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赢取利润为经营目标,并且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综合性信用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以及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近代银行萌芽于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当时的威尼斯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商业的繁荣和发展催生了金融中介——商业银行的产生。当时这些城市商贾云集,市场繁荣,但由于各国商人所携带的货币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了。随着接受存款的数量不断增加,货币商们发现多个存款人不会同时支取存款,于是他们开始把汇兑业务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贷放给社会上的资金需求者。最初,商人们贷放的款项仅限于自有资金,随着代理支付制度的出现,借款者即把所借款项存入贷出者之处,并通知贷放人代理支付。可见,从实质上看,贷款已不仅限于现实的货币,而是有一部分变成了账面信用,这标志着现代银行的本质特征已经出现。17世纪初期,阿姆斯特丹银行、汉堡银行、纽伦堡银行相继成立,1694年,第一家以公司组织创立的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标志着资本主义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1]

我国的银行与西方相比产生较晚。唐代的“飞钱”,是我国最早的汇兑业务。北宋的交子是我国早期的纸币形式。明清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的钱铺在明代末期逐渐发展成为银庄。银庄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放贷活动。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推动了我国近代银行业的发展,但也在我国进行了大肆的资本掠夺。1897年,清政府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极大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及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1995年,我国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概念。

二 商业银行的特点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企业法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商业银行即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商业银行是比较特殊的企业,故其成立实行特许制。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故特许制即是指按照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应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查后,由银监会决定是否特许批准并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按照公司制度来成立和运行

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类型。

(三)商业银行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功能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开展证券投资、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业务。

三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四个方面,即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2]

第一,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商业贷款实现的。这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性职能。商业银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发放贷款等业务将资金投放到需要的地方,而商业银行本身则通过存贷差获取利润。这种信用中介的职能将闲置货币转化为资本,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推动了经济和金融的发展。

第二,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为客户办理货币保管、兑换、结算、收付等出纳和支付等业务,减少现金使用,节约流通费用,加速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扩大再生产。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两种职能相互推进,构成商业银行借贷资本的整体运作。

第三,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把负债作为货币进行流通,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或不完全提现时,转嫁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信用创造的实质是流通工具的创造,而不是资本的创造。

第四,金融服务职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满足客户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拓展金融服务项目,如代发工资、提供信息咨询、提供信用证服务、代付代收各类费用、办理信用卡、代理融资、保管物品等,商业银行通过收取手续费和佣金创造利润,金融服务职能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