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年第4辑(总第242辑)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802字
- 2021-09-17 11:54:24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0.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2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23.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
24.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教育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
25.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明确界定享受各类税收政策的条件。(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2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