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社会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

社会保险收入分配理论是社会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也是研究社会保险对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理论基础,推动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从萌芽到产生、从初级到高级的不断演进和完善。

1.3.1 社会保险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

1.3.1.1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公平

马克思主义以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分析为依据,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论述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思想。马克思认为公平是以劳动为依据的,他创立了按劳分配理论,而且也看到了按劳分配存在的不平等和造成的差距。因此,他认为应该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社会产品的部分扣除)来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一方面给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为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及救济。马克思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劳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不仅可以满足个人的需要,为自己退休后养老、医疗等各种福利性质的享受创造价值,而且为丧失劳动能力者创造价值,从而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合作和关爱创造了条件,为劳动力的再生产创造了条件。因此,社会保障再分配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社会顺利运行的“安全阀”与“稳定器”①。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标是社会公平,而实现社会公平又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即通过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分配机制上的特有功能,满足部分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在这个过程中,他始终强调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他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化事业,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无法使社会保障实现其功能的社会化。只有通过国家、政府的权威性以及立法的形式来实施,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指出了国家在举办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①建立统一的组织,经办各种社会保险事务,在社会保障实施与组织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②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并强制实施,把社会保障由民间推向政府,从自发推向自觉,从零星分散推向体系完备;③政府负担主要资金,是法定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政府资金主要来源于扣除的国民收入分配;④工人由于更新换代劳动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应给予保障,以维持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①。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学说给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提供了指导性原则,揭示了社会保障在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全,以及促进社会再生产等方面的规律性,对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3.1.2 福利经济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收入均等化,增进社会福利

工业革命后,经济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工人生活更加贫困,失业、老年生活缺乏保障等社会问题不断加剧,收入分配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些矛盾,传统的自由经济受到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工业化积累的庞大社会财富成了政府出面干预进行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基础。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即“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A. C. Pigou, 1877—1959)发表了其代表作《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系统阐述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主张政府全面干预,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收入均等化,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庇古认为,经济学应该“作为改善人们生活的工具”,他把福利分为两类:一是广义的福利,即社会福利,包括对财富的占有而产生的满足,涉及“精神愉快”“幸福”等;二是狭义的福利,即经济福利,也就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那部分社会福利。而庇古所研究的主要是经济福利,他指出“一个人的经济福利是用效应构成的”②。他认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福利的尺度是“国民收入”,包括国民收入的大小及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①。

庇古利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并依据英国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这一功利主义理论原则论述了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等在内的社会保障政策的经济意义。他提出了检验社会经济福利改进的两大标准:一是国民收入量的增加,即在不减少贫穷者收入,并在不增加生产要素消耗的前提下如果国民收入有所增加,则经济福利将增大;二是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即在不减少国民收入的条件下,使财富从富裕者转移到贫穷者,经济福利就会增加。而收入转移的有效措施是政府通过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和累进所得税等方式,然后通过实行普遍养老金制度、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把这部分收入让老年人、失业者、病患者以及伤残者等低收入困难群体享用,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增大社会福利的目的。当然,收入分配均等化之所以会增进社会福利,是因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同样1英镑,富人得到的效用要明显小于穷人得到的效用。因此,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富人损失的效应会小于穷人增加的效应。又由于庇古提出了基数效用论,即每个人获得的效用之和为全社会的总效用,也就是全社会的福利。所以具有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社会保障有助于增大一国社会总效用,进而增进社会经济福利。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不仅成熟,而且系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劫富济贫”的思想。可以说,福利经济学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石,为“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对当前中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3.1.3 瑞典学派:强调收入均等化,实现国民普享福利

瑞典学派(Swedish school)又被称为斯德哥尔摩学派或北欧学派,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克努特·维克赛尔(Knut Wicksell, 1985—1926)和阿塞尔·林德伯克(Assar Lindbeck, 1930—)等人。维克赛尔是瑞典学派的奠基人,他认为社会改革的目标应该是给所有人带来更多的幸福,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他认为自由竞争虽然可以推动生产发展,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但同时也会造成贫富悬殊、阶级对立等问题。所以自由竞争并不能给所有社会成员带来最大满足,国家应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与福利经济学相似,从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出发,他认为通过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高穷人和富人的交换能力,可以增加社会总效用。20世纪30年代,瑞典社会民主党开始执政,这个时代“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理论成了瑞典学派关于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林德伯克。林德伯克认为,二战后的经济制度即非传统的资本主义制度,也非社会主义制度,而是特殊“自由社会民主主义”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政治上,仍保留西方的民主制度,即工人和雇主应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充分的民主,国家是超阶级的;在经济上,推行国有化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这样既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又可以维护社会安定;在分配上,实行收入均等化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实现“福利国家”。他们认为,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有权享受福利,福利是大家共享的集体礼物①。

瑞典学派把“收入均等化”和“充分就业”作为社会保障的两个主要内容。一方面主张通过运用社会保障等政策来平抑经济周期波动,维持经济稳定,实现“充分就业”;另一方面主张利用转移性支付和累进所得税等手段,推行社会福利政策,使社会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通过再分配趋于均等化,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实现收入均等化②。瑞典学派的理论不仅为福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实践中也得以充分体现。为此,瑞典建立了“普享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标不仅仅是为了济贫,更重要的是最终实现“收入均等化”,让国民“普享”福利。瑞典也由此成为世界“福利国家”的典范。

1.3.1.4 凯恩斯主义:社会保险的有限再分配与有限保障

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导致了经济大萧条、大量人员失业,社会矛盾激化,富裕中涌现出极度贫困,自由主义经济学陷入困境。1936年,随着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 1883—1946)的著名论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政府干预论便应运而生。凯恩斯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失业、经济危机,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于消费过低。因此他提出“国家干预理论”,主张通过有效需求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来增加社会总需求,即通过增加个人和家庭收入来刺激社会总消费。但是由于不同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存在差异,他认为边际消费倾向具有递减规律,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低,穷人的边际消费倾向高,所以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总消费。国民收入分配均等程度越高,社会消费需求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因此,他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社会保障、累进税制和最低工资法等政策来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扩大消费,进而增加社会总需求。其中,社会保障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在凯恩斯看来,社会保障除了能优化居民收入分配,拉动社会总需求之外,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还有助于烫平宏观经济波动。根据财政政策“相机抉择”的原理实施社会保障,可以针对不同时期的经济运行态势调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方式,使其成为一种内在的经济稳定机制,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如在经济繁荣时期,就业比较充分,企业和职工的收入会明显增加,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则会随之显著增加,而且这一时期社会保障支出也会减少,则有利于抑制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过度增加;相反,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经营困难,职工收入增长放缓,失业率增加,居民生活困难,则这一时期社会保障支出将会增加,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从而促使经济摆脱萧条。

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并非是对市场机制的完全否定,而是仍以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基本前提,对市场机制的缺陷进行弥补和修正。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强调个人责任,国家承担有限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的是“有限”再分配,提供的是“有限”保障。凯恩斯主义的社会保障思想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宏观经济理论基础,而且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应用,也直接推动了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建立。

1.3.1.5 “第三条道路”理论:积极福利保障,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福利国家普遍陷入“滞胀”的困境,而凯恩斯主义却无法解释这种现象,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由此兴盛起来。新自由主义将“滞胀”归咎于社会福利的普遍化和迅速增长,加之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严重,使传统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他们认为养老保险降低了储蓄、形成了“养懒汉”的现象、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了政府的财务危机,从而对经济的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他们反对政府干预,主张养老保险制度私有化,这一思潮一度在不少国家得到大力推崇和实践,如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积极推行的货币主义、美国总统里根对养老保障制度的私有化改革以及率先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彻底改革等。

然而,20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化、私有化给经济社会造成了新的危机,如收入差距悬殊、不平等和失业现象严重等,而政府的干预正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由此一种新的理论流派“第三条道路”理论(the third path)得以兴起。“第三条道路”理论是介于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极端思想之间的一种温和理论,其代表人物是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1938—),主张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联合,希望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中间找到平衡点,体现在社会保障政策上的思想即为寻求“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吉登斯认为,福利国家最大的结构性缺陷是提高经济效率与实行再分配之间的关系非常薄弱,贫困的缓解主要不是通过再分配,而是通过财富的普遍增加;福利国家并没有有效减少经济不平等,没能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合理分配,富裕的群体比贫穷的群体更容易从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中受益。因此,他倡导反思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将积极福利嵌入新社会框架中,希望从根本上反思福利国家提供的消极福利社会政策,解决福利国家危机以及在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人为风险”(manufactured rsik,即我们在以一种反思方式组织起来的行动框架中要积极面对的风险),提出了一条超越左右理论的中间道路,即“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模式的超越构想①。积极福利强调自我实现和责任,主张国家和其他部门的多元合作,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最终实现人类福利,即鼓励人们追求全面幸福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道路”的理论实质是一种思想框架或社会政策制定的框架,它试图解释并帮助人们适应急剧变迁的世界②。“第三条道路”理论先是得到英国工党的大力倡导,接着欧洲各国具有社会民主主义倾向的政党纷纷响应。其理论被英国首相布莱尔、美国总统克林顿、德国总理施罗德等政界人士所实践,并在1997—1999年召开了“第三条道路”理论研讨会,由此“第三条道路”意识形态被广为传播并支持着社会政策的改革,引起全球瞩目①,同时也对中国社会保障等社会政策的反思和改革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思想指导。

纵观西方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理论,基本主张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但调控范围都仅仅限于再分配领域。因为现代经济学主流观点认为,追求公平是再分配的事,而初次分配应当讲求效率,应当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不应当干预初次分配。但是,我们应该清楚,政府不干预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完全的自由市场机制。而事实上,即便是西方发达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市场机制也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着垄断等不合理的因素,从而存在初次分配中的效率不公等问题。而对于市场化改革不够彻底的中国来说,也是如此。况且,收入分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伦理、社会和政治问题。对相同的收入分配格局,价值判断标准的不同可能得出的结论也有所差异。同样,收入分配关系合理有序,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又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初次分配是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社会成员对于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第一感受主要基于初次分配环节公平与否,而不是再分配环节公平与否,如工人对工资是否感到合理、企业家对企业利润是否感到满意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源”与“流”的关系,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某些环节,其本身就必须要求以初次分配公平为基础,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②。如果初次分配失衡的格局持续,再分配的调节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只有消除初次分配不公,堵塞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因此,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政府有必要运用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初次分配进行调节,使初次分配格局达到基本合理,以满足各方面有关伦理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诸多要求③。

1.3.2 社会保险调节收入初次分配的理论基础

1.3.2.1 罗默分配正义理论:机会平等、应得正义与利益补偿

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 1945—)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早期运用经济学方法对公平分配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一般剥削理论”,得出了“一切商品均受剥削”的论断。之后,他发现局限于经济学领域研究分配正义问题存在不足,于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他把研究视域转向政治哲学领域,并提出了以“机会平等”“应得正义”和“利益补偿”为核心的分配正义理论。

首先,罗默认为分配正义在于机会平等,平等是每个人的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罗默指出,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即生产资料初始分配的不公正①,也就是没能提供平等的机会。“社会主义唯一正确的伦理学论据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论据”②。社会主义应该为社会成员在“自我实现与福利”“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三方面提供平等的机会,而机会平等的第一要义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罗默认为机会平等的哲学寓意在于个人获得福利的多少取决于其努力程度,而不应该对其所处的境遇负责,也就是需要保证每个人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③。其次,分配正义是一种应得正义。在罗默看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正义就是要给人们应得的,毕竟“付出相同努力程度的主体得到的回报也应该相等”④。可见,罗默承认“劳动的异质性”,肯定“必要的差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最后,分配正义意味着要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补偿。利益补偿原则是罗默分配正义理论中的一大特色,不可否认的是,机会平等只能兼顾大多数人,而且应得正义原则更多的是关注效率,所以社会中仍不乏因为环境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非个人的努力程度)而陷入相对贫困和困境的弱势群体,即罗默所谓的“最不利群体”。罗默将个人责任因素考虑在内,通过折中主义分配理论,采用最大化最不利群体平均收益的方法来补偿最不利群体的利益,这样较之罗尔斯的最大化最不利群体的底线收益方法更为公正合理。

罗默以“机会平等”“应得正义”和“利益补偿”为核心的分配正义理论为实现初次分配公正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初次分配中,要践行分配起点的机会平等原则,这样每个人的才能和努力程度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分配过程中的应得正义原则才能使经济效率达到最大化,但应得正义原则中的按贡献分配存在不足,即会因个人能力差异而导致分配结果不公。因此,需要利益补偿原则来矫正这种不公,社会有责任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从而增强他们利用和把握机会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实质的分配公正。

1.3.2.2 包容性增长理论: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也叫“共享性增长”,最初是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提出的,提出的背景是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下出现的收入差距过大、社会矛盾有一定激化等社会问题,以及资源与环境严重受损等问题。胡锦涛在2010年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指出:“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该坚持发展经济,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加社会财富,不断为全体人民逐步过上富裕生活创造物质基础;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①。可见,包容性增长倡导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分配公平的价值理念,在消除贫困的同时,还要促进发展过程中的机会公平和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从而实现共享式的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实现初次分配公正的关键,包容性增长其实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包容即公平,增长即效率。首先,增长是包容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增长,包容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无法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真正的公平。其次,包容是增长的动力。只有实现包容,让社会经济发展惠及所有的地区和人群,才有可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发展潜能,促进社会经济高效发展。尤其对于中国来说,虽然社会财富逐年增加,但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收入分配公正已成了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内在要求和第一要义。中国更要处理好包容与增长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综上可知,人类社会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消除贫困,然后实现财富公平分配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历史。纵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尽管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结构有所差异,但却普遍经历了从慈悲到正义的发展历程,从最初济贫式的救助型制度安排到促进国民财富合理分配的普惠式的福利型制度安排。在低收入国家阶段,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更多充当着补救国民生计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补救式制度安排(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只是少部分人的福利),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收入分配,但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当进入中等收入国家阶段尤其是中等偏上收入国家阶段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已不只是消减贫困的工具,而且是调节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当进入高收入国家阶段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更多的是一种促使财富普惠全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福利型制度安排。中国已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收入分配差距也已到了畸高的程度,这成了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巨大障碍。因此,现阶段中国应当改革优化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其充分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真正实现国民福利与经济增长同步发展,促进全体国民合理分享发展成果。

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福利经济学、瑞典学派、凯恩斯主义和“第三条道路”理论等社会保障再分配理论以及罗默分配正义理论和包容性增长理论等社会保障调节初次分配理论的支持。当然,这些理论的发展与变迁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以及社会保障的实践密切相关,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即如何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以及如何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对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而言,就是要寻求一种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公平与效率更加协调的制度。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其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① 任保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及其现实性 [J].当代经济研究, 1999(4): 34-38.

① 任保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及其现实性 [J].当代经济研究, 1999(4): 34-38.

② A C PIGOU. Some aspects of welfare economics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51(6): 288-298.

① 庇古.福利经济学 [M].麦克米伦公司,1972: 123.

① 香伶.养老社会保险与收入再分配[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6.

② 高霖宇.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研究 [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58-59.

① 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 [M].李恵斌,杨雪东,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46-157.

② 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M].周戈,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7.

① 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55.

② 康士勇.初次分配如何实现公平 [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2):22-26.

③ 李连友.经济主体收入分配格局与政府调控 [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 2010: 60-62.

① 约翰·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 [J].段忠桥,刘磊,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

② 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 [M].余文烈,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 15.

③ JOHN E ROEME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

④ JOHN E ROEME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6-27.

① 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 [R].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20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