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途径。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或作出处理。(2)司法救济途径。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①通过确权之诉来解决。即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归属争议时,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存在与归属;②通过给付之诉来解决。即当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③通过变更之诉来解决。即权利人要求变动已经存在的权利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条文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

▶典型案例指引

刘某某与某市人民政府宅基地登记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徐行终字第151号)

案件适用要点:土地登记与土地确权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权属清楚且无争议是进行土地登记的前提。如申请登记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如土地部门在受理后发现申请登记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也应暂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