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税率改革的逻辑
- 王蕴
- 3字
- 2021-09-17 21:18:57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增值税在当前世界现存的税种中,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税种。从第一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法国算起,增值税的历史还不到70年;而我国引进增值税的时间更晚,刚刚40年。在我国,如此年轻的税种,却历经了多次税收制度改革,逐渐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财政收入的安全。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增长进入“L”形新常态后,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变动直接影响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值税的税率问题更是研究增值税的关键问题之一,牵动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经历了扩张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营改增”改革,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营改增”改革结束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发挥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势,但是,为了保证“营改增”过渡期间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以及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增值税基本税率结构由“两档”变“四档”。复杂的税率结构,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的成本,更加剧了对微观经济的扭曲作用。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增值税税率结构亟待优化。
1.1.1 选题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我国GDP已经从年均9%高增速换挡为当前6%左右增速水平的新常态,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经济总量突破90万亿元。在经济增长的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面临三大新挑战:首先,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以廉价劳动力为核心竞争的“人口红利”已经消失;其次,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下,我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成为全球价值链的重要一环,但是,也造成了我国制造业总体产能过剩、利润微薄,对出口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最后,由于政治、经济利益的重大冲突,美国相继拉开了以中国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和贸易战,恶化了我国宏观经济的外部环境。在微观经济层面上,我国消费市场已经完成了从“有胜于无”的短缺经济向“高品质消费”的现代化转型,在新的消费品市场条件下,原有以价格为核心竞争手段的工业经济模式已经失效,个性化、智能化、定制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消费品市场的新常态。在网络经济的作用下,“海淘”“代购”等新消费模式已经将我国的终端消费品市场拉入了全球竞争。
在这种经济竞争格局之下,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就成为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然而,如何实现“六稳”?短期刺激政策等措施一段时间会推动经济增长速度,但是长时期会孕育更大的金融经济风险,造成房地产库存继续增加、债务杠杆率持续升高以及产能过剩难以出清等问题。经济演变的周期规律显示,只有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进行效率、动力、质量变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经济增长质量发展第一,不简单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才能不断增强企业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的产品创新,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就更加需要明确政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干预。换言之,要优化财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减少财税政策对经济的扭曲,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决策自主权,加快实现经济发展由数量和规模扩张向质量和效益提升转变。具体而言,就是要减少财政的直接补贴,通过优化税制,实现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同时,距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在2020年前后建立法治政府、落实税收法定的时间目标已经不远了。“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虽然从实际效果上看优化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刺激了经济发展,但是“营改增”改革造成的繁杂税率结构却可能对法律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复杂的税率结构,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的成本,更加剧了对微观经济的扭曲作用。增值税制度应当逐渐完善,增值税税率结构应当进一步优化,为增值税立法提供依据。
1.1.2 选题意义
首先,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为征收对象,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按照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税款,并把税款附加在价格之外,向购买者一并收取。对于本环节的经营者而言,这部分税款属于销项税额;对于下个环节的购买者而言,这部分税款属于进项税额。购买者再将商品销售出去,随着商品流通环节不断延伸,每个环节都相应地在购买时取得进项税额,在销售时取得销项税额,计算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仅就其税额的差额予以缴纳。随着销售收入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不断实现,税款逐步由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推移,直至商品被最终消费掉,消费者不再抵扣进项税款从而承担全部税款。因此,可以认为增值税是在“消费”这个环节实现的,是对最终消费行为的一种课税。相较于其他税种,增值税的环环征税,使得整个交易链条的厂商被有效锁定,任何厂商寄希望于隐瞒收入或者虚增成本都很容易被增值税的链条信息所识别,这也是我国的整个税务信息系统是以增值税为中心建立的重要原因。增值税改革,其产生的影响不仅是一个税种,更会直接拉动税收征管制度、中央与地方财税分成等财税体制变革。增值税税率改革作为增值税改革的核心要素,会直接影响增值税改革的成效,进而影响到整个财税体系改革的成效。
其次,增值税实现货物与劳务全覆盖后,简并税率结构、简化税制成为增值税制度优化方向。增值税税制从引进至今,始终处于“试点—改革—试点—改革”的循环演化过程,这个过程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增值税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实际而作出的改变。时至今日,这个循环演化过程,特别是最近一次的“营改增”改革,造成了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过于复杂,对应的行业间产生重大的税负差异,加剧了资本配置的扭曲。因此,“营改增”改革完成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覆盖之后,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方向就改变成了优化税率结构、简化税制,不断减少税制对微观经济行为的扭曲,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再次,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有利于激励创新、对冲劳动力价格上涨对制造业的不利影响。改革开放之初,基于“人口红利”所形成的相对优势奠定了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世界工厂”的地位。但是,40多年的改革开放,劳动力价格上涨、人口老龄化,造成“人口红利”已经严重褪色,全球价值链底端的“世界工厂”模式也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因此,依靠科技创新实现了全球价值链“升级”是我国制造业未来的出路,增值税作为制造业最主要的税收负担,激励研发投入成为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的政策取向之一。
又次,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积极应对全球税收竞争。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已经深刻嵌套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面对全球竞争,全球的税收竞争不可避免。资本的高度流动性对税收资本净利润极其敏感。但是,全球税收制度存在重大差异,不同于发达国家,所得税是税收竞争的主战场。我国面对全球税收竞争,必须把增值税作为主要的应对工具,通过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的非对称手段,实现对国际税收竞争压力的有效应对。
最后,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研究有利于夯实我国增值税立法的理论基础。增值税引进至今,法律渊源始终停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水平。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在即。然而,对一部成文法而言,经常修改、变动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造成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问题研究,作为夯实我国增值税立法基础理论的一部分,有力地实现了增值税立法的科学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增值税税率结构的稳定性,可以达到保护法律的权威、稳定市场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