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理解与适用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参见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理解与适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工程施工招标人违法透露招标内容的,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典型案例指引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8期)

案件适用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条文参见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的组织和监督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理解与适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典型案例指引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 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条文参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的确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条文参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8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限定发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禁止肢解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理解与适用

[肢解发包的,发包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因肢解发包人为地增加了承发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工作质量和安全事故,所以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条文参见

《招标投标法》第58条;《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78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建筑材料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