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理解】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主要是指人民法院自行拍卖的行为,既不同于传统的现场拍卖,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拍卖机构进行网络拍卖的情形,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职责,厘清人民法院与网络拍卖平台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条规定根据司法拍卖行为的公法属性,以及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特殊职责,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采取列举式规定,明确了八项必须由法院完成的工作,第九项为兜底条款。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应发布拍卖公告,本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拍卖公告的期限、公告途径、公告内容等。

1.关于公告期限

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相比现场拍卖规定的公告期做了适当延长。现场拍卖规定的公告期分为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第一次拍卖的期限较短,动产为七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为十五日。主要是考虑网络司法拍卖中潜在竞买人范围较广,扩展到了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竞买人从了解到拍卖信息到决定竞买再到准备竞买款项等耗时较长,适当延长拍卖公告期,以便更多的竞买人能够参与竞买,提高拍卖成交率。

2.关于公告途径

规定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应当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外,拍卖公告同时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

3.关于公告内容

规定应当包括拍卖标的物、拍卖价格、保证金、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竞买人条件、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拍卖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条除了规定拍卖公告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发布外,还明确了由人民法院制作拍卖公告。当然这里的制作,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对拍卖公告的形式及基本内容进行起草和确定,具体制作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制作单位进行印刷、装订等。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义务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属于线上远程拍卖,难以当面沟通,难以实地看样,为了最大限度地做到拍卖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拍卖信息全面展示,便利竞买人作出判断,应将拍卖标的物、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等信息进行事先披露,所以要求人民法院要查明拍卖财产的现状及权利义务负担情况。具体包括: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现状,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等。同时,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由于网络拍卖对实物的展示不如传统的现场拍卖模式直观和全面,因此,应当采取尽可能多的形式对拍卖物进行具体、全面的说明和客观描述。说明的形式可以是文字、视频或者照片,也可以设置链接接受询问或者对常见问题作统一答复。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1.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但司法拍卖保留价参照评估价确定,而评估价是评估机构作出的,并且要告知当事人,又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属于线上远程交易,无法像现场拍卖那样现场拆封展示拍卖保留价,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一次拍卖,为了最大限度地公开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保护竞买人的知情权,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故规定保留价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书面征询当事人的意见。鉴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性,原则上只拍卖一次,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因此,在拍卖的保留价上应予以适当降低。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起拍价标准的确定,即人民法院确定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2.关于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预交保证金,本条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保证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低于起拍价的百分之五。且明确规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实名交纳保证金,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网络司法拍卖;同时该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应预交保证金数额的,应当按差额部分交纳保证金。本解释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还规定了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3.税费等费用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拍卖时未明确拍得标的物后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导致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不愿承担相关费用而引起纠纷,甚至出现竞买人以显失公平的理由将拍卖机构告上法庭的现象。因此,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明确由人民法院确定税费等费用十分必要,以使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更加透明、公开,增大拍卖的成交率和实现率。本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上所欠缴的税费以及因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一般来讲,拍卖成交之前产生的税费以及拍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成交之后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对于税费负担另有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税费科目、数额以及承担主体等,不得笼统规定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以房屋拍卖为例,竞买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原则上只须交纳契税,但还存在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权属登记费、取证费等费用的情形,甚至可能存在物业费、水、电、气等欠费情形,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情况明确税费的种类及数额。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预交保证金及交纳拍卖款的支付方式应当由人民法院事先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拍卖费用的支付行为。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预交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冻结相应款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本条明确了由人民法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这是网络司法拍卖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拍卖的无效或引起后续纠纷。至于通知的形式和期限本解释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首先,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是人民法院的权利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拍卖成交作出裁定应属于裁定适用范围中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制作拍卖成交裁定的效力问题。对于拍卖成交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即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从该条规定可以推断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所有权拍卖成交后必须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才有可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则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即对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不作区分,一律要求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本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借鉴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虽然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公示后拍卖成交,但仍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后方可实现拍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与此相衔接,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制作和出具办理财产交付和财产权证照转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关单位依法应履行协助义务。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要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前述保证金、拍卖款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人民法院明确向人民法院账户交纳的,都应统一划入人民法院开设的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进行专项管理,以防拍卖账目混乱,导致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本条前八项概括性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尽的具体职责,由于前八项为列举式规定,故在第九项规定了兜底条款,以防挂一漏万,确保本条的规定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不断发展和丰富的网络拍卖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