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 11710字
- 2021-09-17 11:17:38
【条文理解】
一、《网拍规定》起草背景及过程
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于财产变现,财产变现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司法拍卖。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大约有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如此巨额财产的处置,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拍卖模式
随着2005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相继出台,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一些地方法院先行先试,摸索出了不少颇具成效的司法拍卖工作方式。201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重庆会议),正式开通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会议明确了新形势下利用互联网开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改革方向,要求到2012年5月1日前,全国法院的司法评估、拍卖信息都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并逐步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建成全国法院开展司法拍卖的统一网络交易平台。各地法院积极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司法拍卖改革尝试。
2012年8月3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这一规定与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相比有两大变化:一是明确了拍卖与变卖这两种被执行财产变价方式的优先顺序,拍卖成为原则,变卖为例外;二是将原规定中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人民法院拍卖”究竟是由法院自己进行还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更为有利,历来有不同观点。从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司法拍卖模式。总结归纳当前各种司法拍卖模式,可以分为委托拍卖模式、拍卖公司与网络平台结合模式、纯粹网络拍卖模式三种。[1]
1.拍卖公司与网络平台结合模式即重庆联交所司法拍卖模式
2009年2月,重庆高院将所有被执行资产的司法拍卖全部纳入第三方交易平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2011年7月1日,重庆高院指导联交所研发的“诉讼资产网”上线运行,司法拍卖最先登陆互联网。2012年1月,“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开发完毕并投入试运行。同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渝召开“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向全国法院推广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做法,并将重庆“诉讼资产网”升格为全国性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为全国法院、中介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提供诉讼资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和交易服务。“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自投入运行以来,在全国各地法院逐步推广,全国所有的网络拍卖信息全部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重庆联交所拍卖模式的优点:(1)法院地位比较超脱。执行法院、联交所、拍卖机构三方主体的架构是重庆模式的显著特征。三方的基本职能分工是,执行法院是监督者角色,联交所主要提供网络拍卖平台,拍卖机构具体负责拍卖事务性工作。在三方关系中,法院只负责监管,比较超脱。司法拍卖事宜均交由拍卖机构和联交所操作,在司法权与涉诉利益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既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联交所分担了传统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部分职能,对拍卖机构起到了监督制衡的作用。(2)适当的佣金收费具有合理性。佣金制度是重庆模式的经济基础,联交所与拍卖机构分享了佣金,联交所占35%,拍卖机构占65%。如果今后改革为了实现降低佣金的目标而抛开拍卖机构,则联交所将承担拍卖机构的工作,重庆的三方主体架构模式将变为两方主体架构。同时,由于网络的运营维护及拍卖事务需要费用与成本,且涉诉资产的处置是联交所的一项主要业务,拍卖机构撤出后,联交所仍需要保留所分享的佣金。(3)信息安全更有保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由联交所具体负责维护运营的网络拍卖的平台,是一个具有官方色彩的专业性的网络平台。具有如下优势:首先,监管较为方便,但是也具有更多的依附性。如果今后抛开了拍卖机构,其与执行法院的“物理隔绝”效果将大打折扣。其次,信息安全较易为法院控制。作为官方色彩的网站,法院拥有较强的控制力,其信息保密较私人的商业网站更具优势。(4)结算系统比较完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开发了第三方支付工具“联付通”。(5)拍卖过程中的信息保密较好。法院和拍卖中介机构不再掌握竞买人信息,转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统一负责。在竞买人报名、查看标的物和保证金交付等容易泄露竞买人信息的环节,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拍卖中介机构与竞买人签订协议,代为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避免多方掌握竞买人信息造成泄密现象。“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运行后,投资者的真实信息直接进入该网后台系统,系统对报名和保证金交纳信息进行自动确认和屏蔽,交易组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操作终端只能显示系统随机自动生成的投资者代码,无从了解投资者的信息。交易制度也严格规定,未经法院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后台系统查询信息,且任何查询行为都会被系统自动记录,一旦泄密,可以很快查清根源。
但重庆联交所拍卖模式也有缺点:(1)联交所提供的线下服务既是其特色,也是其进一步扩大服务地域的限制。联交所在线下分担了拍卖公司的部分职能,比如代签竞买协议,带看拍卖标的等。这就要求联交所在拍卖标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重庆范围内,这不是问题,但是如果超出了重庆市,联交所的上述服务将面临障碍。(2)需要运营成本,技术安全相对不高。重庆联交所模式需要支出运营成本,作为一家专业性的网站,其无法像商业网站一样,仅靠司法拍卖带来的广告效应就能维持其运营成本,而必须通过佣金或者拍卖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形式收取拍卖费用。此外,它的技术安全不具优势,技术力量相对薄弱。
2.委托拍卖模式
(1)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
2011年11月,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筹集资金建设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政府部门及法院等12个单位成立了监管委员会。该中心使用面积有1300多平方米,设有5个拍卖厅,包括3个多功能综合拍卖厅和一个电子竞价厅、一个密封递价厅。另外还设有登记结算处、监管观摩室、管理办公室等场所。成为该中心会员的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拍卖任务之后,按照“统一场所、统一公告、统一网络、统一资金、统一监管”的要求开展拍卖活动。中心运行经费由政府支持、拍卖协会投入、拍卖企业按实交纳三部分组成。法院通过摇珠随机选定拍卖公司之后,拍卖公司在公拍中心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标的介绍、招商推荐、拍卖结果、拍卖会安排等都通过该中心的“公拍网”进行。拍卖竞价采用拍卖现场与网络视频同步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现了现场举牌竞价与局域网竞价的融合。
(2)广西高标准拍卖场所+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模式
广西高标准拍卖场所+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模式的主要做法是:第一,注重顶层设计,强调制度建设。从2011年6月8日,广西高院先后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西法院委托拍卖场所建设规范》《拍卖机构备选名单》等多项规定,切实做到事前规划,监督到位。第二,严格准入,规范管理。首先,广西高院经过初审、公示、复审程序确定全区190家资质较好的拍卖机构入选拍卖结构备选名册。其次,通过实地考核评审确定了38家标准化拍卖场所,要求全区司法拍卖必须在上述标准化拍卖场所进行。标准化拍卖场所配置现场同步音频、视频网络直播设备,确保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视频远程参与竞买,同时,对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实现了全程监督。第三,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实行现场、网络同步拍卖。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商务厅、广西拍卖协会共同确定“联拍网”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它不承接具体拍卖业务,仅为司法拍卖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和技术咨询、培训、确保网络安全。各级法院通过“联拍网”发布相关工作信息、随机摇珠选定拍卖机构;竞买人在网上查阅拍卖相关信息,下载评估报告等资料,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查看拍卖会竞买实况,参与网络同步竞价。
(3)广东多种拍卖方式并存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大多数地区进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平台拍卖。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广东21个地级市建设了23家公共资源拍卖中心。2013年5月8日,广东高院通知核准上述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为广东涉诉资产的统一交易场所。各拍卖中心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配备了不少于10M带宽的光纤,以及智能视频、投影仪、摄像头、拾音器等终端设备,能够满足网络和现场同步拍卖的需要。广东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如下特点:一是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二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网络和现场同步竞价,法院可以到现场或通过远程网络实时监管;三是坚持“有偿使用、不谋盈利”的原则,减轻企业经营压力。②广州产权交易平台拍卖。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基本做法是由广州中院通过摇珠摇出拍卖机构,再由拍卖机构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签署合作拍卖协议。所有标的都在产权交易所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后由拍卖公司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所要收取拍卖佣金的20%。除了主持拍卖会由拍卖企业举行外,其他的刊登公告、标的物展示、标的移交等环节均由产权交易所负责。③佛山在法院场地集中拍卖。佛山中院采取了在法院场地集中拍卖的形式,从2009年开始,已推广到辖区的5个基层法院。具体做法是,拍卖企业通过摇珠取得法院委托拍卖后,独立进行拍卖的各项程序,拍卖保证金和拍卖款由法院收取或由共管账户收取,拍卖会在法院专设的场所内进行,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人员、法警、执行人员要求到场监督拍卖过程。④珠海、江门、中山等在拍卖企业自有场地拍卖。这是比较传统的委托拍卖方式。法院公告拍卖信息,由拍卖公司到法院现场监督摇珠选取拍卖机构;被选定的拍卖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拍卖会在拍卖公司自有拍卖大厅举行;拍卖结束后,拍卖公司出具拍卖报告等相关资料给法院;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由法院出具裁定书办理相关手续;若拍卖不成交,由法院降价再次组织拍卖。
从上可见,委托拍卖模式最大特征是先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再由拍卖机构完成全部拍卖活动。目前,委托拍卖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自行组织现场拍卖模式,如广东珠海、佛山等,这是比较典型的委托拍卖方式。第二种是拍卖公司现场加网上同步拍卖方式,如上海等地。这种拍卖方式是拍卖机构自身意识到网络技术发展的力量,自我革新,在不改变拍卖师现场拍卖的传统模式基础上,增加网络远程竞价的通道,方便竞买人参与竞价,它在拍卖主体、拍卖规则、拍卖流程等方面并没有改变,因此,它虽然加入了网络因素实际上仍然属于委托拍卖模式。委托拍卖模式的优点:第一,委托拍卖具有普遍适用性。只要有拍卖机构存在,不管是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还是偏僻落后的西部边远地区都能够适用。特别是在网络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拍卖具有网络拍卖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拍卖公司负责完成所有拍卖工作,法院相对轻松。拍卖公告发布、拍品展示、接待咨询、带领看样等拍卖前期准备工作,拍卖公司可以全部承担,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第三,竞买人现场参与竞价,拍卖师现场活跃气氛功能可以充分发挥,有利于拍品在短暂的现场竞价中拍出高价。但其缺点:第一,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拍卖机构很容易违规操作。法院最早将司法拍卖委托出于的重要原因是为了防止法院内部的司法不廉问题,但是,从委托拍卖实行多年的实际情况看,拍卖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业主体,缺乏严格有效的行业自律,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常违规越界,拍卖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违规行为。一度造成了司法拍卖不廉向民间机构蔓延的情况。总之,司法拍卖不廉并没有因为委托出于而从司法拍卖领域消失或减少。第二,在委托环节,众多拍卖公司为了争得拍卖业务,存在争着向法院“讨饭吃”的压力,是法院在委托环节“权力寻租”的重要原因。第三,在拍卖信息发布环节,拍卖公司往往只在纸质媒体的偏僻角落发布公告,信息传播狭窄,难以实现充分招商。对于一些有利可图的拍品,有的拍卖公司甚至存在定向招商、封锁消息、虚假告知的情况。第四,在竞买人报名、交纳保证金等环节,时常出现拍卖公司将适格的竞买人挡在拍卖大门之外,而一些不适格甚至没交保证金的人却能顺利参加拍卖,并且以拍卖底价竞买成交。第五,特别是在现场竞价的关键环节,委托拍卖存在的串标、围标、黑社会职业控场等三大弊病更是屡禁不绝,是造成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长期申诉要求撤销拍卖的重要原因,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第六,从整个委托拍卖过程来看,竞买人参与拍卖需要现场报名,现场交付保证金、现场竞买,没有竞买成功还要到银行退款,完成上述行为的时间、地点限定都很呆板,参与过程费时费力,再加上社会公众对司法拍卖普遍存在的怀疑态度,这严重打击了人们参与司法拍卖的积极性。即便现在有的委托拍卖可以实现在网上同步竞价,但是,其他环节都没有改变。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拍卖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承诺的网上竞价功能往往并不开通,即便开通也要额外付费或者要求是VIP会员。
3.纯粹网络拍卖模式即浙江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
针对委托司法拍卖佣金高、宣传范围窄、参与竞拍人少、透明度低,特别是现场拍卖围标、串标、黑社会控场等弊端难以杜绝,严重影响了司法拍卖公信力和法院形象,浙江企业界对此投诉不断。2011年2月1日,浙江高院决定下调拍卖佣金,并规定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浙江当年司法拍卖佣金比原标准下降了36%,但浙江省企业家协会和企业联合会向浙江省领导和浙江高院反映一些企业仍有意见,认为已经支付了执行费,不应再支付拍卖佣金;司法拍卖属于执行措施,理应由法院来完成,不应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为此,浙江高院于2012年开始启动网络司法拍卖改革试点工作。借助淘宝网的网络拍卖平台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系统,由法院自行实施司法拍卖。2013年3月,浙江高院提出了“网拍优先”原则,即能上网拍卖的标的物都应当优先上网拍卖。2013年9月,明确网络拍卖以执行部门为主、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并将网拍率等指标纳入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质效评估范围,全省法院网拍数逐月大幅上升,拍品种类更为丰富,从最初的汽车、房产为主,已扩大至机器设备、住宅、厂房、公司股权、海域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以及工业原材料、废旧物资、金银饰品、二手手机等等,涵盖了几乎所有被执行财产。浙江淘宝网拍卖模式的优点:(1)淘宝网知名度高,人气旺盛,利于被执行财产及时高效变现。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拥有注册会员约5亿,每天固定访客超过6000万。此种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网络的影响力和客户群,破解司法拍卖信息封锁问题,扩大司法拍卖活动的关注度和竞买者的参与范围,使被执行财产能够及时高效地变现,更好更快地满足债权人利益,同时减少被执行人的财产贬值损失。(2)淘宝网拍卖“零佣金”,可以大幅度减少被执行人负担,增加可供执行财产金额。司法拍卖的高佣金一直是传统委托拍卖饱受诟病的问题。如果能够实现拍卖“零佣金”,节余下来的钱就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更好地满足债权,提升案件执行到位率。(3)淘宝网拍卖模式宣传广泛、参拍简单,支付便捷,可以明显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与委托拍卖相比,淘宝网作为活跃用户数最多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受关注度更高、宣传效应更好,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公开与招商推介功能,再结合支付宝这一支付结算利器,使竞买人参拍更简单,支付更便捷,竞价更宽松,竞争更充分。随着互联网及下一代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绝大多数从未参与过司法拍卖的普通民众,就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参与司法拍卖,从而增加司法拍卖的竞争性,提升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4)淘宝网拍卖模式透明度高,便于社会监督拍卖活动。传统拍卖公告多在报纸的边角采用“豆腐块”模式公告,受众面窄、地域性强,同时,由于拍卖公司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串标、围标、黑社会职业控场等拍卖“潜规则”行为时有发生。淘宝网拥有其他平台无法比拟的客户群,依托淘宝网客户平台,将司法拍卖的标的、交易规则等信息全部上网公开,有利于司法拍卖信息广泛传播,能有效避免传统拍卖模式下一些拍卖机构对拍卖公告的敷衍、规避行为,破解“选择性招商”“关门拍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执行工作。此外,淘宝网拍卖过程全部由电脑程序控制,任何操作都有记录可查,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可以最大幅度地减少竞买人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同时彻底消除了黑社会职业控场的问题。(5)淘宝网网络拍卖经验丰富,技术安全有保障。网络拍卖同样可能出现网络后台服务器瘫痪、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等问题,这会影响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以及拍卖行为的效力,甚至会引发新的诉讼争议,因此,网络拍卖的安全也是选择拍卖网络平台的重要因素。淘宝网一直走在国内商业网络拍卖的前沿,开展网络拍卖的时间比较长,经验比较丰富,而且,作为世界最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技术人才储备丰富,网络后台服务器功能强大,网络交易数据及技术安全更有保障,抵御黑客攻击,排除网络障碍的能力也更强大。
但浙江淘宝网拍卖模式也存在缺点:(1)法院工作量增加。由于淘宝网仅提供网络拍卖平台,拍卖标的物展示、接受咨询等原来由拍卖公司完成的工作,均需法院自行完成,这些工作无疑会给法院增加一些负担。另外,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服务意识和能力相对欠缺。(2)网络技术发展不平衡。网络技术的发展虽然十分迅速,但是,由于我国发展很不均衡,互联网在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还不普及,很多群众还不会使用电脑,更不用说上网参加拍卖。(3)触动了拍卖行业的既得利益,阻力较大。由于淘宝网拍卖模式实行“零佣金”,拍卖公司无法参与到司法拍卖工作中来,有的拍卖公司业务量骤减,利润下滑,这触动了拍卖行业的既得利益,已经引发了拍卖行业强烈反对,阻力较大。
(二)司法实践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1.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有待进一步理顺。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法院拍卖涉诉资产的工作原则。但是,根据原《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仍然属于生效法律文件,这些司法解释沿袭了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优先的原则,这就造成了新法律规定和旧司法解释不协调的问题。因此,急需对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整合、修改,使之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网络司法拍卖发展的趋势。
2.司法拍卖模式多样化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各自探索出了各种各样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除了浙江的淘宝网络拍卖模式、重庆的联交所加拍卖公司合作拍卖模式外,还有上海的现场拍卖加“公拍网”拍卖模式、广西的“高标准拍卖场所+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模式,另还有依旧沿袭着原来的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方式,有的正在探索自己认为适合的拍卖模式。造成了当前各地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中传统的拍卖公司拍卖方式和网络拍卖方式并存,网络拍卖方式各地模式不一,拍卖主体多样,拍卖规则混杂等突出问题。
3.执行辅助工作由谁承担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方式中,执行部门负责将执行财产移交司法辅助部门,再由后者选定拍卖机构,拍卖公司完成拍卖活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中,执行部门可以直接将执行财产提交网络平台拍卖,但网络平台只是作为拍卖工具,原来由拍卖公司完成的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展示、接待咨询等工作由谁来完成尚待明确。是由执行局、司法辅助部门还是让社会机构来完成?产生的费用由谁来负担?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如何协调有待进一步明确。
4.网络司法拍卖适用范围有待确定。法院司法拍卖涉及的财产种类繁多,有的财产并不适宜网络司法拍卖,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限定了买受人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是农村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不熟悉网络拍卖;二是竞买主体的资质受到限制等,是否适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需要研究。因此,哪些财产、哪些地区、哪些领域适宜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
5.选择哪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有待明确。如前所述,全国各地存在多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实践运行中各地各行其是。是任由各地自行确定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还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或者确定几种可供选择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如何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等,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
(三)《网拍规定》起草的经过
2013年12月24日,周强院长就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专门作出批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将其列为重点工作予以布置,先后联合行装局、法研所多次赴浙江、重庆、四川、广西、广东、上海、山东、安徽等司法拍卖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市、区,对司法拍卖改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提交了《关于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等数份调研报告。之后我们又3次召集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及网络专家学者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征求意见。执行局内部专门成立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搜集整理了多个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外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文献资料。考虑到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比较多,如果全面梳理修改,重新制定统一的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任务较重,耗时较长,而网络司法拍卖在各地已经广泛开展,许多问题亟需规范。因此,院领导决定先就网络司法拍卖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留待以后再对司法拍卖工作予以统一规定。
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网拍规定》初稿。执行局内部经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网拍规定》第二稿,并征求意见。我们先后在本院研究室、各民事审判庭、行装局等17个相关部门、全国所有高级法院书面征求意见,形成了《网拍规定》第三稿。此后,又召集20余家高、中、基层法院分别在成都、杭州两地召开座谈会,当面征求意见。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又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网拍规定》第四稿。2016年1月15日,我们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科院计算机所的相关专家学者,以及中国拍卖协会、淘宝网、重庆联交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院外机构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提交执行局审判长联席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网拍规定》第五稿,并以此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我们经过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和30日对《网拍规定》(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并原则通过。
二、《网拍规定》的目的
新出现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各地法院自行探索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虽然不乏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有不适应司法拍卖工作发展形势的地方。因此,亟需总结各地司法拍卖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解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网络司法拍卖秩序,树立司法拍卖权威,增强司法拍卖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网拍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网拍优先原则
针对法院处置财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4年制定的《拍卖变卖规定》,确立了委托拍卖优先原则。十余年来,拍卖机构现场拍卖模式暴露出了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诸多问题,并引发了不少法院和拍卖机构的腐败行为。针对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大趋势,2012年从重庆、浙江探索新的拍卖方式开始,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范围迅速发展,由于其便捷、高效、成本低、覆盖广、参与度高、溢价率高等优势,已经形成燎原之势。截至目前,基于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本身引发的撤销拍卖纠纷十分少见。同时,由于互联网天生具有去中介的特性,使得法院可以通过免费的互联网平台直接处置财产,减少了拍卖成本,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提高了拍卖效率,与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相比优势十分明显。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财产。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财产处置都通过网络拍卖,而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选择方式,与其他处置财产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对此,《网拍规定》第二条在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通过但书方式对法院通过其他途径处置财产留出了空间,这样既起到引领网络司法拍卖的作用,又兼顾了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公开原则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远距离、非当面、难沟通、容易后台操控等问题,潜在竞买人对于拍卖标的物真实情况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由于距离原因又不方便实地察看,这可能影响竞买人的参与积极性。特别是对于小额财产,如果竞买人未查看实物,仅出于对司法拍卖的信任,买到了和展示说明中不一样的瑕疵拍品,就会引发拍卖纠纷,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任危机。为了最大限度地打消竞买人的怀疑,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网拍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公开。同时,就如何公开拍卖信息、竞价过程等关键信息,以及拍卖参与各方负有公开信息的具体职责等在《网拍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将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三)市场选择原则
与以往司法拍卖由拍卖机构承担不同,互联网拍卖平台具有覆盖地域不受限制,应用范围越广泛成本越低廉,拍卖规则越统一透明,监督管理越便捷高效等特征。因此,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及平台宜选择有实力有影响的网络平台更为合适。这样既可以避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繁多,规则混乱的局面,也可保持适当的竞争,不至于出现一家平台垄断司法拍卖的情况。在出现网络故障、经营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时候,还可以相互替代,从而保证司法拍卖工作稳定、有序、规范开展。如果所有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全部由一家网络服务平台垄断,从长远看,既不利于通过竞争提高网络拍卖平台服务水平,也不利于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稳定开展。从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实际情况看,多数高级法院是将辖区所有拍卖活动只授权给单个网络拍卖平台,如果网络拍卖平台服务不好,单个执行法院也只能被动接受,缺少对等的议价能力。另外,如果该网络拍卖平台出现问题,将会影响该地区的整个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同时,不同的网络拍卖平台有各自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因此,不宜让单个网络拍卖平台垄断某一地区的网络司法拍卖。当前有不少网络平台希望为司法拍卖提供免费的网络拍卖服务,法院应当敞开大门,让更多符合规定的网络拍卖平台参与进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考虑到司法拍卖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应将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让其从法院确定的网络拍卖平台中自主选择确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确定。这样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倒逼网络拍卖平台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拍卖安全。
(四)问题导向原则
以往关于司法拍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较多,如果将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规定全面梳理、修改,统一规范,涉及部门较多,工作量较大,耗时较长,不利于及时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而且,关于现场拍卖的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并不冲突,可以并行不悖;如果将其条文重复纳入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中来,会使《网拍规定》显得重复、冗长,也没有必要。为及时解决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网拍规定》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与以往现场拍卖的不同,就重要问题进行规范。比如,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原则、信息公开、竞价规则以及参与主体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充分发挥网络拍卖的技术优势,提高司法拍卖透明度、高效性和公众参与度。同时,《网拍规定》第三十六条亦明确“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这样既为继续适用其他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留下了空间,又使《网拍规定》的条文相对精简。
四、《网拍规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网拍规定》都做出了明确规范,全文共三十八条,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及原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优先原则、公开原则以及市场选择原则等;第二部分,网络司法拍卖参与各方的职责(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职责及工作承担;第三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第十条至第三十条),主要包括网络司法拍卖从保留价确定、拍卖公告、信息公示、竞价规则、拍卖成交、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保证金处理、余款支付、流拍处理、数据保存和费用承担等;第四部分,权利救济途径及责任承担(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撤销拍卖的情形、权利救济程序、责任承担及行为禁止等;第五部分,《网拍规定》适用情形及生效时间(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