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某超市新店开张,需在县城招收一批理货员和部分收银员。小李正好高中毕业后一直没工作,于是就报了名。几天后结果出来了,小李被录用,但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要求小李缴纳800元培训费,称是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费用。还没工作就得交这么多钱,小李心里直犯嘀咕,但考虑到自己确实需要这份工作,且工资待遇都还不错,于是乖乖交了钱。事后,朋友听说此事,称超市无权索要培训费,小李可以不给他们。那么,小李朋友的说法正确吗?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本案中,该超市要求小李缴纳800元的培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小李可以不缴纳。此外该超市还不得以别的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度解析

接受职业培训不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更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事实上,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不仅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创造良好的招工就业环境,我国严禁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