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 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 (党组) 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 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 (派出) 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重点是党委 (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 纪委、纪委派驻 (派出) 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 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 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 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