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