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高仕银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他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就去了实践部门工作。尽管直接从事的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但高仕银具有很强的学术自觉,懂得宽广的学术基础对实践工作的意义。因此,他在追求学术的道路上一直没有停步,笔耕不辍,每年都有文章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几年下来,他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在单位的工作也打开了局面。作为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我为他取得的成绩感到高兴。现在,当高仕银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撰写的《计算机犯罪规制中美比较研究——以美国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为核心的展开》一书付梓之际,我向他表示祝贺,并很高兴地向大家推荐这本书。

本书应当是我国法学界第一本系统深入研究美国联邦规制计算机犯罪的专著。美国既是电子计算机的诞生地,又是世界上首例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地,也是最早规制计算机犯罪的国家。高仕银在读博士时,我国的计算机虽已普及,但云技术和大数据这些刚刚才成为热门话题。与计算机及网络有关的犯罪的危害,越来越成为中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研究讨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高仕银选择这个题目来写自己的博士论文,虽然有自己英文水平高、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感兴趣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最根本的还是他希望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事法学有所贡献的朴素想法。美国对付计算机犯罪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我国加强计算机犯罪的研究,应当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高仕银在北大博士学习期间,就充分利用自己在英语水平上的优势,把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制作为学习思考的主攻方向。他的选题获得了北大法学院刑事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员的一致认可。大家不仅期待他的研究给我国逐步严重的计算机犯罪提供新的思路,而且希望看到对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利弊分析。

高仕银是十分刻苦的。他的研究工作,首先是从整理国内的资料开始的。他完整而系统地收集、分析和总结了国内在计算机犯罪方面的重要资料,不仅包括刑法学的论文和著作,而且包括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必不可少的当然还有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各种文献资料。系统的文献梳理工作,使他对国内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思路有很深入的了解,为下一步的中美比较研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高仕银也是非常幸运的。作为北大法学院的博士生,他成功地与有关领域的美方教授建立了学术联系,提交的留学申请也很快获得了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批准。关键是,他还同时获得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全额资助。这样,他就能够作为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博士生到伯克利法学院进行为期1年的研究和学习。

在伯克利法学院学习期间,他得到了时任院长Robert C.Berring教授和该院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Chris Hoofnagle教授的帮助和指导。高仕银充分利用了伯克利法学院丰厚的学术资源,对《美国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的前世今生进行了追根溯源式的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出现首例计算机犯罪开始,他研究了美国联邦计算机犯罪规制的整个历史发展情况。他收集的资料,不仅包括英文专著和论文,而且涉及美国联邦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立法提案、法律规定、典型判例、司法机构工作报告、智库文章等英文文献。他对这些庞杂的资料进行了比较全面而又体系化的整理、分析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高仕银运用文献分析和个案研究、比较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美国计算机犯罪规制过程和美国联邦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的重要策略和重要特点进行了深入探究,全面分析了美国联邦近40年来在规制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经验得失。同时,对计算机犯罪的有关问题,从中美两个角度特别是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法院判决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提出了自己对中国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内涵的信条学解读,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

在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是一个较新的犯罪。然而,随着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高速发展,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在国内外都出现了相应的迅速变化,由此在概念上出现了不同的表述方法。高仕银对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指出,就计算机犯罪的名称而言,在不同时期就出现了不同的称谓:早期的描述有“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或“利用计算机犯罪”;数字技术普遍应用以后,又有“高科技犯罪”或“信息犯罪”;因特网普及后,又把这类犯罪称作“网络犯罪”“虚拟空间犯罪”“IT犯罪”“信息技术犯罪”等。高仕银没有学究气地陷入各种概念之间缺乏实践价值的分析和讨论,而是比较巧妙地将研究对象准确定位在“计算机犯罪”这个概念上,直接指出这一类犯罪的目标是计算机,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数据信息与程序资料。

高仕银对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理解也非常独特。他根据美国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把计算机犯罪分为三种基本罪行:非法计算机访问、使用计算机诈骗和造成计算机危害,并以此来建构自己的研究体系,通过立法规定和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三种基本罪行在规制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基本作用。这个研究思路,不仅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而且为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计算机犯罪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的确,优秀的刑法理论应该是能对话的,对相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比较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可以理解各自产生的缘由,对共同面对的犯罪和刑罚问题可以说明各自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高仕银的研究不仅比较好地完成了对美国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说明,而且比较好地实现了中美刑法学在这个问题上的对话。他的研究是成功的。

在本书中,重要的创新和可取之处很多。不过,我愿意特别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本书是在完全使用英文原文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美国联邦法典》第18编第1030条——进行的完整考察,填补了我国刑法学界在这个领域的空白。在此基础上,高仕银对中美两国规定计算机犯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开展的比较研究,也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

第二,本书对计算机犯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了新界定。指出计算机犯罪侵害的是一种信息性与财产性的复合法益。高仕银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就是对计算机数据信息安全性和价值性提供的双重保护。他分析了传统刑法在规制计算机犯罪方面存在难以有效适用的状况,论证了计算机犯罪必然随着技术发展而形成新型犯罪类型的理由,指出了刑法与时俱进所具有的重要社会价值。他的观点是符合刑法学革命性进步的一般原理的。

第三,本书通过比较研究,对计算机犯罪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探讨。例如,本书对计算机犯罪的一般特点、非法访问计算机的标准、计算机诈骗的特点、计算机危害的表现,都进行了深入探讨。高仕银根据美国经验总结出来的结论,对我国刑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高仕银的研究充分注意到中美法律制度的不同,因此,在对具体问题的讨论时,有关说明是照顾了中美两国在法律规定和法院司法制度方面的区别的。

第四,本书的研究,客观地反映了美国法学讲究实效的基本思路。美国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并不把自己局限在法律条文的界限之内,而是积极能动地追求法律规制的正义效果。比如,高仕银正确地指出,美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中为了获得积极的规制效果,既要打消被害人为了保持良好的商誉和维护自己计算机系统良好的安全形象而不愿告发犯罪的顾虑,又要让被害人因计算机犯罪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弥补,还要努力避免计算机用户对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产生担忧而导致更大的损失。这种多方面的法律思考,对于支持在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责任方面,补充增加民事赔偿救济有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高仕银毕业后,我就鼓励他认真修改博士论文,尽快把自己的有关研究成果发表出来,服务于社会。以期能够抛砖引玉,推动国内更多学者在计算机犯罪有关研究,特别是中美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方面走向新的高度,取得更好的学术成果。高仕银一向勤奋踏实而又认真严谨,他在繁杂的机关工作中忙里偷闲,不断对论文进行修改更新和充实完善,精益求精,如今展现在各位读者面前的,是他为我们呈现的一幅中美计算机犯罪规制的佳作。

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研究在今天来讲虽然不算是特别新的问题,但是从两国具体的法条规定入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还是不多见甚或是前所未及的,高仕银较好地完成了这一问题,并且在计算机犯罪的比较研究方面确立了一个学术的高地,为他人在这一领域更好的登高望远提供了一块基石。当然,本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由于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刑法的发展,本书还可以有更多发挥的余地。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犯罪行为类型的新发展,本书对网络环境下有关犯罪的规制问题,就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对此,我期待着高仕银的继续努力,希望他能够再立新峰,再创佳绩。

是为序。

王世洲

2021年2月18日于耶路撒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