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罪名详解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司法实践中, 对于这种犯罪, 是按照1979年《刑法》第157条妨害公务罪处理的。由于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直接危害的是国防利益, 因此, 1997年修订刑法时, 将这种行为单立为罪名。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非军人, 也可以是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军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条令、条例及本人的职务和所执行的任务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如防卫作战、军事训练、战备勤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卫国家的需要和具体表现。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 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直接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军人, 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以军人论。 “预备役人员”, 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 “其他人员”, 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 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阻碍, 对其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暴力”, 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实施捆绑、拘禁、殴打、伤害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 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 “威胁”, 是指实施杀伤身体、破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力及其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 阻碍其执行职务。

()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阻碍的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且必须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只是一般的劝阻、纠缠,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但阻碍的不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是其他的行为, 则不构成本罪。

2. 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主观方面相同, 其主要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后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人,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人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客观行为方法不完全相同。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 而后罪中的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 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 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也构成犯罪。

3. 正确认定因实施暴力造成人员伤害的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在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 因实施暴力造成犯罪对象身体被伤害的, 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 即如果是轻伤害, 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定罪处罚; 如果是重伤害, 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以故意致人重伤处刑。

()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 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全面分析本罪的量刑情节。要对行为人所采用手段的强制程度、所阻碍的军人执行职务活动的重要程度、犯罪的地点、当时的形势、所造成的后果, 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综合考虑, 依照《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 确定适当刑罚。 2. 酌情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 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刑罚外, 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