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 4字
- 2021-09-17 11:17:37
答记者问
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详解《网拍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优先:杜绝暗箱操作
确立网拍优先原则——借助互联网拍卖平台公开透明等优势,尽可能压缩拍卖过程中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拍卖环节中的不公不廉的现象。
设置严格准入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名单库,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从名单库中按程序选择司法拍卖平台,杜绝暗箱操作。
经过近6年的地方试水,网络司法拍卖有了统一的全国性规范。201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起施行。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一千四百余家法院自主开展了网络拍卖,其中,浙江、江苏等10省份已实现辖区内全部法院全部需变现资产均通过自主网拍处置。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网拍规定》确立了法院自主网络拍卖与委托拍卖并行的双轨制,并首次明确:自主网络拍卖,将成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采用的方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详细解析《网拍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思路。
从委托优先到网拍优先
《南方周末》: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网络自主拍卖确定为法院处置财产“应当优先采用”的方式,为什么?
刘贵祥:司法拍卖过去一直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违规违纪易发多发环节。在拍卖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人为控制的情况,低估贱卖、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规定网拍优先,核心目的就是希望能用这种方式尽可能压缩司法拍卖过程中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拍卖环节中的不公不廉现象。
事实上,2004年出台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确立了委托拍卖优先原则,也是出于类似的考虑。在传统拍卖模式下,和法院自己拍卖相比,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能够形成一定的分工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拍卖环节中的违法违纪甚至司法腐败问题;但在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拍卖佣金过高、被委托的拍卖公司良莠不齐、出现围标串标以及职业控场等问题。
正当司法拍卖面临“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选择困境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解决问题的新契机。
《南方周末》:从试点的效果看,网络自主拍卖能解决上述问题吗?
刘贵祥:这次司法解释确立的是法院自主网络拍卖与委托拍卖并行的双轨制。凡是法院自己拍卖,必须通过网络的方式。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法院自主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以下优越性:
一是公开透明。网络司法拍卖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解决了传统拍卖模式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浙江、江苏两省作为最先在全省推行法院自主网拍的省份,自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实现了司法拍卖环节违纪的“零投诉”,这是从未有过的。
二是便捷高效。借助互联网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自动、快速处理信息的优势,法院可以直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处置被执行财产,无需过多人工操作,减少了拍卖的中间环节,普遍缩短了财产处置周期,拍卖效率大大提高。
三是成本低廉。由于法院自主拍卖,节省了大量拍卖佣金,同时从信息发布到出价竞拍全程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成本、竞买人参与竞拍成本、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费用成本也都大大降低。
四是广泛参与。互联网改变了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突破了传统拍卖中获知拍卖信息的人群范围有限的瓶颈,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每件拍品都可能吸引全国甚至全世界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拍。
五是成交率、溢价率双高。从当前28个省份试点法院自主网络拍卖的情况来看,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围观人多、随时参与竞买等特点,相比传统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呈几何倍数增长,与之对应,流拍率、降价率明显下降,形成“两升两降”的良好态势。
比如,北京二中院曾拍卖一批金银首饰,经过传统打包拍卖全部流拍,而通过网拍,50件珠宝无一流拍,平均每件超过4600人有意购买,最终49件溢价成交,最高溢价率达140%。手机、电脑等财产“边角料”,在传统拍卖中往往容易流拍,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但通过网拍则容易变现,成为清偿债权的“有生力量”。
此外,现场拍卖的,根据现行规定还是需要委托拍卖公司,实现分工制约。从目前来看,有些财产还是现场拍卖比较合适,比如保质期比较短的水果、海鲜,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人没法参加竞买,还有一些专业性比较强、需要拍卖公司深度参与的物品,比如艺术品等。
名单库是“一池活水”
《南方周末》:目前已有28个省份的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司法拍卖平台将不再限于淘宝一家,是出于什么考虑?
刘贵祥:在互联网上进行司法拍卖这样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必须要确保相关交易平台安全可靠,能有效防控风险,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就要求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
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参与主体众多,网上环境复杂,随处均可能潜伏着技术和交易安全风险。如果不设立准入门槛,不具备安全和信誉条件的平台均能任意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将会带来巨大的不可控风险,严重威胁拍卖安全,对债权人、债务人、竞买人等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同时,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地域限制,不管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居于何地,其他地方的法院均能通过其进行司法拍卖,为了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和统一透明的拍卖规则,扩大网拍受众面,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同时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在拍卖平台选择环节中的利益寻租可能性,经过慎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名单库。
《南方周末》:哪些互联网拍卖平台可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单库?法院为何不自己建平台?
刘贵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相应程序进入名单库后,才可作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国法院的网络拍卖,均只能在该名单库中选择拍卖平台。关于名单库的特点,我想着重说明几点:
第一,准入条件的设置,完全是以保障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正常进行,确保拍卖安全和公正,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
比如,要求平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类平台日均覆盖人数、日均访问次数都不低于一定的数量。这是因为访问量过低的平台,无法吸引足够的、能保证充分公开及竞价的围观人群,将导致拍卖价格过低、拍卖成交困难甚至流拍,损害当事人利益。
再比如,要求平台具有保障系统安全的管理体系、压力预警体系、可弹性扩容机制等等,均是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这些条件均集中规定在司法解释及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中,全部对外公开。
第二,进入名单库的评审程序严格规范,公正透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由技术、审判、执行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应条件,确定是否允许入库并进行公示。为确保公正,评审委员会采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三,名单库具有动态开放性。要始终保持名单库是一池活水,保持其竞争性,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进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面临从名单库中除名的后果;暂时没有进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每年均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旦经评审符合了相关条件,即可进入名单库。淘宝仍然可以申请,如果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经评审后可以进入名单库。其他主体,包括中拍协及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将来开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进入名单库。
之所以法院不自己直接建立拍卖平台,而是通过全国有实力、有信誉的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根本考虑还是要形成分工和制约,杜绝暗箱操作的空间,同时,“术业有专攻”,由专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提供、维护拍卖平台,有利于提升专业化水平以及安全和服务水平。
欠发达地区要尽快适应
《南方周末》:地方法院尝试“网拍”已有近6年,最早是2010年重庆的“产权交易所模式”,随后是浙江的“淘宝模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何选择这个时候出台司法解释?
刘贵祥: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的事物,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各地探索出了多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但也存在拍卖主体多样,拍卖规则混杂等问题,亟需予以规范,确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规范。
基于此,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着手起草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是在对全国28个省份一千四百多家法院实践经验基础上总结提炼形成的。起草过程中,还征询了全国所有高级法院意见,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意见,几易其稿。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受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影响,不同地方法院的信息化水平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化操作能力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这是客观情况。但值得欣慰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力推动下和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过去几年的努力,各地法院的信息化水平和相关人员的信息化操作能力均已有了大幅提升。加上这些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支付的普及,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司法拍卖变得非常方便。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网络司法拍卖,也就具备了相应条件。
《南方周末》:以后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经济欠发达地区能适应吗?
刘贵祥:我们在8月初发布这个司法解释,但不是立即施行,正式施行的日期是2017年1月1日。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主要原因是立足实际,给相关准备工作留出较为充裕的时间。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要评审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名单库;各地法院要与相关网拍平台完成对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也要按司法解释的要求完善系统、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等。
各地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当然也在我们的考虑之中。我们的要求是,各地法院在2017年1月1日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的时候,应基本具备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条件,按司法解释的要求优先适用网拍方式处置财产。同时,对于囿于客观条件,推广进度较慢,届时确不具备网拍条件的法院,只要能够公正、及时地对标的物采取变价措施,有利于债权实现,也可使用传统现场拍卖方式处置财产。
我们将对欠发达地区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指导,特别是在强化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方面给予其必要的支持,让其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络拍卖操作,逐步达到爱用和善用的程度。
信息化手段给执行工作已经并将继续带来巨大的便利与快捷,这将会得到干警的青睐。同样地,网络司法拍卖以其最大公开的特性,以其程序规范简洁、成本低廉的特点,也会赢得用户,赢得支持。执行干警使用网络司法拍卖的积极性肯定会越来越高,这一点不因地域不同而存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