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两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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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早期习惯法时代的鼎盛时期是:(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2.中国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劳役刑的刑罚是什么?(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D.醢刑

3.《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2015.1.61)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4.婚姻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始于哪个朝代?( )

A.西周 B.西汉

C.晋代 D.唐代

5.西周时期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称为( )。

A.傅 B.别

C.质 D.剂

6.西周时的借贷契约称为( )。

A.傅别 B.质

C.剂 D.活卖

7.在西周时法官审案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是( )。

A.“五行” B.“五过”

C.“五刑” D.“五听”

8.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什么?( )

A.非终与惟终 B.误与故

C.不端与端为 D.非眚与眚

9.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被称为( )。

A.“纳吉” B.“纳征”

C.“问名” D.“请期”

1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11.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制随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继承权

12.“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是“五听”制度中那一“听”( )。

A.“色听”B.“气听”

C.“耳听”D.“目听”

13.西周时中央的最高司法官称为( )。

A.大司寇 B.小司寇

C.大理 D.蒙土

14.西周时期的官府在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诉讼费用,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称为:( )。

A.束矢 B.钧金

C.傅别 D.质剂

15.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在西周铜器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 )。

A.成劾 B.读鞫

C.乞鞫 D.爰书

16.中国封建法制时代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是:( )。

A.战国时期

B.秦汉时期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D.隋唐时期

17.《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18.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下列哪个诸侯国的哪个立法活动( )。

A.郑国 铸刑书 B.晋国 铸刑书

C.郑国 铸刑鼎 D.晋国 铸刑鼎

19.《法经》中下列哪篇规定了“六禁”( )。

A.盗法 B.贼法

C.杂法 D.具法

20.《法经》六篇中相当于近代法典中总则篇的是( )。

A.《囚法》 B.《贼法》

C.《杂法》 D.《具法》

21.在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 )。

A.郑国子产 B.晋国赵鞅

C.郑国邓析 D.叔向

22.郑国子产在公布刑书时,遭到了贵族阶级的反对,其中代表人物是:( )。

A.驷颛 B.范宣子

C.叔向 D.孔子

23.郑国的“竹刑”,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它的著作之人是:( )。

A.李悝 B.子产

C.商鞅 D.邓析

24.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新法,秦国在秦孝公时,商鞅以( )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了法制改革。

A.《法经》 B.“大府之宪”

C.“国律” D.“刑符”

25.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26.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6.1.15)( )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27.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28.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6.1.16)( )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29.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新法,韩国制定了( )。

A.《法经》 B.“宪令”

C.“国律” D.“刑符”

30.春秋初期,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标志是:( )。

A.作“被庐之法”

B.制定“常法”

C.制定刑书

D.铸刑鼎

31.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二、多项选择题

1.周礼以下列何种原则为基础( )。

A.亲亲 B.明德慎罚

C.以德配天 D.尊尊

2.西周时期,女子若有“七出”规定情形之一的,谁可以提出休弃( )。

A.丈夫 B.公公

C.婆婆 D.姑嫂

3.关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正确论述是:( )。

A.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

B.在西周政治生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实际的指导作用

C.该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

D.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统治阶层在政治上的成熟

E.西汉中期以后,该思想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与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4.西周统治者为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原则与制度有:( )。

A.嫡长子继承制

B.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C.西周土地按行政等级分封给各级官吏

D.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采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E.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5.关于西周时期的“礼”,论述正确的是:( )。

A.“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B.西周时期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阶段

C.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D.“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E.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6.关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正确论述是:( )。

A.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B.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C.“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

D.“礼”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E.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7.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有:( )。

A.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B.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C.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D.自首减免

E.宽严适中

8.关于“刑罚世轻世重”的正确论述是:( )。

A.是西周时期的一条重要刑事政策

B.是在西周初期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

C.是早期奴隶制社会时期刑罚轻重失衡的具体表现

D.这种主张要求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国家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E.这种政策后来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9.西周的诉讼费称为( )

A.傅别 B.钧金

C.束矢 D.质剂

E.嘉石

10.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之疵”包括( )

A.惟官 B.惟亲

C.惟货 D.惟反

E.惟内

11.西周“六礼”程序包括( )

A.问名 B.纳采

C.腾嫁 D.纳征

E.亲迎

12.《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有关《法经》的阶级本质论述正确的是:( )。

A.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B.维护君主制度

C.保障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的工具

D.维持奴隶制社会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E.维护等级制度

13.《法经》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 )。

A.维护君主制度

B.维护等级制度

C.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D.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

E.有利于巩固与发展奴隶制社会经济

14.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变法中都以代表本阶级的思想为指导思想,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有:( )。

A.“不加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B.“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C.“以德配天”

D.“明德慎罚”

E.“行刑,重其轻者”

15.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变法,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后推行的新政措施有:( )。

A.“明法审令”

B.“尽地力之教”

C.“善平籴”

D.制定《法经》

E.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

1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公布成文法其意义在于( )。

A.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B.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C.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D.也标志着封建法制的建立

E.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17.春秋时期社会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这一时期的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有:( )。

A.井田制的破坏

B.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

C.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D.法治取代子礼制

E.宗法制日益衰落

18.楚国在春秋时期制定的法律有:( )。

A.“被庐之法” B.“常法”

C.“仆区法” D.竹刑

E.“茆门法”

19.关于《法经》的叙述: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不正确的有:( )

A.① B.①②④

C.⑤ D.③

20.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奖励耕织;②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③实行连坐制度;④“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21.晋国文公以后屡制法律,具体包括下列:( )。

A.“被庐之法”

B.“常法”

C.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D.将范宣子制定的刑书“宣示下民”

22.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1.56)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三、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3.宗法制度

4.周公制礼

5.嫡长子继承制

6.“亲亲”、“尊尊”

7.“出礼则入刑”

8.“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9.五听(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2005年考研真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10.婚姻六礼

11.三不去(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考研真题)

12.“三赦之法”

13.“刑罚世轻世重”

14.“三宥之法”

15.嘉石之制

16.违背盟誓

17.吕刑

18.群饮

19.“一夫一妻多妾”

20.“眚”、“非眚”、“惟终”、“非终”

21.宗祧继承制度

22.“同姓不婚”

2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4.“不孝不友”

25.九刑(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26.“初税亩”

27.郡县制

28.竹刑

29.善平籴

30.被庐之法

31.铸刑鼎(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32.“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与法”

33.《法经》(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考研真题、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考研真题)

34.重其轻者

35.无为而治(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36.质剂(复旦大学2013年考研真题)

四、简答题

1.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2.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重要法律原则?

3.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继承制度。

4.简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革。

5.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6.简述家族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表现。

7.简述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和立法活动。

8.简述春秋时期各国的主要立法活动。

9.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10.简述春秋时期井田制的破坏及其原因。

11.简述《法经》的结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12.简述《法经》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及历史地位。

13.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五、论述题

1.试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和主要罪名。

2.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3.试论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4.论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5.试论先秦诸家共同点。(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6.试论中国古代传统的结婚、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7.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上礼治与刑治主义的关系及主要表现?(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六、分析题

1.据《礼记》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试根据上述史料记载分析它所反映的问题。

2.矢贵族案。此案记载于《散氏盘》铭文中,案件的大意是一个名叫“矢”的贵族侵扰了另一贵族散氏的地盘,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有关的官员根据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判决“矢”应赔偿责任。

从提供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

3.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肸(音西,叔向名羊舌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试分析这段话所说明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答案:C。

2.答案:B。嘉石之制,据《周礼·秋官·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一种有纹理的石头,立于朝门之左),役诸司空。”轻者强制服役三月,带桎梏从嘉石三天;稍重者强制服役五月,带桎梏坐嘉石五天;再重者强制服役七月,带桎梏坐嘉石七天;尤重者,强制服役九月,带桎梏坐嘉石九天;最重者,强制服役一年,每十天桎梏坐嘉石三天。被拘役者平日劳役,由司空监督,服役期满,释放归里。可见嘉石之制是一种具有特色的劳役制度。

3.答案:C。A项错误,周礼起源于早期先民祭祀风俗,但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而是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发展的结果。B项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D项错误,“礼”与“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项正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4.答案:A。西周时期“礼”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其中婚姻的缔结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仪式。5.答案:D。AB两项不选,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故A项的“傅”,B项的“别”属于西周的借贷契约所规定的名称。

C项不选,D项应选,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D项应选。

6.答案:A。A项应选,BC两项不选,理由见上题。

D项不选,“活卖”是宋代典卖(典卖契约)的称谓。

7.答案:D。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五听”。“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8.答案:D。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故意与过失被分别称为“非眚”与“眚”,惯犯与偶犯被分别称为“惟终”与“非终”。

9.答案:D。本题所问属于“六礼”中的“请期”。“六礼”是指西周时期合法婚姻的成立,所必须经过的六个程序。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是指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是指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是指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是指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是指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完成,婚姻成立。

10.答案:D。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七出”、“三不去”都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但是“七出”、“三不去”应该说是一种解除婚姻的制度,而不是婚姻缔结制度。另外,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一夫一妻”制。

11.答案:B。

12.答案:D。“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13.答案:A。A项应选,B项不选,西周时期,中央的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D两项不选,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一般司法官称为士或理。蒙士为基层司法官。

14.答案:A。

15.答案:A。

16.答案:A。

17.答案:D。《法经》是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典,故D错误。《法经》包括6篇,分别是《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 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法经的体例即《名例》为统率、各篇为分则,为后世所继承。题干要求选择错误的选项,故ABC正确,应选D项。

18.答案:D。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而晋国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要注意区别。故D正确。

19.答案:C。法经中的《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20.答案:D。《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作,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此两篇被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21.答案:A。A项应选,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和国家权力的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B项不选,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C项不选,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将刑书写于竹简之上,被称为“竹刑”。

D项不选,叔向是在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持反对意见的郑国旧贵族。

22.答案:C。

23.答案:D。

24.答案:A。

25.答案:D。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有:(1) 改法为律;(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和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4)贯彻“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关于A,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制,因此A错误。关于B,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与当时的伦理基础是相悖的,因此B错误。关于C,商鞅在变法中实行“连坐”,并鼓励告奸,但告奸并不等于告发奸谋。因此C错误。关于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对轻罪也加以重刑,因此D正确。

26.答案 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然而,买卖契约是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故C项错误。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

27.答案D。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28.答案:C。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故B项错误,C项正确。孔子对“铸刑鼎”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故D项错误。

29.答案:D。

30.答案:D。

31.答案:B。A项,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以后该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C项,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D项,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嫡长子继承制。故ACD均错误,应选B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AD两项应选,周礼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各成员举止言谈应符合自己的身份。父对子要慈,子对父要孝,兄对弟要友,弟对兄要恭,夫对妻要和,妻对夫要柔,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等。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各社会成员之间要尊重比自己地位高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各分。即在君臣之间,君对臣要仁,臣对君要忠,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BC两项不选,BC两项表述中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所提出的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并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答案:ABC。“七出”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又称“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女子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3.答案:ABCDE。

4.答案:ABE。

5.答案:ABCDE。

6.答案:ABCDE。

7.答案:ABCE。

8.答案:ABDE。

9.答案:BC。

10.答案:ACDE。

11.答案:ABDE。

12.答案:ABE。

13.答案:CD。

14.答案:ABE。

15.答案:BCD。

16.答案:ABCDE。

17.答案:ABC。

18.答案:CE。

19.答案:AB。《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0.答案:ABCD。商鞅变法运用法律手段把一系列改革措施贯彻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凸现出来,如实行连坐制度就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变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扫清前进路上的障碍。故须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取消世卿世禄,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取消土地国有制,确立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的合法性。综合上述,故选ABCD。

21.答案:ABCD。

22.答案:ACD。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唐代承袭和发展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故ACD均表述正确。秦朝全面推行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而不是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故B项错误。

三、名词解释

1.答案: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在吸收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思想。西周统治者指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人间君主并无特别的亲疏或偏爱,只会选择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间君主一旦失去应有的德性,也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和庇护,天命随之消失或转移,新的有德者会取而代之,夏商王朝的覆灭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2.答案: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下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使用“德教”,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在适用刑法的时候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辜,杀无辜,以为用严刑峻法来使臣民臣服。也即,“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3.答案: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的核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4.答案:周王朝建立之后,统治者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指导思想,综合本族的风俗习惯,制定了一整套礼制,史称“周公制礼”。

大的方面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小的方面包括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等。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层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此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虽然朝代更替很多,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5.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财产、身份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6.答案:“亲亲”和“尊尊”是西周时期礼制的核心内容。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应该尊敬的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制度。“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关系。

7.答案:“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运用关系的主张。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以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出刑之所取”

8.答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法律依据。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统治阶级社会特权的维护。

9.答案:五听是封建社会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听即是判断。五听是:辞听,根据当时的言语错乱判断他在说谎;色听,观其颜色,看是否因说谎而脸红;气听,如果无理则会喘息加重;耳听,如果理亏就听不清法官的话,可能在设法自圆其说;目听,如果无理则两眼慌乱无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做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10.答案: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必须符合的礼仪。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痕迹。

11.答案:“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的一整套制度。“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男子休妻的三项限制。具体指: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之一,丈夫就不能休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对后世影响深远。

12.答案:“三赦之法”是西周时期的一项刑罚原则。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月老耄、三月愚蠢”。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刑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制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体现。西周时期“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后世各朝都相继效仿西周减免老幼刑罚的这一做法。

13.答案:“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各朝的经验的基础之上得出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原则。主张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严与轻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总结,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都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理论,多次被封建帝王用作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14.答案:“三宥之法”是西周时期用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刑罚制度。即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一曰过失、二月弗知、三月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在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犯罪的主观恶性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说明了西周时期在根据主观恶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15.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照《周礼》的记载,“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犯罪轻微的犯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定时日的劳动,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因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16.答案:盟誓在先秦时代是一种特殊的,但也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的习惯法规则。违背盟誓也就是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违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所以违背誓言被看作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对于此类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告而诛之”,即将其背誓的行为公告于天下,再行诛灭。

17.答案: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因吕侯又称甫侯,故他所作的刑书又称甫刑。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尚书·吕侯》记载了周穆王命令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吕刑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尚书·吕侯》中的《吕刑》既不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法律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18.答案:群饮是西周时期主要的罪名之一。西周初年,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上层在总结殷商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认识到,殷商王朝统治阶级酗酒废事,是导致政治腐败,社会动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周公曾再三劝告予以禁止。如:“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周,予其杀”。但对于殷商遗民的此类行为,周公要求采取另一种策略:“乃湎于酒,毋庸杀之,姑惟教之。”

19.答案:“一夫一妻多妾”是商周时期的法律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从历史资料来看,各级诸侯、封建领主 、甚至“匹夫”都由数量不同的“妾”。

20.答案:“眚”、“非眚”、“惟终”、“非终”是先秦典籍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区分的记载。“眚”是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是惯犯,“非终”则是偶犯。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和偶犯从轻处断的政策已经成形。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在根据主观恶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21.答案:宗祧继承制度是西周时期的有关身份和地位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有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成员的支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

22.答案:“同姓不婚”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23.答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原则。也是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诗经》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最终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的。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需经过媒氏的中介。所谓“男女无媒不交”。

24.答案:“不孝不友”是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之一。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之下,孝道是宗法伦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宗法体制中最核心的内容。因此“不孝”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在宗法体制之下,“不孝不友”不仅危害的是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而且危害到整个宗法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所以被视为“元恶大憝”,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处罚。

25.答案:西周的内容一直是重点考查的知识点。

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种制度(墨、劓、刖、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

26.答案:“初税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一种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对土地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的收成交纳赋税。实际上等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7.答案:郡县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取代分封制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春秋时期,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不再实行世袭制,都由君主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俸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28.答案: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所私造的刑书。竹刑,就是把法律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原来的刑鼎大而笨重,而竹简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原为邓析所著,并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它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产物。

29.答案:善平籴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0.答案: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各国立法活动中,晋国所制定的法律。是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的符合礼的要求的法律。据有关史料记载,这个被庐之法并没有公布于众。

31.答案:公元前536年即周景王九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32.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33.答案:《法经》由战国时期的李悝所著。《法经》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应日益强大的封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出现的。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对封建法制的确立以及封建经济的发展都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法经》也是后代封建社会制定法典的蓝本。

34.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新型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法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商鞅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他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35.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36.答案: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四、简答题

1.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的中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具体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政权,共同向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

2.答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立论根据。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在实际上,“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任何悖礼、僭越的行为都会受到惩处。“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会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得到许多的特权。

3.答案:在宗法制度条件下,婚姻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宗法制是一种内涵广泛的政治制度,代表着一整套生活方式,所以婚姻、继承制度在西周时期往往带有婚姻继承以外的政治含义。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及其子女,与妾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②“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项禁忌,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会影响整个家庭、民族的发展。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既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除必须符合这些实质要件以外,在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这就是“婚姻六礼”。具体包括:a.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b.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c.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到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d.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e.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f.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2)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又称“七去”,具体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3)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亦即是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庭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

4.答案:夏商时期,统治者正是用“天意”来作为其实施国家统治、进行镇压活动的依据。西周建立以后,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迫使西周统治者不能简单地套用夏商时代的神权理论来为现实服务,而是在政治、法律理论上做出了较大的突破。

(1)西周统治者在夺取政权之初,就在立法司法领域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统治者指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人间君主并无特别的亲疏或偏爱,只会选择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间的君主一旦失去应有的德性,也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和庇护,天命随之消失或转移,新的有德者会取而代之,夏商王朝的覆灭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在中国历史上,“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虽然这种要求大多仅停留在理论说教上,但也说明到西周政权建立时,当时的统治者已经发展为具有相当政治智慧、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阶层了。

(2)在这种“以德配天”为基本政治理论之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将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结合。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下设体系中,“实施德教”是前提,关于“德教”的具体内容,西周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而在西周政治生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实际的指导作用。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社会,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5.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说明了西周时期开始的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多指刑法和刑罚,是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

(一)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二)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三)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6.答案:社会学意义上的家族主义是指认为一切为了个人或个人所在的家或个人所在的家族的行为,都是理所当然的。家族主义在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和保护家长的权利,但也让其承担了很重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的要给予严厉处罚。

(1)亲属间相犯

下对上加重处罚,上对下则减轻。(服制图就是衡量的标准)这里论述不孝之罪很多,这里看重的单纯父母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而考虑子孙的有无合理理由,以及是否有心无心而言。父母身体的绝对不可侵犯性,法律上重视客观事实远过于主观的原因。“子孙当有顺无违,天下原无不是的父母”。亲属团体也是要区分的。愈亲愈当相爱,都有一定的分寸和一定的层次。这就是上杀,下杀,旁杀的道理,也是整个服制图成立的基础。

亲属相盗与凡人相盗不一样,罪名是与亲等成反比例,关系愈亲,罪刑愈轻,反之亦然。

(2)容隐

从伦理角度来说,儒家提倡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这里就是要明白儒家所采取的立场问题。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唐以后法律容隐范围不断扩大,只要是同居的亲属,无论有服无服,都可援用此律,明清时扩大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包括在内。法律容许人民容隐,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子孙如果主动来告发,与容隐的原意也就相悖了,所以历代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父母和祖父母的行为。

(3)代刑

人民犯了重罪,犯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

(4)缓刑免刑

这主要是指体念犯人的老人年老无侍,予以特免死刑。而且此情形只出自皇帝一人之见.所以也少见。最早见于法律的是在北魏,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更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可具状上请。唐以后历代皆仿此制于法典之中。这就是后来存留养亲的由来,只是在各代条件不同。

(5)亲属复仇

中国社会关系以五伦为限,所以五伦为范围,而朋友也是在其中。报仇的责任是按照亲疏等级为准,报仇的责任也是有所不同的,五伦中以父为尊,所以父仇责任也就最重。《周礼》规定,报仇只要事先在朝士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也有调人之官专门负责和解,并且复仇以一次为限。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大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也就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国法的制裁。复仇与国法不相容,自然也就被禁止了。西汉末年已有禁止复仇的法令。自东汉以来,除元代允许以外,都是禁止人民私自复仇的。

7.答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用已经在各诸侯国掌握的政权进行变法运动,以此来巩固政权。

(1)各国的变法。首先,魏国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尽地力之教”;“善平籴”;鼓励垦荒、废井田,发展土地私有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其次,楚国任用吴起实行变法,主要内容有: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第三,秦国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2)立法活动。战国时期,封建制在各国逐步取代奴隶制以后,新兴地主阶级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而各国纷纷制定新法,以适应巩固封建制的需要。魏国曾几次制定和修订新法。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惠王时制定治国之法,襄王时有《大府之宪》。楚怀王时命屈原作“宪令”,未成。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秦律,并颁布了各种有关变法革新的法令。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以伸君权。

8.答案:春秋中叶以后,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变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公元前501年,驷敞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就是写在竹简上的法律,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法”,第二次楚庄王时是“作茆门法”。

9.答案:《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1)《法经》的原文早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从《晋书·刑法志》简略的记述内容,可以看出《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封建统治者把《盗》、《贼》两篇放在六篇之首,表明惩治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第二,维护君权制度。关于“窥宫者膑”的规定,就是从保护君主的人身安全出发而设立的刑罚。“符”、“玺”、“法令”都是君权的象征,因此盗符、议国法令,都要受到残酷的刑罚。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丞相受贿而要把臣属斩首问罪,这是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征。

(2)《法经》的历史意义表现在: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又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度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0.答案:西周中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任意转让土地的情况,使得“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法律约束开始被突破,这无疑在事实上改变着夏商以来的井田制,反映了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进入春秋时期,这种情况得到进一步发展。

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剥削惨重,奴隶们消极怠工和逃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奴隶主中一些“开明”之士,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这些都是改变井田制的开始。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此外,楚国“书土田”,郑国子产“作丘赋”。这些记载都说明井田制已经遭到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11.答案: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典》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批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集中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法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2.答案:指导思想:秦朝统一天下后,秦朝的法学家都极力主张巩固皇权专制,实行法学综合为治的原则。即强调以法为主,或将“法”、“权”、“信”等要素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或将“法”、“术”、“势”等要素结合,实行综合治理。强调综合为治,绝对排除儒家思想的影响,高度集权,统一由封建皇帝独揽,以保障秦王朝的长久统治。

篇章结构:《法经》是由战国初期李悝所制定的,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二,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主要规定了“六禁”。第三,具律,即第六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的作用。

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代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法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的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3.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所谓“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所谓“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三)“行刑,重其轻者。”

“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五、论述题

1.答案:(1)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①“礼”。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吕刑”。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③“九刑”。九刑是西周刑罚的泛称。史籍中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说明西周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④“遗训”及“殷彝”。遗训是指商朝时期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那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

(2)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有:①不孝不友。“不孝”罪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在宗法体制之下,“不孝”、“不友”的行为,所危害的不仅是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而且危害到整个宗法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所以被视为“元恶大憝”,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处罚。②犯王命。周王的意志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全体臣民绝对的遵行。所以,触犯王命、违抗王命的行为,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③放弑其君。在宗法体制之下,君、父一体。而对于处于臣、子位置的卑幼、下属来说,他们对尊长有政治的和伦理的双重义务。所以,臣、子放逐或逆弑自己的君、父,被看成是“逆天理”的恶行。④杀越人于货。西周时期对于“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抢掠财物、劫杀人命的刑事犯罪,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予以打击。⑤群饮。周公等西周统治上层在总结殷商灭亡的经验教训时认识到,殷商王朝统治阶层酗酒废事,是导致政治腐败、社会混乱的一个重要诱因。为此,周公曾再三告诫,予以禁止。⑥违背盟誓。违背盟誓,也就是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违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对于此类行为,人多数情况下是“告而诛之”。⑦失农时,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强调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2.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构主要有:①周王。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当然,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王室的衰微,周天子所代表的中央政府对各诸侯国和地方政权的实际控制力逐渐减弱,周王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属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的司法工作。

③地方司法官员。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从现存的史料来看,西周时期对于案件的分类、控诉、审理、判决、执行等诉讼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些制度带有比较明显的早期社会的特色。

①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②告诉与审理。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须提出书面文状,刑事诉讼的书面文状是“剂”;民事诉讼的文状则是“傅别”。

在西周时期,对于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父子不得相讼。

③“五听”。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④证据制度。西周时期在审判案件时,也很重视证据的使用,所谓“有旨无简不听”。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如“以图证之”,“正之以傅别、约剂”。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盟誓也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⑤“读鞠”、“乞鞠”。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而且“乞鞠”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

⑥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西周统治者对于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尚书·吕刑》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凡是司法官员在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3.答案:西周时期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这也集中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宏观法制指导思想,首先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有: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它是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刑法原则。对于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还有“三宥之法”,它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三种情况下犯罪要宽宥、原谅:“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在一些先秦典籍中,有“眚”、“非眚”、“惟终”、“非终”等记载,是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的区分。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罪疑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

(4)同罪异罚制度:即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这是一项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

(5)宽严适中。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一原则的提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

其次,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的轻重宽严的标准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后来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4.答案:春秋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各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新兴地主要求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但是,郑国子产公布刑书,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不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也遭到孔丘的反对,声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即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民在鼎矣,何以尊贵”意思是:老百姓都要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办事他们哪里再肯尊敬贵人。“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意思是:贵贱没有等级次序,还怎么治理国家呢?显然,无论叔向还是孔丘,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

但是,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5.答案:先秦诸家学派虽然代表各自不同的阶级、阶层,又与各自的地域文化传统密切相联,他们的主张时常表现出对立的不妥协的色彩,但他们又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

(1)都具有批判现实的精神。诸家学派都具有批判现实的战斗精神。诸家学派对当时的社会现实都不满意,都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儒家反对奴隶制传统,对殉葬的做法表示了极大的义愤:“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对破坏周礼的妄为表示愤怒:“八俏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认为诸侯国君为了获得土地城池而驱赶人民为之战斗,以致“杀人盈城”,是“率兽而食人!”对人民起来推翻商纣那样的暴君深表赞许,称“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对只知作威作福,“惟其言莫予违”的君主,斥之为“丧邦之言!”。墨家仇视那些世卿世禄享尽各种特权的贵族,说他们是“不与其劳而获其实”的“面目姣好”者。对贵族们活着时享受荣华富贵,死了以后又用大量物品殉葬,表示愤慨。同时墨家又批判传统的“礼”,认为礼所要求的“亲亲”,违背了“兼爱”的原则,只有平等地爱所有人,才是真正的“仁”。道家对当时的掌权者持不合作的鄙夷的态度,把他们看成没有资格的暴发户。窃国大盗。把“礼”“法”看作是社会病态的反映,他们有时还看到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民之难治,以其食税之多,是以难治。”法家持进化史观,将故步自封、反对变革者称作“守株待兔”的蠢材。将摒弃法律全凭个人好恶来治理国家,称作“心治”、“身治”,必将失信于民。将世卿世禄的“礼治”,称作“私”,将法家的“法治”称为“公”、“公义”和“公法”。

(2)都有自己的理想蓝图。诸家在批判现实的同时,都提出了自己的理想社会蓝图。儒家的理想是“仁”的社会,即天下统一的多民族友好相处的社会。大家都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的秩序,各尽义务,各享权利。墨家的理想是“兼爱”即“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社会。构想一个虽然充满上下之别,充满服从,却没有强权,没有反抗的和谐社会。道家的理想是“清净”社会。在那里,人民没有君臣上下尊卑长幼之别,没有法令刑罚对人们的驱使强制,没有忠孝仁爱礼义廉耻的面纱,没有对名誉地位财富的如痴般的追逐,是一幅毁灭了人类社会的美好社会。法家的理想是“法治”社会。君主带头遵守法律,“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加以规定。这是一个首次为个人发展大开方便之门并进而使国家强励的美好社会。

(3)都具有勇于实践的精神。儒家为实现自己的理想,不辞劳累,游说各诸侯国,或聚徒讲学,寄希望于天下桃李。墨家是个既有理想又有纪律的团体,他们生活俭朴、不脱离劳动,为宣传自己的理想“日夜不休,以自苦为级”。道家虽是个松散的学术团体,又常常隐居民间,但仍坚持各自为战,一遇机会便顽强地表现自己。法家人物常兼思想家和政治家两种角色,其实践色彩最浓。常常是夜之所思,日之所行者。商鞅留给世人的,除了《商君书》之外,还有“商君之法”,以及最终被追杀、被车裂的英雄史诗。

(4)都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由于历史的文化传统的和阶级的局限,使诸家学术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指出这些局限性,并非苛求古人,而是立足于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儒家主张的“德治”“仁政”其目的不过是为了确保统治者的长治久安,其坚持的“礼”,就是坚持君臣父子夫妇长幼尊卑男女之间的差异性精神,要求在下者对在上者的服从。儒家从理论上要求重视劳动人民的作用,但从感情上仍不免劳动人民,常常把他们归为“民可是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小人”之列。他们推崇教化,但对不服从教化者毫不留情,露出残暴的另一只手。儒家美好理想只是建立在君主的觉悟上,对那些不听规劝,顽固不化的君主则束手无策。墨家为了实现“兼爱”的理想,要求全体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利,把权利上缴到天子手中。以天子之是非为是非,实行完全绝对的服从。墨家代表小私有者的立场和要求,为了确保自己些许财产所有权,不惜扯出“杀盗非杀人”的大旗。他们“非乐”,认为音乐歌舞是奢侈浪费,无益于国计民生.但他们忘了劳动人民也是文学艺术的创造人和欣赏人。道家尽管看不上当时在台上的统治者,对他们施展嬉笑怒骂挖苦嘲讽之能事,但道家的内心还是惦记着台上人的。道家表面上若无其事地唱着旧时代的挽歌,而实际上是不厌其烦地为台上者提个醒。“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他们过于迷信暴力和刑罚,使人民陷于动辄得咎的恐怖之中。他们推行文化专政主义,使人们心存法令,不识不知,安心务农。为此,不惜禁绝工商,禁绝民间教育。法家把君臣关系描写成“君臣上下,一日百战。”于是,帝王便运用阴谋权术来驾驭群臣。

6.答案:奴隶制婚姻制度至西周时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得非常成熟,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特别是其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首先,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第一,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第二,“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基本要求。第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六礼”。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繁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自西周以后,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它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第三,“七出”与“三不去”。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但是,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邑”,夫妻应为一体,故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几千年的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7.答案:西周初期,周公在“敬天保民”、“明德慎刑”思想的指导下,在整理夏商之礼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周礼”,同时,“制九刑”,规定了刑罚制度。礼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失礼则入刑”,二者共同构筑了当时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这种礼治与刑治结合的政治模式,开创了世界上一种独有的治国模式,对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等政治模式都有深刻影响。但是,在礼治与刑治二者关系上,根本地,前者居于主导,后者服从前者指导,也就是说后者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如果说刑治是一种制度的治理,是一种“法治”,那么它是政治的配角,更无论法治。可以说礼治与刑治结合的政治模式,没有把中国引向法治,相反,成为人治与专制的渊源。

六、分析题

1.答案:“礼”根本上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它一方面继承了早期祭礼活动社群团体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一方面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从上述的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出,周礼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周礼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上述记载中提及在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宗教、教育,乃至伦理道德、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礼的调节和规范。也就是说,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

2.答案:西周时期,随着私田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对成熟和稳定的债权逐渐形成。西周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一是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本文所述案件就是一个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3.答案:这段话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因为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以郑国子产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利益。晋国旧贵族的代表叔向则完全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表上述评论。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但他的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气象,因此,事实证明以子产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所主张的制定并公布成文法是适应历史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