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解读
- 郑淑娜主编
- 3336字
- 2021-09-28 10:57:53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旗的内容和国旗制法的规定。
立法背景
各国国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旗的具体构成(如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等要素)不同。我国国旗的具体内容和国旗的制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产生和确定的。在人民解放战争取得节节胜利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开始考虑筹建新的政权,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热烈响应。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拟定新中国的国旗、国徽、国歌是此次会议的重要任务之一。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六个小组,其中第六小组负责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组长由中国民主促进会负责人马叙伦担任,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叶剑英任副组长,后又增加沈雁冰(即茅盾)为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第六小组成员有:张奚若、田汉、马寅初、郑振铎、郭沫若、翦伯赞、钱三强、蔡畅、李立三、张澜、陈嘉庚、欧阳予倩、廖承志等。7月4日下午,第六小组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叶剑英、廖承志、李立三、郑振铎、张奚若、蔡畅、田汉、翦伯赞等人组成国旗国徽初选委员会,叶剑英为召集人。会后,郭沫若、沈雁冰、郑振铎草拟《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辞谱启事(草案)》,经周恩来审改,并呈送毛泽东、朱德、李济深、张澜、林伯渠等新政协筹备会常委征求意见。7月14日,征集启事开始连续在《人民日报》等各大报纸刊登,并规定8月20日为征求截止日期。关于国旗方案的设计要求是:(甲)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乙)政权特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丙)形式为长方形,长阔三与二之比,以庄严简洁为主;(丁)色彩以红色为主,可用其他配色。8月5日,第六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半个月来收到的459件国旗稿件进行了初审,同时决定聘请徐悲鸿、梁思成、艾青为国旗国徽图案初审委员会专家顾问。
启事刊登后反响强烈,在一个月内,共征集到国旗设计稿1920件,图案2992幅。应征者涉及各个阶层、职业,男女老幼都有。应征稿件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为镰锤交叉并加上五星,此类的变形多种多样。第二类,为嘉禾、齿轮并加五角星,或者不加星的,此类亦有多种变体。第三类,以两色或者三色的横条或竖条组成旗的本身,而在左上角或在中央置镰锤或五角星或嘉禾、齿轮。第四类,旗面三分之二为红色,三分之一为白、蓝、黄各色,而加以红色或黄色的五角星。此类的变形亦不少。有的变体为红色旗面再加黄色长条一道或两道,而五角星的位置亦各有不同。第六小组经对大量来稿进行审阅之后,认为第一类为镰锤交叉并加上五角星的,无论其形式怎样变换,总有模仿苏联国旗的感觉。至于拟用中国式镰锤或者其他农具以代替镰刀、锤子的图案,则因布置困难,形式上既不美观,又仍然存在模仿的意义。第二类用嘉禾、齿轮,在形式上很难配合得当,所以亦难达到美观,且图画复杂,与“简洁”的要求不符。第三类图案,实际上一半模仿美国国旗,又一半模仿苏联国旗,其构思设计都不足取。第四类的优点是简洁。在这一类中,红色旗面三分之一处加黄色长条而以五角星位于左上角,这一形式较之其他各种图案似乎更好一些。这是因为红色象征革命,五角星象征共产党领导的政权,黄色长条则可以代表中华民族发祥地——黄河。
8月22日,国旗国徽初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初步选定了国旗图案16幅。8月24日,第六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初步选定的国旗图案进一步进行讨论审议,将进入复选的17幅编号。8月26日,马叙伦在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汇报了国旗、国徽、国歌拟定的进展情况。9月14日,第六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把来稿中较好的国旗图案印成小册子,由第六小组组员召集新政协全体代表分组商讨。9月17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将国旗、国徽、国歌的制定工作移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由第六小组向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报告。第六小组从国旗应征稿件中选出共38幅编印成《国旗图案参考资料》,分别以“复字第1号”至“复字第38号”顺序编号,提交全体会议代表审阅。其中,将由曾联松设计的“复字第32号”大五星图案中的镰刀和锤子图案去掉。第六小组在9月21日给主席团的报告中对38幅设计稿进行了分类评价。9月22日,第六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建议在23日邀请全体代表讨论国旗问题。9月23日,政协会议代表分成11个小组对国旗图案进行广泛的讨论,当晚第六小组即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讨论的结果进行了总结。
9月25日晚,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在中南海丰泽园主持座谈会,邀请郭沫若、沈雁冰、黄炎培、陈嘉庚、张奚若、马叙伦、田汉、徐悲鸿、李立三、洪深、艾青、马寅初、梁思成、马思聪、吕骥、贺绿汀等参加,听取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问题的意见。会议伊始,毛泽东同志开门见山地指出:过去我们脑子老想在国旗上划上中国特色,因此划上一条,以代表黄河,其实许多国家国旗也不一定有什么该国家特点。毛泽东认为五星红旗图案代表了革命人民的大团结,并说:“现在要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其他与会者在发言中纷纷赞同毛泽东的分析和选择,热烈鼓掌表示完全赞同。9月26日,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审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绝大多数代表都同意以“复字第32号”图案为国旗,并对说明进行了修改,指出“红色象征革命,星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同日,审查委员会将本次会议的决议内容报告给政协会议主席团。
9月27日,马叙伦代表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审查委员会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作了工作报告。在周恩来主持下,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四项明确:“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国旗制法说明》。9月29日,《人民日报》刊登国旗图案、《国旗制法说明》。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胜利闭幕。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开国大典,在代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旋律中,毛泽东亲手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
条文解读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首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1954年宪法正式以“五星红旗”表述国旗,赋予了国旗以宪法地位。之后的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都作了同样的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990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国旗法草案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国旗的标准制作方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长度和高度的比例是三比二。五颗星是黄色五角星,位于旗面左上方,其中左侧一颗大星的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三,环拱于大星右侧的四颗小星的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一,四颗小星都有一角正对大星的中心(以旗杆在旗面左边为标准,旗杆在旗面右边则相反)。”同年6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旗法进行了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会议主席团同时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是国旗的法定制法,现在国旗仍应按照这个说明制作,本法可以不再具体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并建议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在国旗法公布的同时重新公布。
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意见,对国旗法草案作了修改,将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作为了法律的附件。《国旗制法说明》对国旗的形状、颜色、五星的位置、通用尺度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附有国旗制法图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国旗制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