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导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并提出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试验田”,业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执法中所遇到的难题越来越多。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不断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含义、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执法基本原则、城市管理执法领导体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是有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本章为总则,对城市管理执法具有宏观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