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殊途同归:古代司法公开围绕确立司法权威展开的价值选择与实践

大航海时代来临之前的世界司法制度史上各自自发产生了从司法神秘到司法公开的萌芽,这种历史上称为普遍与必然的“巧合”才是司法公开历史渊源的价值所在。其实不论中西方,司法公开的萌芽皆根源于对司法活动正当性的证明和确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从中国早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可以清楚地看到统治者不断地为其统治手段“正名”的过程。西周建立之后,依然沿用了商代“天命”概念,“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18]。但在天命观主导之下又有变换,周人为取代商人而得的政权正名:“天命靡常”[19]“皇天无亲,惟德是辅”[20]。其提出“德”的概念,不仅突破了一成不变的天命观,论证了政权转移的正当性,而且论证了礼和法这种统治手段的正当性,正所谓“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1]。这种意识形态上援用“天命”,实际上“礼刑合治”的统治方式,已经比商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确定性增强了很多,最起码有了“德”这一根据较为容易辨别的判断标准,同时对“礼”和“刑”之间的关系也有较为明确的划分,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2]。这种指导思想无疑比假托天命任意用刑的单纯神权法思想更能树立法律和司法活动的权威。

如“三刺”之法的公审或是审判公开初始做法的目的也无外乎通过一定范围内公众的信服证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通过个案扩展树立法在一般公众之中的权威。战国时期,法律公开、审判公开的思想发展更进一步。孟子曾有司法活动“兼听则明”的论述:“左右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23]法家思想对于后世法律、司法公开的影响深远,韩非子定义法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24]。商鞅“城门立木”的故事也是通过公开来体现树立法令的权威。

通观中西方法律从神秘的神权法发展到法律司法公开的过程,经历极为相似,都在不断地通过扩大公开的范围来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