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交锋

1.控辩争论的焦点从证据而言:被害单位的报案、被害方证人在案发的证言、提供的书证是否真实有效。被告人和单位经过多次核对、审计无误的事实在本案中应如何考量。

2.控辩争论的焦点从具体事实而言:被告人赵某某是否于2009年4月3日、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29日分别收到了10万元、14万元、10万元。18.79万元的生猪款到底是赵某某还是李某某付的。

控方认为:有赵某某签字的投资款条证实收款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收条可以证实李某某付生猪款的事实。

辩方认为:两次对账、审计账目无误,李某某和李某增均未提出任何意见;在被告人将所有账册、原始单据移交几个月之后,李某某才提出异议,因为如按李某某所称,赵某某职务侵占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只需把李某某手中持有的投资款条、收条拿出来一对,就昭然若揭了,为何需要几个月后呢?而且李某某自己在赵某某手写的李某某借款14万元的借条上,自行书写“用现金换条,此条作废”,不合逻辑。18.79万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从未涉及,此项指控来源存疑,没证据证明李某某付了生猪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