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4卷)
- 周峰主编
- 1707字
- 2021-09-26 15:48:23
二十三、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是指公民战时拒绝武装部队和政府根据军事行动需要, 依法使用其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国防法》第48条、第5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刑法》第381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军事征用秩序。
“军事征用”, 是指武装部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的需要, 依法使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国防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 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第53条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 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严重妨害武装部队的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 危害国防利益。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会妨害作战等军事行动, 却放任或者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军事征用”,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将被征用的个人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交付武装部队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 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军事征用的;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拒绝重要军事征用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 因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拒绝军事征用, 或者是战时拒绝军事征用, 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均不构成犯罪。
2. 正确处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如果行为人在战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军事征用, 情节严重的, 同时触犯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和妨害公务罪两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在战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武装部队现场指挥员依法进行军事征用, 情节严重的, 同时触犯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两个罪名。这两种情况, 均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当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按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定罪处罚。
3. 划清本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表现形式不同。本罪从根本上讲, 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而后罪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 也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构成。 (2) 犯罪形态不同, 本罪属于情节犯, 而后罪属于结果犯。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81条规定, 犯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81条规定处罚时, 要注意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根据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危害后果及主观因素等情节, 确定适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