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条文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3节

▶典型案例指引

张某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商民终字第1292号)

案件适用要点:虽然村委会第3村民组收取了被告的承包费,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已进行了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所提交的协议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承包的土地和鱼塘的承包费每年每亩为60元明显偏低,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告所提交的两份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