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罪名详解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 “预备役人员”, 是指依法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 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为预备役的军官,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备役士兵包括编入基层民兵组织的人员,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周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周岁至35 周岁退出现役的士兵, 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预备役人员管理秩序。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保卫祖国; 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后, 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在接到通知后, 必须按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 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影响部队兵员的补充和素质的提高, 危害国防利益。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 主要是为了逃避服现役。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 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以战时论; “征召”, 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 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 准备转服现役的活动; “军事训练”, 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技能教练的活动; “拒绝征召、军事训练”, 是指接到征召、军事训练通知后, 拒不报到或者报到后拒不参加军事训练; “逃避征召、军事训练”, 是指以谎报年龄、自伤、自残身体、假装伤病、外出不归、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

按照法律规定,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的行为, 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后仍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因拒绝、逃避征召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情形。

()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 或者虽然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 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均不构成犯罪。如果经教育不改, 则应由基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2.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其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各有两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方式, 侵犯了一种犯罪对象, 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 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和侵犯的犯罪对象来确定。如行为人战时拒绝征召, 就定战时拒绝征召罪; 如果行为人战时既拒绝征召, 又逃避军事训练, 就定战时拒绝征召、逃避军事训练罪, 但不实行数罪并罚。

3. 正确认定以暴力、行贿等手段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的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和军事训练, 往往采用暴力或者行贿等手段,有可能触犯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行贿等罪名, 这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 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 应注意根据犯罪手段、时间和危害后果等情节, 全面考虑, 处以适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