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更新背景下的建筑拆除决策机制研究
- 徐可西
- 3935字
- 2021-09-17 21:23:26
2.1 基本概念
2.1.1 城市更新的概念和演进
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的概念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具有丰厚的内涵和时代特征。相关概念与表述包括:城市重建(Urban Reconstruction)、城市再复苏(Urban Revitalization)、城市再开发(Urban Redevelopment)、城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
“二战”之前,西方城市更新受“形体决定论”的影响,希望通过整体的形体规划来摆脱城市发展困境,主要有两方面的措施,即城市卫生环境改善和城市美化[22]。
20世纪50年代,“二战”的破坏导致西方许多国家均面临房屋受损问题以及住宅匮乏问题。这种情形下,各国开启了大规模的城市重建运动,大量清理贫民窟、拆除老建筑以改造城市中心区[22]。
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学者们开始对大拆大建的更新模式进行了大量思考。Jacobs对大规模改造运动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她强调了“城市多样性”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3]。同年,Mumford在其著作《城市发展史》中表示反对“巨大”和“宏伟”的巴洛克式城市改造活动[24]。在“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城市更新日益强调城市功能。到了20世纪70年代,城市更新主要是指为解决内城衰退问题而采取的城市发展手段,其重点是提升城市中心地区的实力以及增加就业岗位。
20世纪80年代,城市再开发成为城市更新的新路径,加强城市土地的再利用,将工业区等再开发成为商业区,强调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强调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
20世纪90年代,城市更新除了追求内部环境改善之外,开始站在城市竞争力提升的角度追求城市更高层次的发展,因此就形成了城市再生。城市再生引入了可持续发展理念,追求城市可持续发展,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保护历史遗产,在传统城市更新的基础上,内容更加丰富[25]。
随着时代和城市更新活动内涵的变化,城市更新的概念也在不断演变。城市更新早期的概念是在1958年荷兰召开的第一次城市更新国际会议上提出的,其概念是: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围环境或出行、购物、娱乐及其他活动开展的环境有各种不同期望和不满。因此,人们迫切希望对自己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改造并且改善街道、公园、绿地和不良环境,尤其是通过土地利用形态或性质的改善,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包括以上所有内容的城市建设活动就是城市更新[26]。早期的城市更新更多强调物质改造,代表性的说法是Buissink提出的:城市更新是修复衰败陈旧的物质构件,并满足现代功能要求的一系列建造行为[27]。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更新的定义不断深入,其关注点从单维的物质形态方面转向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28]。英国1977年颁布的《内城政策》中指出:城市更新是一种综合地解决城市问题的方式,包括经济、社会、政治与物质环境等方面。Couch则从社会及经济的角度出发,提出城市更新是由于社会力量及经济力量对城市的作用,所导致的物质空间变化、土地和建筑用途变化或者利用强度变化[29]。进入21世纪,城市更新中引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Roberts将城市再生定义为:一个广泛全面且综合整体,引导城市问题的解决,并力求引导变化地区的经济、物质、社会及环境方面的持续改善的远见及行动[30]。Lorr从可持续最常见的三个理论视角,即代内和代际的公平正义的视角,环境、经济和社会公平的视角以及自由市场视角,针对北美地区的可持续城市更新提出定义:旨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加速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城市地区开发与再开发的过程[31]。
国内的众多研究者也对城市更新从多方面予以解读。吴良镛从历史保护的角度,指出城市更新是在维护城市整体性、注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规模的渐进式改造[32]。进入2000年以后,学者们逐渐开始强调城市更新在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物质更新等方面的综合性。阳建强通过分析西欧各国城市更新实践,结合中国城市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将城市更新定义为:城市更新改建作为城市自我调节机制存在于城市发展中,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阻止和消除城市衰退,通过结构与功能不断地调节相适,增强城市整体机能,使城市能够不断适应未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33]。从城市更新决策方面考虑,城市更新是对城市中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是城市管理中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交汇点[34]。随着我国城市更新工作的不断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与文件也对城市更新的定义做了明确阐述。作为中国城市更新实践的先行地区,深圳在2009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指出,城市更新是指由相应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存在“环境恶劣或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现有情况阻碍经济发展”等情况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在《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中,对城市更新的定义是:在城市发展中,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
依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和文件的表述,本研究将城市更新定义为:针对城市建成区域的空间形态和社会功能所进行的改善活动,旨在促进城市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1.2 城市更新方式
城市更新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包含了多样化的更新方式。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最常用的更新模式包括再开发(Redevelopment)和修复(Renovation),再开发指拆除既有建筑对土地进行再利用,修复通常指采取诸如性能维护、维修、设备和材料的升级、以及适当的功能转换等措施,确保既有建筑维持应有的使用价值[35]。而根据吴良镛在《北京旧城与菊儿胡同》中的观点,城市更新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改造、改建或再开发,整治以及保护[32]。叶南客认为,城市更新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重建,即拆除既有建筑将土地再做合理的使用;二是整建,指将既有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修整、改造或更新设备,增强其服务功能;三是维护,即对现有建筑结构、实体的修理与保护[36]。阳建强则将城市更新的方式划分得更细致,他认为城市更新主要有重建、再开发、改善、保存、保护、复苏、更新、再生以及复兴等方式。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们对于城市更新方式的划分虽有所不同,但涵盖的类型基本相同。本研究按对既有建筑更新程度的不同,将城市更新方式划分为现状维持或维护、维修或加固、适应性再利用改造(如改变功能等)和拆除重建四种[33]。
2.1.3 建筑拆除与拆迁
拆除与拆迁是一对相互联系却又有本质区别的术语。根据《辞海》的定义,拆除即拆掉、除去之意。对于具体的建筑拆除,蒋之峰定义为:人们通过一定的手段,凭借一定的方法对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破坏,并清运残渣的过程[37]。赵双禄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建筑拆除是把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局部或全部切割或破碎,将切割或破碎物装车外运。综上所述,建筑拆除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拆卸,其对象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等[38]。“拆迁”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语汇,“拆迁”在英文中并没有一个非常恰当的英语表述[39]。对于其明确定义,《辞海》的定义为:因建设需要,拆除单位或居民房屋,使住户迁往别处,或暂迁别处等新屋建成后回迁。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以及补偿的活动。可以看出,拆迁在建筑拆除之外,更多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与补偿问题。本研究的研究范围仅针对建筑物的拆除,而不涉及拆迁安置的内容。
2.1.4 建筑寿命
近年来,大量建筑轻易地被拆除,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众多学者对于“建筑寿命过短”问题的关注,然而对“建筑寿命”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专家有不同的表述。蒋晓东从结构层面提出建筑寿命包括了设计寿命、剩余寿命、经济偿还寿命、功能寿命、结构寿命和社会寿命六种类型[40]。沈金箴提出将建筑寿命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寿命[41]。陈健则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建筑寿命除了物理寿命、功能寿命、经济寿命和社会寿命外,还应包括人文寿命及环境寿命等[42]。本研究针对我国被拆除建筑寿命过短的问题,将建筑寿命定义为建筑的实际使用(服务)寿命,即建筑物从建成到拆除的时间,其受物理寿命、功能寿命、经济寿命和社会寿命等共同决定。
2.1.5 决策与机制
决策(Decision-making)最先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管理文献中,被广泛应用于管理学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43]。国内外学者对决策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名词和动词两种定义方式。名词词性的决策是指“对未来实践的方向、目标、原则和方法所作的决定”。动词词性的决策,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过程中,寻求并决定某种最优化目标即选择最佳的目标和行动方案而进行的活动”。管理学家西蒙所提出最广为认知的概念义,即“管理就是决策”,正是属于第二种定义方式。本研究中将决策视为一种活动过程,具体定义为通过综合分析与比较,在若干备选方案中选定最优方案的过程。
按照《辞海》的解释:“机制”借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依照《现代汉语规范用法大词典》的释义,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经常用来泛指复杂有机体的结构和工作关系。根据城市更新的特点,杨瑞对“机制”做了深入分析,指出“机制”即为“机”与“制”,包含“结构”和“运行机理”两个部分;而决策机制则是关于决策系统的组织和结构,以及其之间或者其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作用方式的综合体[44]。决策机制可以分为决策支持系统和决策主体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主要体现在决策依据和决策方法,决策主体系统主要指决策主体行为及其相互关系[45]。
基于上述论述,本研究将建筑拆除决策机制划分为决策主体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其中决策主体系统包括决策参与主体、决策组织架构等,决策支持系统包括决策依据(如政策法规、决策评价指标体系)、决策流程、决策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