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字
- 2021-09-18 15:07:33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理解与适用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是承担食品检验的重要力量。2010年9月15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报告的效力]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食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为了杜绝不公平竞争行为,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条文参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