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1.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一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错证、伪证时有发生,但其在刑事司法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因噎废食。

2.因伪证、错证时有发生,就要求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时,警惕其主观性,重点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其实,合法性、真实性互为交叉,违法取证易导致证言虚假,虚假的证言不能被依法采信。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言的提取时间、提取场所、提取方式;证言的自愿性;内容在重要节点上是否存在反复,如果有反复,是否有合理解释;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印证;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的关系等。

3.严格来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会对案件的审查认定有所影响,但是,根据对定罪量刑有无重大影响可将证人证言划分为关键证人证言和非关键证人证言。对关键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更应严格把握,除遵循前2所述外,通过“出庭作证”方式也是必要、重要的审查手段,尤其是存在反复的关键证人证言。这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刑事诉讼庭审模式变革的必然要求。

4.关键证人不出庭的证言处理。更新观念,摈弃侦查证据中心主义,要有“种得芭蕉听雨声”的正确观念,根据关键证人从属的阵营做出不同的处理。如属于控方关键证人,其证言属于指控证据,证人有能力出庭作证,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如果以前证言又存在根本性反复,对该证人的庭前证言应无条件排除,应由控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如属于辩方关键证人,证人有能力出庭作证,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即便以前证言存在根本性反复,但本着疑罪从无和刑事诉讼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可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部分。

5.具体到本案,关键证人何某平庭前证言存在根本性反复,侦查机关取证时间、地点、方式、阶段均存违法之处,其没有出庭作证,控方未尽到举证责任,且其证言和被告人庭前口供、庭审口供能够印证,因此,其证言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