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准化表彰奖励的规定。

标准化表彰奖励制度是提高标准化工作者积极性、提升我国标准化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标准化表彰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和环境,充分调动有关组织和个人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提高全国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近年来,围绕国家发展需求,标准化工作者经过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取得了一些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标准化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2年11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认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主要奖励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实施两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我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标准。组织奖的奖励对象是企业、科研机构、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个人奖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国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相关行业、地方、单位也设立了一些标准化奖励制度。例如,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设立的“电工标准—正泰创新奖”。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奖励本地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项目。浙江、四川、广西等地则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地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将标准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2017年5月3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将“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条件,并按照《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激励企业研发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