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唐代守选制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守选制形成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什么叫守选?《唐代铨选与文学》说:“所谓守选,就是在家守候吏部的铨选期限。……在唐代,凡属吏部、兵部的选人都得守选,对吏部而言,主要是指及第举子和文职六品以下考满罢秩的前资官。”[1]此说大致不差。由于宋代仍实行守选制,所以在宋人的文章中,经常出现守选一语。如苏洵《嘉祐集》卷一三《上韩丞相书》:“今且守选数年,然后得窥尚书省门。”[2]范仲淹《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自唐以来,及第人皆守选限。”[3]但在唐人的文章中,守选一语出现的次数却并不多,时间也较晚。如《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兵部侍郎》:“大中五年(851)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应赴兵部武选门官驱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选二年。”[4]《全唐文》卷八〇二杜去疾《大唐故过少府墓志铭》:“公讳讷……以大中十二年明经擢第,当守选时,潜修拔萃。”[5]《全唐诗》卷七〇五黄滔《宿李少府园林》:“一壶浊酒百家诗,住此园林守选期。”[6]以上所能举出的不多例子,都出现在晚唐。“守”有等待、等候之意,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守选即守选限或守选期,就是指选人要在家等待吏部的铨选授官之期。守选开始时只是一种现象,后来则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具有明确的规定性。从及第举子方面来说,就是举子登第后不能立即授官,必须等待一定的年限,才允许参加吏部的铨选以获得官职;从文职六品以下任职期满的前资官来说,就是不能连续为官,在完成一个任期后,必须等待一定的年限,才允许再次参加吏部的铨选以获得新的职务。

关于守选产生的原因,《唐代铨选与文学》说:“守选的根本原因是选人多而官缺少。”[7]所论甚是。所谓选人,是指获得出身或任职期满有资格参加吏部和兵部铨选的人。《全唐文》卷四七二陆贽《请许台省长官举荐属吏状》:“国朝之制,庶官五品以上,制敇命之,六品已下,则并旨授。制敇所命者,盖宰相商议奏可而除拜之也;旨授者,盖吏部铨材署职,然后上言,诏旨但画闻以从之,而不可否者也。”[8]唐时六品以下文官的铨选,由吏部负责,六品以下武官的铨选,由兵部负责;而五品以上文武官员的选拔,则由宰相主管,不属于吏部和兵部的职权范围。本书只涉及由吏部负责的与士人生活有着极其密切关系的六品以下文官的铨选。所谓官缺,是指官吏编制中的缺员。《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知而听者有罚,规取者有罚。”[9]《唐律疏议》卷九《职制》:“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10]所谓“诸官有员数”,即指唐代职事官有固定的编制,《唐六典》《通典·职官》《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中,对每个职事官的员数,都有明确的记载,这就是唐代官吏的编制;吏部官员即根据这一编制来铨选授官,如果他们超编设置官职和任用官吏,就会得到杖刑、徒刑的严厉处罚。另外,唐代官员实行任期制,《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凡居官以年为考,六品以下四考为满。”[11]即谓六品以下官员四年秩满,这也就是说,他们任某职满四年后就必须离任,而后再到吏部参加铨选,才可能获得新的官职。官员任职期满离任后,原任的官位就空缺了出来,还有官员老病离职或辞世、致仕、遭遇父母之丧,以及违法乱纪被查办等,都会使原任的官位空缺出来,吏部每年都要将这些空缺的官位汇集到一起,以作为当年铨选授官的依据和出发点。

关于唐代选人与官缺这一对矛盾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过程,以及唐朝廷为缓解选人与官缺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宁欣《唐代选官研究》[12]第二章第一节已作了阐述;下面笔者只想就守选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作一些说明。

选人多而官缺少的矛盾,太宗贞观(627—649)初年已经出现。《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载: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方息,万姓安业,士不求禄,官不充员,吏曹乃移牒州县,课人应集,至则授官,无所退遣。四五年间,求者渐多,方稍有沙汰。贞观时,京师谷贵,始分人于洛州选集,参选者七千人,而得官者六千人。[13]

唐高祖武德年间,士人求仕者尚少,所以不存在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以及选人守选的现象。随着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求仕者渐多,于是便产生了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这条记载说“参选者七千人,而得官者六千人”,则那一千个没有得官的人,就只好等待下一年的铨选了(其中有些人,很可能在下一年的铨选中仍然得不到官做),这样也就出现了一小部分选人守选的现象。

唐高宗以后,每年的选人有增无减,越来越多。《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掌选善恶》载:“总章二年(669)……参选者岁有万人。”[14]又《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铨曹》载:“则天如意元年(692),李至远掌选……曰:‘今年铨覆数万人,总知姓字。’”[15]张鷟《朝野佥载》卷一:“张文成曰:乾封(666—667)以前选人,每年不越数千;垂拱(685—688)以后,每岁常至五万。”[16]《资治通鉴》卷二〇九中宗景龙二年(708)载:“秋,七月……西京、东都各置两吏部侍郎,为四铨,选者岁数万人。”[17]《通典》卷一七《选举五》载开元三年(715)张九龄上书说:“今则每岁选者动以万计,京师米物为之空虚。”[18]上述数字未必都很准确,但初唐时代(高宗以后)每年的选人,至少有一万多,当无疑问。

选人大增,官缺少选人多的矛盾便显得非常突出。《旧唐书》卷八一《刘祥道传》载,高宗显庆二年(657),刘祥道“知吏部选事”,上疏说:“又常选放还者,仍停六、七千人,更复年别新加,实非处置之法。”[19]谓当年吏部铨选被放还的人达到六、七千,加上以后每年另外新增的被放还者,落选的人数当越来越多。又《通典》卷一七《选举五》载武后垂拱(685—688)中,纳言魏玄同上疏说:“诸色入流,年以千计。羣司列位,无复新加,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20]谓官吏的编制固定不变,而参选者如“雾积云屯”,最终是十个选人里得官的不到一个。《通鉴》卷一一〇睿宗景云元年(710)载,这年吏部铨选,“集者万余人,留者三铨不过二千”[21],则落选者超过十分之八。《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云:

开耀元年(681)四月十一日敇:吏部、兵部选人渐多,及其铨量,十放六、七,既疲于来往,又虚费资粮,宜付尚书省集京官九品已上详议。[22]

在交通不便的古代,大批选人从全国各地长途跋涉来到长安参加铨选,其结果却是“十放六、七”,多数选人落选,“既疲于来往,又虚费资粮”;估计矛盾已颇尖锐,选人的不满情绪高涨,所以唐高宗才命令会集长安九品以上的官员详议对策。当时崇文馆直学士崔融建议道:“选人每年长名,常至正月半后,伏望速加铨简,促以程期。”[23]关于“长名”,《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说:“自高宗麟德(664—665)以后,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进者众,选人渐多。总章二年(669),裴行俭为司列少常伯(吏部侍郎),始设长名姓历榜,引铨注之法。”唐时铨选,“始于孟冬,终于季春”,延续的时间很长;设长名榜就是将铨选分为两步,第一步先确定落选者,在正月将其名单张长榜公布,称为长名榜。[24]长名榜公布后,在选人中占居多数的落选者就可以提前回家,不必在长安一直滞留到季春,这样既可减少京师物资供应的压力,又能减轻选人自己的经济负担。崔融的建议是要求加速铨选进程,将长名榜公布的时间再提前一些。这些措施无疑都是积极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

要缓解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官员的编制和数量,二是减少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数量。《通典》卷一九《职官一》:“贞观六年(632),大省内官,凡文武定员,六百四十有三而已。”[25]这是说贞观时中央朝廷的文武官员只有六百多人,而地方官员的数量则不详。至高宗显庆二年(657),刘祥道上疏说:“今内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已上,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员。”[26]又《通鉴》卷二一三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2)载:“夏,六月……是时,官自三师以下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员。”[27]《通典》卷四〇《职官二十二》:“大唐官品(注:开元二十五年制定)……右内外文武官员凡万八千八百五(注:文官万四千七百七十四,武官四千三十一,内官二千六百二十,外官州县、折冲府、镇、戍、关、庙、岳、渎等万六千一百八十五)。”[28]以上就是官府格、令中明文规定的编制,从中不难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员数逐渐有所增加。应该说,官员的编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而适当增加,是合理的。

除增加固定的编制外,武后、中宗时代,还增设了不少编制定员以外的试官、员外官等。《通典》卷一九《职官一》:“天授二年(691),凡举人,无贤不肖,咸加擢拜,大置试官以处之。试官盖起于此也。”注:“试者,未为正命。……太后务收物情,其年二月,十道使举人,并州石艾县令王山耀等六十一人并授拾遗、补阙;怀州录事参军崔献可等二十四人,并授侍御史;并州录事参军徐昕等二十四人,并授著作郎;魏州内黄县尉崔宣道等二十二人,并授卫佐、校书、御史等。……试官自此始也。”[29]根据此注,当时被任命为试官的共有一三一人,估计他们多是已任职期满或就要任职期满的六品以下官员。试官指暂时试用之官,而非正式任命的官员。试官都不是编制中固有的定员,如侍御史的定员原本只有四人[30],而武后却一下子任命了二十四人。《通鉴》卷二〇六则天后神功元年(697):“冬,闰十月……凤阁舍人李峤知天官(吏部)选事,始置员外官数千人。”[31]又同上卷二〇八中宗神龙二年(706):“三月……大置员外官,自京司及诸州凡二千余人。”[32]这事也是李峤所为,《旧唐书》卷九四《李峤传》说:“神龙二年,代韦安石为中书令。初,峤在吏部时,志欲曲行私惠,冀得复居相位,奏置员外官数千人。”[33]所谓员外,是指正员以外的官员,亦非编制中固有的定员。前面谈过,唐代法律不允许吏部超编设置官职和任用官吏,但李峤所为,曾事先奏请天子批准,所以不算违法。《通鉴》卷二〇九中宗景龙二年(708):“安乐、长宁公主及皇后妹郕国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国夫人郑氏、尚宫柴氏、贺娄氏、女巫第五英儿、陇西夫人赵氏,皆依势用事,请谒受赇,虽屠沽臧获,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敇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其员外、同正、试、摄、检校、判、知官凡数千人。……时斜封官皆不由两省而授,两省莫敢执奏,即宣示所司。”[34]这些斜封官,全都是编制定员之外的官位。

如何评价上述试官、员外官的设置和任命?所谓斜封官,明显是唐中宗纵容他的女儿和嫔妃、外戚、宫官甚至女巫公开卖官;只要出钱三十万,“虽屠沽臧获”也给官做,这违反了唐朝廷关于入仕资格的规定,无疑是紊乱纲纪、破坏铨选制的行为。所以后来“玄宗御极,宰相姚元崇、宋璟兼吏部尚书”,便革除了这一弊政[35]。至于武则天称帝后,为了收揽人心,大肆任命试官,显然也暴露出了过滥的弊病,好在她一旦发现不称职的官员,就立即革免或杀戮,又自己作了补救。关于大置员外官的弊病,李峤自己后来作了检讨。据《通典》卷一九、《通鉴》卷二〇八载,神龙二年九月李峤为相后,“自觉铨衡失序,官员倍多,府库由是减耗也”;“乃更表言滥官之弊,且请逊位”[36]。所谓“铨衡失序”,应包含才者不用、用者不才和官员升迁的快慢失衡等内容;而府库减耗,则指员外官太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重负担。虽然如此,试官、员外官的设置,毕竟增加了官员的数量,有助于缓解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通典》卷四〇《职官二十二》载建中(780—783)中杜佑上议曰:

神龙中,官纪隳紊,有司务广集选人,竞收名称。其时无阙注授,于是奏署员外官者二千余人,自尔遂为常制。当开元、天宝之中,四方无虞,百姓全实,大凡编户九百馀万。吏员虽众,经用虽繁,人力有馀,帑藏丰溢,纵或枉费,不足为忧。[37]

这段话说明,设置和任命员外官,后来成为常制。之所以能成为常制,与它有助于缓解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不无关系。员外官不是固定编制,它的设置和任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伸缩性,只要它的员数不是过多,能够与国家的财政收入相适应,社会的各个方面还是能够承受的。

限于国家的财力,官员的编制与数量当然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所以,要想从根本上缓解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不能单靠增加官员的编制与数量,还得想方设法减少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的数量。选人依惯例守选现象的出现和守选制的形成,就是减少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数量的有效方法。前面谈到,唐太宗贞观初年,已出现一小部分选人守选的临时性现象;到了唐高宗以后,选人大增,而官缺很少增加,每年落选的选人往往超过选人总数的十分之八,这样选人守选的现象也就变得非常普遍;在选人守选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为了使吏部的铨选有序地进行,开始形成一些不成文的铨选惯例,例如先给那些去职时间长、参选次数多的“选深人”注授官职,而初次参加铨选的人和“选浅人”则要等待一定年限才能给官做等;后来又由按惯例守选进而发展到守选制正式成立,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尚未制度化,不仅守选的年限不确定,是否守选也不确定(仍存在个别人或少数人不守选即授官的情形),而后者则已制度化,具有明确的规定性。上述发展进程,在六品以下前资官守选制的形成中,清楚地显现了出来。关于这个问题,本章第二节将作详细论述。

守选制成立以前普遍存在的守选现象与守选制成立以后的守选,是不相同的,为了不使这二者混淆,下面我们将守选制成立以前的守选现象称为“待选”。待选一词也是从唐人的文章中拈出的。《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说:“苏氏议曰:冕(苏冕,德宗贞元时人,两《唐书》有传)每读国史,未尝不废卷叹息。……嗟乎!士子三年守官,十年待选,欲吏有善称,野无遗贤,不可得也。”[38]又说:“宝历二年(826)十二月,吏部奏:……近者入仕岁增,申阙日少……至有待选十馀年,裹粮千馀里,累驳之后,方敢望官,注拟之时,别遇敇授。”[39]待选与守选的字面意思一样,但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下面我们还是依照实际情况,将这二者的内涵加以区分,即:守选是一种正式的制度,有自己的形成过程,待选则是守选制度形成以前,社会上存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从及第举子方面来看,守选是举子及第后,必须等待一定的年限才许参加吏部的铨选,只要参加了铨选一般就能得官,待选则是举子及第后,当年就可以参加吏部的铨选,但不一定马上就能得官,有时要参加多次铨选、等待了许多年后才能得官;从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方面来看,守选是任职期满后必须等待一定的年限,才允许再次参加吏部的铨选,只要参加了铨选,多数人就能得官,待选则是听任前资官每年参加铨选,但参选后往往不能马上获得新的官职,必须按照不成文和具有伸缩性的惯例,等待若干年后再参加铨选,或接连参加了几次铨选之后,才能获得新的官职。刘后滨《唐代文官铨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说:“(玄宗开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制定‘循资格’以前)对于任满等候重新任命的所谓前资官,还没有待选的规定,‘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所奖拔惟其才’(《新唐书》卷一〇八《裴光庭传》)。随着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制度的调整,铨试录取的比例越来越小,待选的问题已实际存在,选官过程中普遍存在‘限以资次’的情况。到开元十七年三月敇,鼓励选人担任边远地区的判官,随阙补授,而且‘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说明前资官有了固定的选数,然后才有选可减。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在开元十八年制定‘循资格’之前,前资官停官待选的选数规定尚未制度化,执行起来也不严格。大量的史传和碑志都反映出,唐前期许多官员都是‘秩满调选’而不停官待选的。”[40]“循资格”制定之前,待选问题已实际存在,但还没有制度化,只是依不成文的惯例施行,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待选”;“循资格”制定之后,前资官停官待选的选数规定已成文并制度化,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守选”。宁欣《唐代举士与选官的分合》说:“唐初未立格限、选限,后合格、选满者方能赴选。”[41]格谓选格,格限指选格(铨选条例)规定的守选年限,《通鉴》卷二〇一总章二年:“(唐之选法)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42]选满指守选年限已满,《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43]“合格、选满者方能赴选”,当是“循资格”制定以后的事,而“循资格”制定之前,则“未立格限”,不过存在着按惯例待选的现象。宁欣《唐代选官研究》:“唐初赴选没有限制,只要获得出身或前资官等,都可参选,‘随才铨擢’,都有获取当年官阙的希望。”[44]《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其前官及常选人每年任选。”[45]指的是“循资格”制定之前,听任前资官和已获得出身的选人每年参加铨选,这就是守选制形成以前的情况。关于守选与待选的不同,下面各节还将作进一步说明。

唐时,每年参加吏部六品以下文官铨选的选人,共包括四类人,一是任职期满或因故停职的官员(前资官),二是常举(明经、进士等)及第后尚未授官的的士人,三是门荫出身获得参选资格的人,四是流外出身获允参选入流的人。唐时明经及第者每年大约一百人左右,进士则只有二十到三十人[46],而第三、第四两类人的数量,大抵是常举及第者的十倍上下。《通典》卷一七《选举五》载大历(766—779)中洋州刺史赵匡《举选议》曰:“举人大率二十人中方收一人,故没齿而不登科者甚众,其事难,其路隘也如此。而杂色之流,广通其路也。此一彼十,此百彼千,揆其秩序,无所差降。”[47]至于参选的前资官数量,假如按每年选人一万名计算,则当有八千多人。由于参选的前资官数量在吏部选人中占绝大多数,所以想要减少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数量,首先就必须减少参加铨选的前资官数量,正因此,文职六品以下文官的守选制,便首先在六品以下前资官的铨选中制定和施行。前资官中含有科举、门荫、流外三种出身的官员,在所有六品以下文官(包括在职文官)中也占多数;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守选制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减少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数量,缓解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六品以下前资官守选制施行以前普遍存在着的前资官待选的现象,对于减少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数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唐代的守选制,最先在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铨选中制定和实施,而后逐渐推及于上面所说的第二、第三、第四类选人。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守选制在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制定和实施,新及第进士、明经的守选制则大抵形成于肃宗、代宗之际,由于进士科为时所重,其录取人数比明经科少许多,考试难度比明经科大许多,因此新及第进士的守选时间也比新及第明经少许多;在新及第进士、明经的守选制施行之前,新及第进士、明经也像当时的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那样,存在着应按惯例待选一定年限才授官的情形。虽然根据现有的材料,门荫出身的选人的守选制什么时候形成,还难以确定,但已有很多具体事例可以证明,门荫出身的选人的待选现象,唐初就已普遍存在。至于流外出身的选人,则也像门荫出身的选人那样,必须待选一定年限,才能授给流内职事官。

以下各节,分别考察和论述上述四类吏部选人的守选和待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