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義

「履,不處也」,履只訓行,畜止而履行,二卦正相反對也。人之所行未有能外於禮者,故序卦謂履爲「有禮」,非以禮訓履也。觀曲禮少儀鄉黨,可見古人一舉手動足无非禮者,故大壯曰「非禮勿履」,亦以履爲行而已。

履虎尾

陰本静而不行,履以一陰在内而行衆剛之事,故謂之履。履之本義如此,而成卦之後却有二義:自下卦言之,六三以兑之説與乾相應,下説上和,故能以柔行剛而无見咥之凶;自上卦言之,九五以中正臨下,雖剛而和,故能「履帝位」以聼乎三而无相疑之疾,亦「履虎尾」而「不咥」者也。兑與乾皆有虎象。以臨民爲「朽」「馭」[23]以得位爲「深淵」[24]穆王以「宅丕后」爲「虎尾」[25],則爲卦主與居帝位,安得不皆謂之「履虎尾」乎?三自下通上,故謂之「亨」。五自上通下,故謂之「光明」。如武王之「光于四海,无所不通」[26],是亦亨也。「不疚」以訓「不咥」,「光明」以訓「亨」字。

上天下澤

天上地下者,其分自絶,不必辨也。天上水下者,其志自乖,不必定也。惟上天下澤,則澤之氣常行於天,而天之分自嚴於上,故爲行而不處之象,又爲辨而能定之象,此其所以合於禮也。禮爲人之交通而設,然禮行而分愈明,是以君子履之。「辨上下」屬乾之斷,「定民志」屬兑之説。

初九 九二

「素履」者,疑若安於平素,而反謂之「往」、謂之「行願」。「坦坦」者,疑若平行无礙,而反謂「幽人之貞」。蓋以爻位之剛柔言之也。初九重剛,其志在行,不能使之不往,但能不失其初心之素則无咎矣。學者初心皆在於行志,非必皆逐禄也,及其既仕始失之耳。九二履柔行中,无所歆羨,「坦坦」者,寛閑之貌,故爲「幽人」之「貞」,其心坦蕩不可亂。

六三

「眇」者、「跛」者,象六之柔也。「能視」「能履」,象三之剛也。柔而履剛,本无可行之理,故曰「不足以有行也」。「履虎尾」者,行危道也,喻六居三所履不正也。本不足行,又行危道,安得不傷,故曰「咥人之凶,位不當也」。「武人」,粗暴之人也,不足行而行,不可履而履,皆粗暴之象。「大君」者,一卦之主也,六三質雖甚柔而所履者剛,又當不處之時,而得爲一卦之主,是以粗暴如此,故曰「武人爲于大君,志剛也」,言本剛才而有剛志,故其象如此。

眇 跛

六三當履之時而在下體,謂之「跛」可也。又有視象者,六三互體爲離,離目不正,故謂之「眇」,亦以見人之妄行者皆由於不明也。

六三 九四

三五履剛,故爲「虎尾」,以象其危。四履柔亦爲「虎尾」者,凡卦之下爻爲尾,乾爲虎,四在其尾也。彼以義言之,此以象言之也。三剛而尚武,與五爭爲主,故「凶」。四柔而愬愬,上巽乎五,故「終吉」。三言「志剛」,可見四之志柔。四言「志行」,可見三之志不足行。皆互文也。諸爻皆以位爲志,初爲「行願」,二爲「中不自亂」,三爲「志剛」,四爲「志行」,皆主位言之。蓋其所自處如此,則其志可知矣。

六三 九五

六三於辭爲「亨」者,以下卦言之有和説之德也。於本爻爲「凶」者,資本陰柔,履位不正,宜其凶也。九五於辭爲「不疚」者,以上卦言之有剛健中正之德也。於本爻爲「厲」者,以剛行剛,志在夬决,所决惟三,而三當權用事,方爲一卦之主,其理雖正,其事則危也,故小象獨以位之正當爲言,其義明矣。凡多言卦德,凡爻多論爻位。

其旋元吉

上九與六三爲應,以六三所視所履考其禍福之祥,則六三雖凶而上九反吉,旋,反也。上九居亢龍之位,又與三相應,疑於不吉。然六三履剛而上九履柔,六三應剛而上九應柔,故彼之凶反足以爲我之吉。履柔爲善,應柔爲吉,故曰「元吉」。陰陽相得爲慶,三爲一卦之主,説而應乎我,故爲「大有慶」也。

六爻

履之六爻皆以履柔爲吉,故九二爲「坦坦」,九四爲「愬愬終吉」,上九爲「其旋元吉」,皆履柔也,柔則不敢肆行,所以其行常吉。六三,卦辭本善,終以履剛爲「凶」。初九、九五所履皆正,然初僅能「无咎」,五不免於「厲」,皆履剛也,是故初則懼其失初心之正而教之以保其素,五則懼其恃勢位之正而教之以謹其决。蓋剛者喜動而好决,任剛而行者,後多可悔之事也。

一陰一陽卦義

一陰一陽之卦,在下者爲復、姤,在上者爲夬、剥,其義主於消長也。在二、五者,陽在二爲師之將,在五爲比之「王」,陰在二爲同人之「君子」,在五爲大有之君子,其義主於得位也。在三、四者,陽在三則以剛行柔爲「勞謙」,在四則以剛制柔爲「由豫」,陰在三則以柔行剛爲履,在四則以柔制剛爲小畜,其義主於用事也。大抵用事之爻,在下者爲行己之事,在上者爲制人之事,行己以剛爲貴,故行剛者曰謙,制人者柔易悦而剛難制,故制柔者曰豫,制剛者曰畜。


[1] 具,據本改,他本皆作「見」。按下文「文雖不具而義在其中矣」,可證作「具」是。

[2] 不,據本補入。

[3] 三與,據本、抄本、抄本補入,他本皆脱此二字。按中孚六四「下亡其匹而絶其類,無復顧三之理」,知三爲四之匹。

[4] 乃,本、抄本、抄本訛作「不」。

[5] 玄,本作「元」,避始祖玄朗諱。通誌堂本、鈔本亦作「元」,避聖祖玄燁諱。鈔本作「玄」。

[6] 爲血,據本補入,他本皆無。按僅據「坎爲水」之象難以解釋「泣血」之辭。

[7] 汨,本、抄本訛作「泊」。

[8] 徵,本、抄本、抄本作「證」。按,尚書作「徵」。

[9] 有,本、抄本、抄本脱此字。

[10] 本此句後多「説而不改」一句。

[11] 桓,本避宋欽宗諱作「威」,他本皆從之,抄本訛作「戚」。按下文再遇「桓」避諱作「威」者徑改本字,不再一一出注,但通志堂本「桓」字亦有不避諱作「威」而用本字者。

[12] 九,諸本皆訛作「六」,按需卦之三爲陽爻,當作「九」。

[13] 狀,本作「效」,疑訛。

[14] 永,本訛作「求」,抄本原作「求」,改字作「永」。

[15] 時維,本、抄本訛作「惟時」。按,毛詩大雅大明作「時維」。

[16] 六,據本改,他本皆作「初」。

[17] 尸,本訛作「尺」。

[18] 民,本訛作「氏」。

[19] 九,本、抄本訛作「六」。

[20] 本,本、抄本、抄本訛作「人」,抄本「人」後之「爻」字脱。

[21] 大有,諸本皆訛作「大畜」。按下文所引「大車以載」乃大有九二爻辭。

[22] 不以,據本改,他本皆作「不能」。按,「不以自居」表示自願不居,與「相孚」之義合,「不能自居」表示力不足居,與「相孚」之義悖。

[23] 引文見尚書五子之歌

[24] 引文見尚書湯誥

[25] 引文見尚書冏命尚書君牙

[26] 引文見孝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