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条法律规定揭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也为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各项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

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一个金融机关,又是一个行政机关。作为金融机关,它拥有资本,可以从事和经营法律规定的金融业务,但中国人民银行从事及经营金融业务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获收益皆上缴国库;作为行政机关,它负责对国家的金融货币政策进行行政干预和宏观管理,其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健康稳定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它的地位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有管理权及金融立法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政机关”,对我国的金融秩序负有特殊的职权和责任。

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相平行,其业务不受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干涉。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督和指导,凸显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相区别的特殊地位。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能,故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相比,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中国人民银行的这种独立性是有限的。它不像美国的中央银行那样完全独立于政府,只对最高权力机关——国会负责,也不像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完全受政府领导而没有自身的独立性。

三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从事和开展金融业务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与相对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在从事和开展金融业务的活动例如政府债券发行、外汇买卖等业务时,中国人民银行要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5]按照法律的精神,任何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和损害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