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裁定书节录

经复核确认:2006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强来到温州市鹿城区沙帽河商城龙虎豹电子游戏室,以其女友遭到该游戏室工作人员纠缠为由,与管理人员黄某杰、金某胜等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互殴中,连某强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黄某杰、金某胜,致黄某杰左肺上叶贯通创,左胸积血,心包破裂,心包腔积血,因心脏破裂而死亡;致金某胜右腹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连某强也被殴致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案件发生时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刑一终字第2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某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