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 7015字
- 2021-09-17 11:17:49
【条文理解】
一、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概述
(一)司法拍卖公告的概念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完整的拍卖一般须经过如下三个程序:一是拍卖的表示,即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二是应买的表示,即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三是卖定的表示,即拍卖人以拍板或其他惯用的方式所作的拍定表示。
从上述拍卖程序看,拍卖公告属于拍卖的表示阶段,是指拍卖人对于委托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在媒体上对公众发布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公告主要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拍卖会的前置程序,没有拍卖公告,就没有拍卖行为的产生;二是拍卖行为的法定程序,没有拍卖公告,拍卖人实施拍卖行为就属违法;三是对公众的告知程序,拍卖人应当对于拍卖标的的内容、时间、价格等因素告知公众;四是要约邀请程序。应当视为拍卖人对于公众发出的要约邀请,使社会公众中有意向参加竞买的人特定化为竞买人;五是对拍卖标的的瑕疵说明程序,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对公众予以说明。由于拍卖公告具有以上功能,拍卖人在发布拍卖公告时,应当充分掌握拍卖标的的情况,保证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时效性、真实性、规范性。
司法拍卖是拍卖制度中的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概念,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以获得拍卖价款的行为。”[1]司法拍卖同样适用于拍卖制度的基本程序设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拍卖公告的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二)司法拍卖公告的性质
如前所言,司法拍卖公告首先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只是事实行为。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人与自己进行有关合同的讨论,而是明确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拍卖作为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在拍卖活动中,应当以竞买人的出价作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应当属于要约邀请。另一方面,司法拍卖公告是司法拍卖程序的一个环节,具有公法性质,人民法院在整个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当发现公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三)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的特性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具有司法拍卖公告的一般特征,但也具有自身特性。一方面体现在发布主体上。本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工作承担的职责明确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承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相较于以往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后,为了实现拍卖“零佣金”,降低当事人成本,原来由拍卖机构承担的发布公告等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因此,网络司法拍卖发布主体是人民法院。另一方面体现在发布途径上。本条明确规定:“……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相较于传统拍卖公告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强调必须在法定途径发布之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予以发布,这也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有之义。
二、网络拍卖公告的发布途径
拍卖公告是司法拍卖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它能够向社会公众发布拍卖物品的信息,使得有意向的公众能够获取拍卖信息,保证拍卖物品能够被顺利拍出;另一方面是能够使拍卖信息成为一种公众信息,防止该信息仅被少数人所垄断,从而使拍卖物品能够以市场最高价成交,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拍卖公告的发布途径对于拍卖信息的传播具有重要影响。
关于发布途径,目前世界各国的做法不一,但是一般都会根据拟拍卖财物的价值、种类、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如法国法律规定,拍卖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动产或名人的不动产时,执行法院可以允许在全国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告。[2]拍卖公告在何种载体上公布,关系到意向参与竞买人能否及时知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拍卖信息公告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拍卖机构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缩小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导致潜在的竞买人群无法有效获知相关拍卖信息,这实际上就是“关门拍卖”。在这种情况下,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串通,有的标的甚至经过多次流拍,最后以不到保留价一半的价格卖给竞买人。“从近年来查处的关于司法拍卖违法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来看,影响司法拍卖的基本因素主要有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公告的发布、良好的拍卖环境等。”[3]例如被媒体曝光的中联国际拍卖公司在没有事前公示的情况下就进行拍卖,从而导致无人竞争,4辆车只能以保留价或者只比保留价高出300元的价格成交,经北京市丰台法院调查后,被裁定拍卖无效。[4]拍卖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拍卖前必须将相关拍卖信息予以公告的规定,它将原本应当在较大范围内传播的拍卖信息仅仅发布于小范围甚至不予以发布拍卖信息,使得原本有意向的买受人无法获知信息,从而造成拍卖的竞争不充分,只能以低价成交,这样就严重损害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执行工作顺利推进。
本条文明确了网络拍卖公告的发布途径: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应当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
何谓法定途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综上,根据目前对于拍卖公告的相关规定,法定途径一般是指报纸等新闻媒介,同时,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执行机构确定,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在其他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则执行机构也应当允许。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如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
关于本条文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范围,本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因此,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平台名库,并于每年进行评估,拍卖公告应当选择的网络平台予以发布。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期限
传统司法拍卖的公告期限的相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因此,传统司法拍卖的公告期限规定不一,但最长的期限也是十五日。与之相比,本条文明确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适当的延长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期限。
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性有紧密联系。网络司法拍卖极大地扩展了司法拍卖的受众范围。以前法院都将被执行财物交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虽然拍卖公司通过公告等形式将拍卖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但是其所发布的信息毕竟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有些拍卖公司仅在当地报纸的中缝发布“豆腐干块”的公告信息,而且发布的信息的传播范围很小,使得很多拍卖信息仅有少数人知情,从而导致很多物品的竞价无法获得充分的竞争,以保留价成交,更有甚者导致物品的流拍。这样做就无法达到利用拍卖这种公开形式,引入市场竞争,从而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使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相比于传统刊登于纸质媒体的司法拍卖公告,其受众人数均无法与网络这一拥有广大用户群体的平台相比。例如淘宝网,目前约有数亿用户,这样庞大的受众数量,能够为司法拍卖信息的传播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使得潜在的竞买人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需要的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据浙江省高院2014年的统计,已成交的网络拍卖中,平均每件网拍的围观人数达到1.2万人。[5]目前,网拍受众人数则更加广泛。第二,拍卖不再受空间限制。由拍卖公司主持的司法拍卖,有意参与竞买的买受人必须前往拍卖公司指定的地点参与竞买,而重庆模式同样需要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电子竞价。这样,买受人就会受到地域限制,因考虑距离太远而放弃竞买,事实上形成了一种限制,造成了竞价的不充分。而利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竞买人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轻松完成竞价活动,完全破除了传统司法拍卖中的地域限制问题,能够使更多的竞买人参与到司法拍卖过程中,有利于形成充分的竞争。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适当延长公告期限,一方面是考虑到,之前现场拍卖的潜在竞买人主要集中在拍卖场所的附近,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潜在竞买人范围一下扩展到了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绝大多数潜在竞买人不会前往现场查看和了解拍卖标的的状况,而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包括拍卖公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副本或者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但未经评估的除外)、竞价规则、开拍时间、拍卖次数、起拍价、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拍卖财产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拍卖财产交付、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负担、拍卖保证金以及拍卖款项支付方式、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的通知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况、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因此,网络上的潜在竞买人一般都是通过网络平台上信息公示内容了解拍卖标的的具体信息,从到决定竞买再到准备竞买款项等耗时较长,而传统司法拍卖规定的动产七天、不动产十五天的时间相对较短,不适应网络司法拍卖的现实情况。另外,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因此,网络司法拍卖由传统司法拍卖的三次拍卖减少至两次拍卖,因此,适当延长拍卖公告期,也有利于促成更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提高拍卖成交率。同时,本规定还对司法拍卖后期相关拍卖时限做了缩减,再次拍卖时限缩短为十五日。因此,总体来看,网络司法拍卖的时限并未延长,一定程度上还缩短了。总之,网络司法拍卖适当延长公告期限,赋予了竞买人充足了解拍卖标的、准备竞买的时间,也保障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更兼顾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
四、网络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由于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具有法律文书的性质,具有规范性、严格性、严肃性、稳定性,因此不允许有隐语暗示、多种解释、可变更性、可协商性,对于拍卖标的表述也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拍卖公告除了其合法性外,还应当表述准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反映出公告文书的基本特点。
发布拍卖公告,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知晓拍卖的有关情况。媒体上刊登出来的公告内容包含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描述被拍卖标的基本状况,主要是类别、位置、权属等,使受众了解相关标的基本情况;其次介绍拍卖的内容,具体包括说明拍卖的时间、地点、保留价、保证金、参与竞买者资质等;再次是拍卖公告的发布。民事执行拍卖公告是指法院将拍卖有关事项向全社会公开,使一般人知悉,从而能够在拍卖期到现场参加竞买的先期准备行为。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界限,对于扩大拍卖知晓的范围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也对拍卖公告的内容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扩大了公告的范围,可能会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参与竞买,有些相隔较远的竞买人可能无法到现场细看拍卖标的的情况,这就需要拍卖公告中对于标的的介绍一定要详细,不仅要如实详尽地展现标的的外观,而且对图片无法展现出来的瑕疵也要予以说明。除此之外,要特别说明法院自行拍卖中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据此,本条文规定了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拍卖财产,即拍卖标的、拍卖物。拍卖公告应当首先介绍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比如,拍卖标的是不动产的,应当标明房产的位置、层数、面积、房屋格局、房屋结构、房屋性质等。2.价格,即拍卖物的起拍价,拍卖公告中应当对于拍卖价格予以明示。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网拍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3.保证金。竞买人应当交纳保证金,这是竞买人参加拍卖、参与竞买的条件。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4.竞买人条件。对此,拍卖公告中一般应载明: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规定第十四条特别提示部分要求对竞买人条件再次进行强调。5.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拍卖公告一大功能就是要充分保护竞买人的知情权,而潜在竞买人最在意的是拍卖财产是否存在瑕疵,因此,在拍卖公告中,应当将已知瑕疵予以明示。本规定第十四条特别提示部分要求对于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再次予以提示。6.应当将竞买人参加拍卖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的说明,如竞买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拍卖,保证自身具备竞买资格,诚实信用参与拍卖。又如,竞买人拍得后悔拍时应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责任等。7.拍卖时间。在公告中应当写明拍卖的具体时间,以便竞买人准时参加。8.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拍卖公告应当写明拍卖网络平台以及拍卖法院,并可以附上拍卖网络平台的网络地址链接。
只有拍卖公告的内容准确、详细、无遗漏,才能确保潜在竞买人在看了拍卖公告和信息公示之后,有足够的信心参加竞买,进而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