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实施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批准发布;(4)负责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5)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6)组织实施标准;(7)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9)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方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任务;(4)组织制定行业标准;(5)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6)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7)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4)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5)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还依法履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承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4)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5)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