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简介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规种类繁多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二)德国:食品管理历史悠久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三)加拿大:食品检验相当严格
加拿大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
在原有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能量、钠、纤维、蛋白质、钙、维生素A、维生素C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
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四)日本:全面修正《食品卫生法》
日本人青睐国产食品。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对所有食品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如所有食品和添加剂,必须在洁净卫生状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储藏、搬运和陈列。
自日本发现了疯牛病后,日本政府决定成立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由政府任命担当大臣,委员会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价,下设常设事务局,同时还提出了全面改正《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安全的“改革宣言”。据报道,该宣言强调《食品卫生法》的目的要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必须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
二、中国食品法律法规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是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含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食品法规。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食品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食品规章一是指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食品基本法律、食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构成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 10章,包括 154条款。内容体系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订版)实际上是为配合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应运而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指产品必须同时具以下三个条件:①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的;②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③产品应是动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调整的产品范围,本法所指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②调整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③调整的管理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四)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是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同时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而且对人体不产生毒副作用。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原卫生部于1995年3月15日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6月1日实施。
(五)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
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出口食品的数量与品种不断增加,但进出口食品因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索赔、退货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管理。我国对进出口食品的管理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础。
(六)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1日实施。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于1980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次年3月1日正式实施。199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同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知识拓展】
【食品案例分析】这些案例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