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韩国养老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简介

(一)韩国养老与社会保障重要法规的选取和译介背景

在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少子化趋势下,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已从家庭责任逐渐演变为国家责任,成为建设福利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韩国统计厅未来人口预测部门(KOSIS)推算,韩国65岁以上的高龄人口比重已达15.7%,远超联合国确定的7%的标准,韩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外,随着离异家庭以及未婚人群的增多,独居老人更是成为新型社会问题。面对人口老龄化与独居老人的增多,韩国政府决定将长期疗养问题纳入公法保护范畴。

养老问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福利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韩国《宪法》明确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国家责任。根据韩国《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女性、老年人及青少年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预防灾害的发生并保障国民免受灾害的威胁。针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制度层面区分老龄化对身体机能的影响,既包括健康维持层面的健康保险制度,也包括弥补劳动能力缺失的年金制度,还包括功能障碍导致的长期看护制度等。其中,健康保险制度与年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并不局限于老年人,但在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社会的发展与医学的进步,促使人类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人类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来看,我国的平均寿命虽然高达73.5岁,但健康寿命却只有62.3岁。疾病缠身的老年生活持续时间较长,通过制度保障晚年健康显得尤为迫切。鉴于韩国早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立法、实践积累较多,经验丰富,加之韩国与我国同属于东亚文明圈且同受儒家思想影响,本书选取韩国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试图全方位地引介韩国面对老龄化社会作出的制度准备。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相关部门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二)《社会保障基本法》制定与修订背景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福利国家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政党活动对社会制度的影响,是韩国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的重要特点。通过在韩国法制处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网站查阅得知,韩国《社会保障基本法》自1963年制定至今,经历了大大小小多达20余次的修订,但大幅度修订发生在1995年和2012年,且与当时韩国社会所处的政治经济状况密切相关。

1.第一阶段:军政府时期的1963年《社会保障法》

1963年《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与当时的韩国社会经济状况具有密切的关联。20世纪50年代的韩国经济可以分为战后高速发展期与结构调整期。朝鲜战争结束后至1957年,韩国经济进入战后高速发展期,年平均增长率高达5.7%。随后战争红利消失,伴随经济进入结构调整期,韩国经济急需新的发展动力。面对韩国经济的平缓发展,大韩劳动总联盟等民间组织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大韩劳动总联盟向国会提出引入失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其他民间组织提出引入医疗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军人出身的朴正熙总统相比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更加关注国家安保与经济增长。但是随着民间呼声的日益增大,政府不得不于1962年提出“建立扶助与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同年3月成立社会保障制度审议委员会、1963年1月提出“推进医疗保险与灾害保险制度”,最终出台了1963年的《社会保障法》。

最终出台的1963年《社会保障法》的条款内容,直观地反映了军事政府的执政特点。内容上,大量删除了大韩劳动总联盟等民间组织提出的社会保障相关的重要内容,仅在形式上引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确立了社会保障让位于经济建设的隐性惯例。不仅如此,在机构设置上,推翻了民间团体提出的专家主导模式,通过政府机关内部设置专家委员会的方式,暗含作为政治手段利用社会保障制度的政治考量。

2.第二阶段:“民主化”运动到新自由经济时期的1995年《社会保障基本法》

1963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经过32年的实施,韩国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的医疗保险、私学年金及社会福利事业法,20世纪80年代的老年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碍福利法的制定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随后,《生活保护法》的出台,公共扶助的概念逐渐进入视野。然而此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点。即,政府始终在被动地迎合自下而上的改革意见,而不是主动承担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国家责任。

自下而上的改革终于在1980年的“5·18”民主化运动(光州事件)中集中爆发。民主化运动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影响不仅局限在政治领域内,可谓波及整个韩国社会。以至于“民主化”运动后的韩国民众呈现“斗争争取权利”的特点,这一特点被韩国学者概括为“对策性的社会斗争”。民主化运动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影响体现在劳动组织与劳动运动的爆发性增长。在“斗争争取权利”的社会思潮下,医疗保险统合运动与地域社会婴幼儿托管运动实现了保育的社会化;残疾人的斗争运动实现了《身心残障者福利法》及《残疾人雇佣法》的出台,进入20世纪90年代又相继发生了国民福利基本线运动,以及福利预算扩充运动等。韩国社会进入福利爆炸(welfare explosion)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相继实现了全民医疗保险、雇佣保险等大规模社会福利的扩大与改进。

随后韩国政府提出制订新经济五年计划。新经济五年计划的目标是解决“民主化”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对内三大问题与对外两大问题。对内三大问题分别为,各阶层的需求不统一、集团利己主义的蔓延以及劳动欲望与企业欲望的衰退;对外两大问题分别为,强化贸易保护主义与超越发展中国家。新经济五年计划中,韩国政府呈现出减少国家干预与强化市场功能的转型思路。此时的韩国总统金泳三提倡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原理解决社会福利问题,将《社会保障法》修订并更名为《社会保障基本法》。具体措施为,只对绝对贫困阶层承担保障责任,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当通过自身劳动实现自给自足。从结果上来看,金泳三总统的社会保障理念是,通过确立受益人负担原则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原理,试图将国家责任转嫁至民间。

3.第三阶段:外汇危机到民主政府时期的2012年《社会保障基本法》

1995年《社会保障基本法》制定后,随着1997年外汇危机的到来,韩国经济面临重大困境。相比外汇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韩国政治却迎来黄金十年的民主政府时期。民主政府执政的十年对社会福利的改进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以至于多数学者认为,韩国福利国家的建设始于金大中政府。民主政府执政时期,金大中总统聚焦保障收入的改革。具体措施为,以生产福利为国家指标,大力推行国民年金制度、统合医疗保险与国民健康保险、雇佣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全覆盖,推行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等。继金大中总统后,卢武铉总统执政期间延续金大中总统的社会保障理念,制定紧急福利支援法、引入劳动奖励税制、制定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发放社会福利券等保障低生育率和高龄化时代下特定阶层的社会福利。

虽然民主政府执政时期出台的社会保障措施在扩大适用范围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仍然存在保障空白以及农村地区保障差异等问题。随着韩国政权向保守党李明博总统的转移,2010年2月国会召开了听证会讨论福利国家的建设问题。此次听证会被韩国社会称为“福利国家论战”。听证会上,保守党代表朴槿惠指出,进步党执政期间的社会保障,存在以收入保障为核心的事后保障以及社会保障计划的非连续性等问题,并主张通过修订《社会保障基本法》构建以受益人为中心,贯穿生老病死全过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最终修订的2012年《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内容全盘吸收了朴槿惠关于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设想,明确了“终身社会安全网”的构建。即,在福利、保健、教育、雇佣、居住、文化、环境等方面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然而从保守党朴槿惠政府指导下修订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具体条款来看,并未改变保守党一贯主张的自由经济模式下的社会保障措施,反而通过强化公民彼此之间的扶助义务试图实现社会安全网的构建。学界评价朴槿惠的社会保障理念存在转嫁责任与过度规制的问题。

现如今,韩国政权经历了保守党李明博与朴槿惠时代后,重新回到进步党文在寅的手上,社会保障政策再次呈现民主政府执政时期的特点——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社会保障的普适性。然而财政有限的情况下,扩大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会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面对国家财政的有限性与国家社会保障责任的双重压力,文在寅政府提出“刺激增长实现分配”的理念。“刺激增长实现分配”的理念是,通过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缓解收入分配不均与贫困的问题。韩国学界借鉴Chalmers Johnson的观点将此种社会保障模式称为“发展型国家社会福利措施”(developmental state welfare regime)。国家通过主导产业化与经济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将就业岗位与低劳酬、长时间的劳动相结合,辅以极低的个人税负,为个人对抗失业、疾病、老龄等社会风险提供储蓄空间。基于这种特点,也有学者认为,有别于国家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发展型国家社会福利措施是通过家庭储蓄及家族连带的方式对抗社会风险。承继进步党的执政理念,自文在寅总统执政以来,社会支出呈现增加的态势。从2018年的数据来看,相比朴槿惠执政时期增长了4.7%。社会保障措施方面,文在寅政府引入儿童劳动报酬的概念、扩大基础年金与事业年金的给付范围、扩大劳动奖励税制(EITC)等措施对扩大贫困阶层的给付带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文在寅政府提出“文在寅关怀计划”,通过将选择性诊疗费与MRI等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范围,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的保障性。

现在的韩国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基础,具体分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公共扶助以及社会福利四大模块。其中,社会保险作为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细分为《国民年金法》《国民健康保险法》《雇佣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等[1]。考虑到公共年金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较大,本书在《社会保障基本法》《国民年金法》《基础年金法》《国民健康保险法》之外,选取典型的公共年金法规进行全文翻译。

(三)韩国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发展历程及内容构成

韩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韩国,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国家无力承担民生责任。20世纪60年代军政府朴正熙上台,以建设福利国家为名,制定多部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试图稳定政权。《国民福祉年金法》就是这个时期的典型代表。但在1973年石油危机的影响下,朴正熙政府看到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大规模财政赤字,意识到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遂作出经济发展优先于社会福利的决定。朴正熙政府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机会等,经济领域内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1986年修订《国民福祉年金法》,正式颁布《国民年金法》;2009年制定《国民年金法与职域年金关联法》,合并国民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在职期间,消除分别领取年金引发的年金“死角地带”;取消《基本老龄年金法》,正式颁布《基础年金法》弥补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1.健康保险制度

保护健康与实现人格尊严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因此社会保障首选疾病作为社会风险,是社会保障制度历史进程中的普遍现象。《韩国健康保险法》起源于1963年制定的《医疗保险法》,制定初期缺乏对社会保障的基本认识导致《医疗保险法》未能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后期回应自下而上的改革要求,1977年修订的《医疗保险法》增加社会保障因素,使其成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民健康保险法》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各国特有的传统与文化为背景的历史性产物,大体上可以分为社会保险(Social Health Insurance,SHI)、国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NHI)以及国民保健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韩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相同,在采取社会保险方式的同时,由单一的保险人以全体国民为对象运营国民健康保险。具体而言,以社会连带性为基础,医疗保障体系引入保险原理并通过单一的保险人为国家全体运营和管理健康保险。

《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制定历程

续表

2.年金保险制度

年金制度作为收入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在解决日常生活中的老龄化、残疾引发的长时间收入减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而提供等额收付款项。年金制度的计划法色彩决定了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可持续理念,兼顾财政的过度支出对下一代公民造成的财政负担。社会福利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片面的扩大社会福利反而会引发“福利病”致使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因此,年金法律体系应当协调国民经济发展、年金的合理预测以及老年生活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还应当关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职能分担。年金制度分为私人年金制度与公共年金制度,前者为个人与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年金与企业年金,后者为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职业年金以及以一般公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公务员年金制度、军人年金制度、私立学校的教职工年金制度以及国民年金制度共同构成韩国公共年金的四大支柱。

2007年韩国制定《基础年金法》用以解决因年龄等原因未能参加保险的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制度实施的初期,适用对象严格限定为收入所得排名在后60%且年龄在70岁以上老年人。然而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剧,自2008年7月起适用对象范围逐渐扩大至收入所得排名后60%且年龄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并在2009年继续扩大至收入所得排名占后70%且年龄在65岁以上人口。然而,《基础年金法》适用范围的逐渐扩大未能有效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对此,2012年12月,韩国第18次大选中,朴槿惠候选人的竞选内容之一是“合并基础年金与国民年金,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支付双倍基础养老金”。朴槿惠成功当选总统后着手修订《基础年金法》,确立基础年金与国民年金的合并原则。基础年金与国民年金的合并原则引起学界关于基础年金领取权的范围与补贴额的适当性问题的热议。目前韩国学界主张“功能性多层化”的理念,倾向引进减额装置,消除代际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弱化问题。

除《基础年金》外,《国民年金法》作为公共年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国家引入保险原理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公共年金制度作为政府预算经营的范畴,包括《公务员年金法》《国民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工年金法》四大部分。韩国最初引进公共年金制度是1960年制定的《公务员年金法》。随后1963年1月又制定了《军人年金法》,1973年1月制定了《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由此形成以职业范围从业人员为划分标准的公务员年金制度、军人年金制度以及私立学校教职工年金制度。然而,区分职业适用不同的职业年金,可能导致低收入阶层的年金的保险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金的保险率,从而变相增加企业劳动力成本和影响民间储蓄。基于此,1986年政府制定《国民年金法》,将年金制度扩大适用至工人和农业、渔业等行业从业人员。

《残疾人年金法》作为弥补残疾人丧失劳动力时的收入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价值。韩国的残疾人收入保障制度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险;第二,区分残疾类型及残疾程度等条件时,支付的残疾人津贴;第三,通过调查收入或持有资产的状态,向低于基本标准的残疾人支付的津贴。目前,韩国残疾人收入保障制度包括,国民年金中的残疾年金、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中的残害津贴,《残疾人福祉法》中的残疾补贴等。

(四)韩国长期疗养保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主要内容

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经过近十年学界与政界的热烈讨论,韩国继德国、日本之后,针对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建立了一套共同分担社会风险和费用的制度体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韩国老龄化问题初显,韩国政府就有计划地增设老年人保健科,并于2000年1月正式成立老年人长期疗养保护政策研究会。2001年8月在金大中总统的推进下,老年人疗养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政府主要工作任务。2002年7月国会报告首次提出公共老年人疗养保护体系的构建及实施方案。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历经一年多的公共老年人疗养保障促进委员会反复研讨,最终形成《老年人照料保险制度框架报告》,并于2007年4月韩国国会正式通过《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韩国正式确立老年人长期照护法律制度。

1.《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出台背景:争议处理与制度化过程

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新型保险类型,制度引入过程中既需要考量与既有规则之间的体系性融合,又要关注适用对象的重合性问题。韩国长期疗养保险制度化过程中,针对立法模式、规则衔接、适用对象的内容,争论长达十年有余,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制度化经验。以下重点阐述长期疗养保险制度化过程中,关于立法模式以及适用对象的学界争论。

立法模式上,面临模式选择问题。首先,财产来源上,选择社会保险抑或税收保障的问题。综观世界范围内,关于长期疗养保险的财产来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保险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模式和以税款为基础的税收保障模式。基于财政压力的考量,韩国政府最终采取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疗养保险。其次,保险方式上,选择公共保险抑或民间保险的问题。公共保险与民间保险的区别在于,保障人群的范围不同。基于长期疗养保险与健康保险的联动关系,韩国政府最终采取公共保险的方式。最后,管理运营主体上,选择健康保险公团抑或地方自治团体的问题。基于韩国国民健康保险由健康保险公团负责,而老年人福利则由地方自治团体承担的实践惯性,最终决定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主管长期疗养保险的运营,但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自治团体的地域性特点,地方自治团体长官推荐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员。

适用对象上,老年人福利、残疾人保障以及国民健康保险法之间的衔接问题。首先,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局限于老年人的问题。韩国在立法过程中抛弃适用对象上的概括性,聚焦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将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次,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否扩大至残疾人的问题。从长期疗养的群体需求来看,相比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更大。然而,残疾人保障问题作为国家基本课题,应当通过国家财政提供保障。不仅如此,将残疾人纳入《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畴,势必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实现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制度目标。因此,《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针对残疾人,政府最终制定《残疾人活动支援法》,提出为残疾人提供与长期疗养相当的保障服务。

《长期疗养保险法》与《国民健康保险法》的适用衔接问题。鉴于《国民健康保险法》与《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重叠,立法上如何解决两者的功能重叠成为技术难题。有观点指出,应当在《国民健康保险法》中增设重症老年人的疗养保护,逐渐过渡到制度化的疗养保护。考虑到疾病与长期疗养属于不同类型的社会风险,长期疗养纳入健康保险可能引发转嫁财政负担的风险。加上,《国民健康保险法》的保障范围是疾病,而《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具有附带性保护的特点,两种保险不加以区分,可能导致《国民健康保险法》适用范围的变相扩大。

2.《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作为长期照护法律制度在韩国的具体实践,确立了长期疗养保险中的居家疗养原则、灵活性原则和综合性保护原则。居家疗养原则旨在长期疗养优先给付居家疗养的老年人,灵活性原则要求疗养给付综合考量老年人身心状态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性保护原则要求平衡诊疗救治和预防养护之间的冲突。

首先,承保对象及范围问题。《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承保对象是65岁以上以及未满65岁的老年人且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人,和6个月以上无法独自生活且需要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接受家事服务的人。先天性疾病的后遗症不属于老年性疾病,不受《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保障。承保范围上,《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区别于《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的特殊性在于,《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承保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状态。结合身体功能、认知功能、行动变化、看护需求以及复健需求等几大要素,立法政策具体确定“日常生活”与“日常生活的正常履行”之标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韩国老年人口的6%符合长期疗养保险法的承保范围。

其次,给付原则与给付类型问题。《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确立了实物给付为核心的法定给付与现金给付为例外的任意给付原则,并将给付类型具体化为居家给付、设施给付与特别现金给付三大类型。居家给付表现为访问疗养、访问沐浴、访问看护、昼夜间保护、短期保护等。其中,疗养与看护的区别在于,疗养关注身体及家事活动的支援,而看护则为医疗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诊疗辅助、疗养商谈以及口腔卫生等活动。设施给付具体为,入住长期疗养机构运营的老年人医疗福利设施,通过教育、训练等方式提高身体活动和维持身体功能实现疗养目的。特别现金给付具体表现为,家族疗养费和特别疗养费以及疗养医院看护费用,其适用范围限定在长期疗养机构显著不足的地区。

最后,长期疗养给付中的财政保障问题。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的财政来源为投保人和使用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确定长期疗养保险费时,应当考虑投保人抚养的子女数量,抚养子女的家庭适用较低的保险费率。财务管理上,长期疗养保险的财务与国民健康保险的财务分别管理,其中疗养给付的财政必须单独管理,而行政管理部分的财政可以统合管理。国库对长期疗养产业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为长期疗养保险费预期收益额的20%。

3.《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未来发展

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疗养预防机制以及协调家庭政策与疗养政策之间的关系,女性的关照和雇佣政策等问题,成为现阶段《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扩大适用对象是《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修订的核心问题。相比德国和日本的长期照护相关立法,韩国《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较为局限。现阶段韩国《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在严格遵循分类等级的基础之上,局限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且不包括疾病导致的行动不能。然而,实践中高达22.5%的人因阿尔茨海默病、中风等原因不符合等级分类条件,需要长期照护。多数观点认为,维持现行体制下,可供选择的路径是扩大解释老年性疾病的方式来拓宽《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方式为,设置一般条款放开老年性疾病的目录,赋予等级评定委员会裁量权的方式,弥补新型疾病的定性问题。

给付内容中增加预防性给付也是《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修订重点问题。鉴于长期疗养问题的可预防性,政策上可以增加预防性支出。然而,预防并非《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的独有课题,还是《国民年金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共同目标。预防问题上,三个制度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成本控制上,预防长期疗养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国民年金的支出,也有利于减轻国民健康保险的负担,这也是韩国引入长期疗养保险制度的初衷。

降低本人负担金额是《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需要完善的部分。《国民健康保险法》为了防止公民因经济负担过重拒绝接受医疗,国民健康保险在本人负担金额上设置上限,当国民健康保险超过一定额度时,超过的部分由国家负担。区别于《国民健康保险法》,《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不设置本人负担金额的上限,适用月收入联动保费的操作。从收入联动保费的角度来看,长期疗养保险费的收取更为合理。但对于重症疗养的老年人存在本人负担金额过高的问题。实践中,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老年人相比享受低保的老年人,长期疗养的使用率低。

最后,长期疗养方式的立法政策问题。养老政策化发展路径是否一定优于传统养儿防老的习惯,是长期疗养政策选择上的热点问题。韩国与我国一样,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诸多韩国家庭内部,绝大多数的老年人仍然倾向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然而养老政策化是长期疗养保险立法的重要目的,即减轻家庭成员养老负担的同时,通过由社会提供制度化的养老服务,让养老问题回归国家责任。因此,《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优先考虑专业化的长期疗养员上门提供疗养服务,而例外的允许家庭成员提供疗养服务,并给予少量的现金补偿。养老制度化既有利于解放妇女,促进妇女回归社会,又能较好地监督养老服务的质量,防止家庭成员提供低质量的养老服务,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现行立法政策与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养儿防老的社会习惯存在较大的观念冲突,未来立法修订时,亦不可避免地要继续协调养老政策与社会习惯之间的冲突。

我国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难题,“十二五”规划开始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地缘上的优势决定中韩两国在文化上具有共通性,养老问题的制度解决离不开社会文化的影响,结合韩国先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社会现实,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服务方面积累的制度经验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参考。

本书汇集了韩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中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及《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等多部重要社会保障法规译文,是了解韩国社会保障法治体系的重要参考。本书的成型和出版获得了很多师友的关心和帮助,特别是高丽大学法学院李华博士和首尔大学法学院崔慧珠博士共同参与翻译工作。同时特别感谢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为本书的翻译和出版提供资金支持。译者衷心希望本书能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资料,但由于时间仓促,本书定然存在诸多讹误,还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


[1] 社会补偿法包括《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公共扶助法包括《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医疗保护法》;社会福利法包括《儿童福利法》《老年人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