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 1090字
- 2021-09-17 11:17:41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防止因拍卖信息公开不到位可能导致撤销拍卖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拍卖信息是否在全程实施拍卖的互联网平台公示。本《网拍规定》要求一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公示信息至少应当全程在实施网络拍卖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果某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仅将部分拍卖信息在该互联网平台公示,将其他部分拍卖信息在其他互联网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公示,那么即便全面公示了拍卖信息,拍卖也可能导致因此被撤销。
第二,拍卖信息公示是否全面。本《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11项公示内容,第十四条规定了7项特别提示内容,对此,每次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都应当对以上要求内容全面在实施拍卖的互联网平台上公示,如果缺少公示某项信息,而且没有就合法原因公开说明,就属于拍卖信息公开不全面。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固定模块的方式将相应的信息以统一的格式进行公示。
第三,拍卖活动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比如,某次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仅向实施拍卖的互联网司法买卖平台的特定人员开放,或者仅通过局域网向竞买人员公开,而将拍卖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就属于拍卖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全面。
第四,拍卖财产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是否公示到位。拍卖财产的瑕疵和权利负担对于竞买人来说至为重要,它是竞买人作出竞买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本《网拍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必须特别提示。该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在拍卖前做好尽职调查,特别是对于拍卖财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权利负担等内容做重点调查,并且对于已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做出特别提示。当然这是由人民法院来完成,还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人员或者机构来完成,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这对于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关系重大,如果某次网络司法拍卖违反了上述信息特别提示的规定,引发拍卖纠纷,可能成为撤销拍卖的重要依据。
当然,以上情况只是举例几个思考问题的角度。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一旦被撤销,它会彻底改变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涉及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严重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分析各种情况统筹考虑违规行为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侵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对于拍卖公正的影响,再做出是否撤销拍卖的决定,不能简单说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违反了某一项信息公示就必须予以撤销。此外,因为拍卖信息公示不当而撤销拍卖还需要达到致使买受人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虽然拍卖信息公示存在不够真实,不够全面的情况,但是,达不到影响买受人购买目的实现的程度,也不应该予以撤销。当然,不撤销拍卖并不等于没有责任,对于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网拍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提供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