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理解与适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以此为依据,划定土地利用区,限定土地使用条件,划分土地管理权限,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用途转变,保护耕地总量不被侵蚀。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3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典型案例指引

海南某某木器有限公司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文蛟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琼民抗字第33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该300亩土地在1991年时有97.65亩属于耕地。草地203.38亩虽不属于耕地,但属于农用地。因此,可以认定该300亩承包地不属于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