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是其职能职责的体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是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与此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二是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开展的业务;三是为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章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 为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

(一)货币政策的内涵

货币政策是国家金融部门或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控制干预和管理调节货币供应量和社会信用的金融方针和措施。货币政策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使用,如今已为各国中央银行积极使用,成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有力手段。货币政策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政策。

理解货币政策的内涵需要明确:第一,货币政策是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它涉及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等宏观经济指标,通过对这些宏观经济指标的调节和控制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第二,货币政策通过其传导机制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使两者保持平衡;第三,货币政策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对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间接的调控,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第四,货币政策的目标是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一种长期的、战略的政策目标;而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的货币政策却是短期的、持续变动的或者随机的。[9]

(二)货币政策的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进一步来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这一目标也充分地说明了经济增长与稳定币值之间的密切关联。币值稳定既指国内物价的稳定,又指对外币值的稳定。

(三)货币政策的具体业务

1.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亦组织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打击假币伪币;平衡和控制人民币的发行量和供应量,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2.存款准备金业务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我国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启动该项制度,存款准备金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规定和调整准备金率来执行此项业务,同时还规定了缴存范围,以及迟缴、少缴的处罚。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所谓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例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例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

3.基准利率业务

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将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由基准利率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关系所决定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利率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等。

4.信贷业务

主要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和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供应量的状况,通过掌控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额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而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格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来扩大或者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扩张和收缩信用。

5.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的活动。这些公开市场活动可以调控货币供应量,同时通过影响国债供求来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率。

公开市场业务也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公开市场业务较为灵活和富有弹性,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来贯彻货币政策,根据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反应来调整和修正公开市场业务的力度和方向,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货币政策工具。所以,公开市场业务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被视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公开市场操作室,负责公开市场操作业务。近年来,国债和金融债券不断增加,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也日益繁荣。可见公开市场业务在金融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6.外汇业务

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传统业务。开展外汇和黄金买卖业务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手段之一。

二 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而开展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亦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 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除执行货币政策、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外,也给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多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 法律禁止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业务范围虽然涉及金融调控的方方面面,但其经营的原则不同于普通的商业银行,故法律对其业务经营有一定的禁止和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明文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业务范围之外,又对某些业务作了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6、29、30条规定,禁止性业务具体包括:

(一)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存款准备金账户、财政性存款账户以及支付准备金账户。“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所指的账户是支付准备金账户。支付准备金账户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办理清算和应付提款的需要而开立的,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存款余额来满足日常资金收付业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则以此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透支是一种信贷方式,它会引起信贷资金紧张,引发投机行为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职能,如若对其开户的金融机构透支,则会造成信用膨胀,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失去应有的调节作用,导致金融危机。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因为财政透支会迫使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量,该部分增发的货币发行量由于没有物质保障,会致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引起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所以,为了保持货币的稳定和防止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其次,发行国债和政府债券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由企业和个人用来认购国债的货币是有物质基础的,不会引起货币总量的变化,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货币发行的职责,如果以自有资本或信贷资金来购买国债或政府债券的话,则是一种变相的向政府财政透支,同样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损害实体经济。所以,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三)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时,必须具有独立的地位,相关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如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向其贷款同样会引发通货膨胀,进而扰乱金融秩序;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它们不经营完全的信用业务,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风险也较银行金融机构大。中国人民银行如果向其提供贷款,则会分散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则会混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并产生潜在的风险,所以也必须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