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可以升挂国旗的场合的规定。

条文解读

除本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各种应当升挂国旗的场合和情形外,在有些场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悬挂国旗,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一是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1949年中央政府委员会起草的《国旗制造及悬挂办法(草案)》中,就曾经明确规定国际性的集会、公众集会等应当悬挂国旗。1984年中央宣传部制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中宣通〔1984〕20号)进一步明确,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国旗。本条规定中的“重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不同理解,包括活动规格重大,例如2001年7月13日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在中华世纪坛举行的北京申奥成功庆祝活动,2014年9月3日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举行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纪念日向抗战烈士敬献花篮仪式,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的国家公祭活动等都在现场升挂国旗;也包括虽然是一些地方基层单位组织,但是庆祝和纪念的事项本身重大的活动,例如国庆节庆祝活动、公祭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于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的主体没有加以限制。

二是大型文化、体育活动。这一类规定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例如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也包括一些专业的竞技体育比赛,例如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等。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大型活动作了界定,并要求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例如《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但是本条规定中的“大型”需要作比较宽泛的理解,虽然一些群体性活动可能达不到实行安全许可的规模,但是为了表达爱国情感,也可以升挂国旗。

三是大型展览会。展览会通常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展览会虽然通常都属于商业活动,但是大型展览会通常有各国参展方参加,为突出中国作为主办方的地位,也可以悬挂国旗,例如在广州举行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在展馆外悬挂国旗。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型展览会如果需要同时悬挂国旗与其他国家国旗或者其他旗帜,需要遵守本法第十五条关于国旗悬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