋秀立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宋正旭伤后经济损失53242.06元,由宋秀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1942.06元,鉴定费1300元由宋秀立赔偿780元,上述款项合计52722.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宋正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秀立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现行有效,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前就必须投保交强险,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肇事方投保了交强险,受害方就能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赔偿,而肇事方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方如果只能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得到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比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后获得的赔偿必然减少,这对于受害人是显失公平的,不能因为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行为,而让受害者一方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在处理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案件时,也不能直接判决双方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是应当首先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该赔偿限额的损失,才能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这也能起到一个导向作用,促进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更积极地依法购买交强险,依法加强对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人员的赔偿保障。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周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