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决定委托拍卖辅助工作应采取合议制。合议制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质量,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执行规定》第5条关于“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决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重点案件执行方案确定,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人民法院在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的。执行机构在办理这类事项时,实际上多数情况行使的是审查和裁决的职权,有准审判的性质。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行合议制,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一些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涉及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属于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依照《执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由合议庭集体决定。

2.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确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当事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由于拍卖辅助工作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应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贯彻执行程序公开、公平原则,将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交由当事人决定。当然,由于是执行过程中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在当事人协商选择一致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也应当对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必要的审查,经审查无误后予以确定。

(2)人民法院决定。在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从其确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数据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最大限度地贯彻执行程序公开、公平原则,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3.人民法院在确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拍卖财产的状况、案件情况的特殊性等多种影响因素,选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能力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来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全面了解完成拍卖辅助工作需要的时间,协调好各个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之间的工作内容,合理安排网络司法拍卖的进度与相关事项,不能因为拍卖辅助工作拖延执行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顺利进行。

4.实践中,人民法院将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因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原因造成拍卖财产毁损灭失等情况怎么办?因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原因造成拍卖过程有瑕疵损害了竞买人利益怎么办?

第一,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的过程中,其权利义务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造成拍卖财产的价值降低或者毁损、灭失等不良后果,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对于拍卖财产的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其行为造成了拍卖财产毁损、灭失的结果,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向拍卖财产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从事拍卖辅助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认真、高效地完成拍卖辅助工作。如果因拍卖辅助工作过程中的瑕疵,造成竞买人对于拍卖财产的错误认识,由此给竞买人带来损失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过错,向受到损失的竞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辅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审慎行使职权,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努力提升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素养水平,严禁和受委托的社会机构一起暗箱操作,滋生司法腐败问题。坚决杜绝在委托拍卖辅助性工作中进行“权力寻租”,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廉洁高效,公开、公平进行。要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6.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辅助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审查与监督工作。在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拍卖辅助工作的同时,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其工作,例如审查拍卖财产信息是否正确齐全,特别是拍卖财产瑕疵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如发现有错误,应当及时督促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更改。此外,还应该监督受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严禁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在拍卖财产的鉴定或者评估等方面给予不实信息,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对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总之,人民法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辅助性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过程中,应该审慎行使职权,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选取有能力、有资质、有保障的社会机构。在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拍卖辅助工作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审查其工作是否客观正确,同时还要监督审查预防在委托过程中产生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