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间距离、同业模仿与环境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研究
- 姚圣
- 4209字
- 2021-09-17 21:19:35
1 导论
1.1 研究问题
环境信息披露是继命令与控制监管(如废水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基于市场的环境监管(环境税、总量控制下的排放控制与交易)之后的第三种环境监管模式(Tietenberg, 1998),在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协同环境治理方面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政府通过汇总与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据,能够准确了解总体环境状况,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产业调整,进而为更好地保护环境做出正确的决策,实现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与媒体通过获取企业环境信息,能够有效监督与规范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而约束企业的环境不友好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应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将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开提高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特别强调,“应加大信息公开,让所有的污染源排放暴露在阳光下,要让我们每一个人成为污染排放的监督者,动员全社会力量一起来形成共治污染与雾霾的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未来需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然而,如果环境信息被企业有选择地披露,或企业管理层存在环境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pportunism,EIDO),那么这样预期的监管作用就难以实现。
由于我国政府采取的是限定性的、列举性的环境信息公开原则,政府所公开的环境信息通常具有选择性和不全面性(赵正群等,2013)。同时,未对所有企业的环境信息作出强制性披露的要求。2008年颁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后文简称《办法》)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强制要求进行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而对这些企业以外的主体,均是鼓励自愿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由于没有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与要求,企业管理层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选择性。不少企业故意隐瞒环境信息,或者迟报环境信息,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儿戏(胡静等,2011)。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和2012年山西苯胺泄漏事件中出现的瞒报与迟报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两个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突出表现为两个特点:①上市公司本身不愿意披露相对敏感的信息。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研究结果显示,在环境信息披露满分100分的情况下,环境信息披露的得分主要集中在0~50分。其中:得分在25~50分的企业最多,占到44.6%;甚至低于10分的企业就达7家。这说明,有接近一半的样本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上做得不好不坏。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披露,但只是泛泛而谈、含糊其词。另外,《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7年度)》显示,即便企业主动披露信息,往往也是在关键地方“躲着走”。例如,涉及污染物具体排放情况披露较少,企业会用“努力实施节能减排指标”等模棱两可的文字表达,但到底减排了多少污染物,采取了哪些措施等“干货”却只字不提。不少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有选择性,报喜不报忧。发布正面消息时积极又全面,但却隐瞒了接受处罚等负面消息。②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不对等。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要求(对多数企业不是强制要求),但很多上市企业仍不愿公开其环境信息,认为公开环境信息对自己并无益处,至少在短期内是不确定的,还可能授人以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7年度)》显示,有些企业在环保方面本身做得不错,污染物排放标准甚至远高于国家标准,却不愿将信息公之于众。究其原因是企业主怕担风险。“环保法虽然明确要求公开环境信息,但具体实施中如何公开、公开哪些内容等,尚缺乏明确的标准以及必要的指导性、强制性。很多企业觉得披露了没奖励,不披露也没惩罚,干脆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公开了。”
对比财务信息,环境信息具有更为典型的概率禀赋特征,不但事前难以观察且事后也难以验证(Beyer et al.,2010),管理层更具有自由裁量披露(Discretionary-based Disclosure)的倾向。但这种环境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是任意发生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动机和实现条件才能达到。特别是在外部披露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企业出于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在具备动机和条件的情况下很可能对环境信息进行机会主义披露。从治理的角度看,只有确定机会主义披露动机和实现路径才能获得规范该行为的应对措施,提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导致管理层环境信息机会主义披露行为的原因具有系统的复杂性,既有政府规制的原因,又有企业管理层自身目标选择的原因,还有行业与企业自身特征方面的原因。这些影响因素相互作用,动态影响着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的决策行为,只有找到其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并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将其他因素有效地串联起来,合理地解释管理层的机会主义披露行为动机和实现路径。
现有文献对此已有一定的研究。基于合法性理论,已有研究认为外部公共压力是影响企业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主要外部因素。企业管理层通过调整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披露水平、内容与质量来应对公共压力(Patten, 1992;Neu et al.,1998;Aerts and Cormier, 2009)。公共压力可能来自作用于所有企业的环境法律法规,也可能来自作用于部分企业的环境事件与媒体监督。在内部影响因素方面,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企业规模和所属行业的影响研究,认为越是大规模企业受到外部关注越大,越会自愿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Hackston and Milne, 1996;Gray et al.,2001;Cormier and Gordon, 2001),并且越是环境敏感行业受到外界的关注也越大,管理层通常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Gray et al.,2001;Boesso and Kumar, 2007)。特别是在行业影响方面,Aerts等(2006)突破了行业本身属性的研究,研究了来自企业外部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影响,即强调了同业模仿对管理层机会行为的影响。我国学者沈洪涛、苏亮德(2012)基于同样的研究思路,研究了同业均值对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得到了相同的研究结论。上述研究基本是基于合法性压力展开的,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外部压力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机理,但以内部影响因素为主的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现有多数研究基于截面数据进行研究,难以解决其中的内生性问题。虽然部分研究以环境事件发生为背景来解决这个问题(Darrell and Schwartz, 1997;Deegan et al.,2000),但始终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天然实验”背景,主要原因是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较小,且能够被大家所知的事件也较少。一般情况下,更多的环境事件无法被披露出来。因此,在研究样本容量的限制下,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也并不一致。
(2)现有研究没有关注到公共压力的传导效力差异问题。已有研究的前提是公共压力对所有企业的影响是同样力度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空间距离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同样的系统公共压力下,企业实际受到的环境信息披露压力不同,进而管理层得到EIDO的操作空间也不一样。特别是在地域辽阔的国家,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这样,由距离所导致的公共压力差异就成了影响管理层EIDO决策的重要因素。但已有文献对此研究较少,这也是导致现有研究结论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3)现有研究忽视了行业性集体应对公共压力行为和个体应对行为的协调影响。现有多数文献关注的行业因素主要是样本企业本身的行业属性,虽然也有文献(Aerts et al.,2006;沈洪涛、苏亮德,2012)关注到了样本企业所属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影响,但同样未细化这种影响的差异性。实际上,在其他影响因素既定的情况下,行业内部既竞争又学习的辩证统一的状态对企业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深刻的影响,且行业的趋同性与个体的差异性的相互协调共同作用于管理层对环境信息披露战略的选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1)选择《办法》的颁行作为公共压力变化的参照。200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法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颁布并实施,被认为具有环境信息披露的里程碑意义。该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行为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较全面的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新阶段的开始。在我国,政府是推动环境治理的主要主体,因此政府可以通过颁布国家层面法律和部门层面的政策法规给企业施加巨大的压力。该办法的颁行使得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公共压力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也因此给我们提供了对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研究的“天然实验”背景,通过对比办法颁行前后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变化,能够有效地解决内生性问题。
(2)使用空间距离作为管理层应对公共压力作用效力的重要途径。不管信息技术多么发达,距离仍然会影响信息成本(John et al.,2011)。对监管者而言,监督成本也会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增加(Lerner, 1995),因而地理距离容易诱发信息不对称(Loughran, 2008)。我国幅员辽阔,在同一个地区的企业分布较为分散,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空间距离跨度很大,在环境监管的可达性方面存在较大障碍,以致在监管效力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管理层利用空间距离的优势进行环境信息机会主义披露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本研究将通过研究空间距离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的线性与非线性的影响,确定距离政府监管部门较远企业的环境信息机会主义披露行为的实现路径。
(3)使用行业模仿作为管理层应对外部不确定性(公共压力的变化)的主要途径。在我国由于缺乏像财务报告那样统一和高标准的披露规则,企业管理层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方法和策略都存在一定的选择性(沈洪涛、苏亮德,2012),但这种选择性并不是随意的,还要充分考虑保持合法性。当管理层无法确定应如何进行披露才能保持合法性的时候,模仿同行企业、与同行业保持一致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由于现有研究在同行效应与联动效应上区分不清,即很难区分最终披露结果是由同业模仿引起的还是行业本身变动引起的,内生性问题较为严重,但结合《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已有研究未充分考虑同业模仿与自身情况的协调性,即行业趋同与地域差异的协调。本研究将空间距离纳入研究中,能彻底解决此问题。因此,本研究以《办法》颁行作为研究背景,研究了管理层利用空间距离和同业模仿进行EIDO行为的动因、实现路径及其经济后果,为规范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