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与实施机制研究
- 刘敬东主编 孙巍 傅攀峰 孙南翔副主编
- 517字
- 2021-10-15 20:09:51
第一章 总论
2018年6月2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51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即《新加坡调解公约》(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的公约文本。随后,贸法会将该公约文本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2018年12月20日第73届联合国大会以73/198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决定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将《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
2019年8月7日上午于新加坡香格里拉酒店,在联合国安理会助理秘书长、贸法会负责人、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以及来自世界各国500多名代表的共同见证下,46个国家的受权代表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截至2019年10月,已有51个国家签署)[1],中国政府受权代表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该公约,赢得各国参会代表的热烈欢迎。当天的公约签署仪式受到全球舆论的高度关注和赞誉。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诞生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和国际流动性的增强,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司法制度、商事仲裁制度之后又一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重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开辟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对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