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卷
- 《中国南水北调工程》编纂委员会编著
- 15118字
- 2021-10-22 18:58:15
第三节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中,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到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再到项目法人,各层级承担不同的职责,在整个体系运行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具体工作制度。
一、质量监管体系的职责分工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质量监管的主要部门包括建设管理司、监督司、监管中心和稽察大队。
(1)建设管理司主要职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研工作;拟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殊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组织协调工作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建设期的工程运行管理;承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监督司主要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枢纽和干线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提出监督检查和稽查报告,督促监督检查和稽查整改意见的落实;协调配合对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进行稽查;受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举报及调查办理有关事宜;承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管中心主要职责。为南水北调工程的投资计划管理、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承办有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中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申报与管理;负责对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站点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定期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和质量监督成果。
(4)稽察大队主要职责。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飞检,快速检查并及时、准确发现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满足要求。
(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的主要职责
在工程建设期,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要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对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的南水北调工程境内段进行监管。其具体职责基本类似,此处以河北省为例进行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11月23日批准设立河北省南水北调办(正厅级),为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南水北调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属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国家、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2)配合项目法人进行南水北调河北段主体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
(3)负责监督控制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总量并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汇总年度开工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并提出工程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
(4)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河北省基金方案和实施细则;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河北省配套工程筹资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省用户供水水价方案。
(5)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6)参与协调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省南水北调主体和配套工程占地、拆迁、安置移民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7)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河北段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负责省配套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并具体承办省配套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
(8)负责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宣传、信访工作;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省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9)承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河北省南水北调办内设5个职能机构:综合处、投资计划处、经济与财务处、建设管理处、设计与环境处。各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协调、监督、服务南水北调省内干线工程、水源工程的建设工作。
(2)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内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作。
(3)监督管理省内南水北调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工作。
(4)负责建设期征地的协调管理工作。
(5)监督实施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6)监督、组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殊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的实施。
(7)参与南水北调省配套工程阶段性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8)组织解决南水北调省配套工程建设的重大技术问题。
(9)组织管理省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研及咨询工作。
(10)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组织研究省内配套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11)配合协调省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环境问题。
(12)承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且与现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协调,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站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等系列管理办法,使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得以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巡回检查组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四)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项目法人组建形式、原则和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项目法人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有关办法,负责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设计修改审查、建设资金控制、招标结余资金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各项目法人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总体工作部署,执行国家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法人负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各项目法人在所负责的工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建设期间,主体工程的项目法人对主体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主要职责如下:
(1)初步设计组织责任。建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初步设计的组织工作交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在初步设计中的作用,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初步设计的责任单位,保证初步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协调。
(2)招标投标责任。各项目法人应将招标投标的视野放在全国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上,通过选择最优秀的施工企业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在招标投标中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做到打破地区和行业的保护,是项目法人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不论是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还是委托地方管理的项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均鼓励各项目法人大力推行代建制,以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和工程建成后项目法人的冗余负担。
(3)资金筹集责任。项目法人在资金筹措方面应按照工程的进度要求,提出合理的开工计划和建设计划。在计划当中应体现资金的配比和使用时段,体现最大效益的原则。项目法人应保证资金供应,保证工程不出现由于资金问题带来的停工。
(4)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南水北调工程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资金管理责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量大,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金,不仅关系到工程建设成本,也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各项目法人应对所管辖的工程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资金的审查和审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间接费和临建费、招投标结余的资金管理、检查,确保建设资金都用在工程上。
(6)社会责任。南水北调工程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工程技术层面,而且体现在社会层面,其中包括工程占用或者淹没大量的土地,需要迁移安置人口、迁建城集镇和专项设施、进行文物发掘和保护等。由于项目法人作为中央政府及各省市政府(出资方)的代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和承担向银行贷款及还贷的责任,在征地移民投资占工程总投资比重较大的情况下,从投资管理责任来看,项目法人参与征地移民工作是必要的,是南水北调工程与征地移民紧密结合的工程特点以及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决定的。因此,项目法人在征地移民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征地移民工作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到位不越位,切实做好征地移民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工作,筹集征地移民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和保证移民安置的效果等。
二、质量监管体系的工作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工作制度都应进行创新。在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通过质量管理体系中各层级的共同努力,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质量监管工作体系(见图3-3-1),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
为适应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和高压质量监管的要求,规范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了质量管理制度,创新了质量监管措施,对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2002年工程开工,历经高峰期、关键期以及收尾期、决战期,为了实现建设一流工程的建设目标,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从发现质量问题、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追究着眼,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和建设大环境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为了评价质量监管情况,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实施了质量评价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监管评价体系,作为决策者的决策依据。
(1)查找质量问题制度。查找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问题是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为了全面、及时地找出管理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采取了专项稽查、专项巡查、飞检检查和举报调查以及集中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为了使措施有效地执行和落实,制定了相关制度。
图3-3-1 南水北调工程监管工作体系
(2)质量问题认证制度。质量问题认证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对质量问题的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公平和公正地表述,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明确界定。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三位一体”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做好质量问题认证工作,结合质量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认证实施方案》。
(3)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措施主要包括月季会商、督促整改、季度集中处罚和“五部联处”等,出台的制度主要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南水北调工程中发生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网络公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和《质量监管工作会商制度》等。
(4)质量管理评价制度。为了对质量监管单位、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评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研究确定质量管理评价指标,建立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变化趋势,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在不同阶段,南水北调工程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在南水北调全过程有质量监督制度和稽查制度等水利行业基本监督制度指导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在高峰期、关键期有飞检制度、集中整治制度、站点监督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专项稽查制度、关键工序考核制度、质量会商制度、重点项目监管制度、质量关键点监管制度和举报制度等制度指导工程的监督工作;在再加高压阶段,有快速质量认证制度、监理集中整治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回头看”集中整治制度等。
(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相关工作制度
地方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相关监管制度,同时还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延伸和创新。以下以河南省和河北省为例进行说明。
1.河南省南水北调办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与创新
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始终把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为配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质量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措施。
(1)质量高压制度落实。自2011年进入高峰期和关键期之后,河南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高压高压再高压”的要求,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查、稽查力度,充分利用质量信用评价、质量预警、质量举报机制,完善质量控制网络,加密检查频次,扩大覆盖范围,强化检查手段,对发现的问题,加快认证速度,加大处罚力度,严惩恶意质量违规行为,坚决对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硬起手腕、敢于碰硬,追踪结果,确保各类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努力消除工程质量常见病、多发病。
(2)质量飞检制度。成立质量飞检大队,利用地质雷达、混凝土强度回弹仪、混凝土扫描仪等检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足配强管理力量。
(3)关键部位工序监管制度。突出薄弱环节的监管,强化高填方、改性土、跨渠桥梁、大型控制性建筑物、隐蔽性工程等重点工程实体质量管理,对关键工序、重点监管项目和质量关键点,实行严管严控,完善预警机制,增强风险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质量问题源头控制。严把材料进场关,决不允许不合格材料进入工程现场,确保原材料质量;严把工序验收关,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实行建管、监理、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站“五方联检”,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下一道工序;加大对关键工序考核工作的抽查频次,每月以稽查、飞检、巡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抽查,严格考核奖惩。
(5)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
(6)落实激励机制。开展季度、年度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完善质量评价警示机制和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构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誉平台,强化质量问题约谈工作机制。
(7)加大对监理的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以“三清除一降级一吊销”为核心的监理整治活动,坚决遏制监理人员不作为的违规行为,切实发挥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各项目建管处专门组织编制了监理整治方案,并对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8)开展质量排查。组织各项目建管处分别对所管辖范围内在建跨渠桥梁预应力工程、高边坡及高地下水位渠段、土方回填、逆止阀及混凝土建筑物等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成立质量巡查大队。为进一步加大质量检查力度,在质量飞检大队增加飞检频次的同时,成立质量巡查大队,对工程实体质量、违规行为进行不间断检查,及时发现恶意违规行为、严重实体质量和监理人员不作为等问题。
2.河北省南水北调办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与创新
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指导下和河北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河北省南水北调办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施工单位质量保证、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设计单位质量服务、建设单位质量监管的质量管理模式。以层层签订质量责任制为手段,坚持“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并通过完善奖惩制度,不断加强和督促管理,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河北省南水北调办成立了质量安全部,专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成立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责任奖惩,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分级负责管理。其延伸与创新工作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1)开展质量整治,质量管理关口前移。河北省南水北调办从开展质量整治活动以来,成立了质量集中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主任及工程建设部经理,要求小组履行其职责,积极组织开展质量集中整治工作。实行质量管理关口前移,以监控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控制为主,对原材料和施工方案加强关注和检查。对原材料质量控制,从料源选择、进场验收、保存、取样检测及现场施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检查把关。质量整治过程中,河北省南水北调办多次聘请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土方填筑及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文件,要求相关单位限时整改。对质量缺陷处理和备案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原因明晰、整改措施落实、资料完善真实。
(2)质量专项检查制度。2011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开展了质量专项检查活动,河北省南水北调办组织各参建单位认真开展质量管理整治活动,形成了“转作风、履职责、强监督、凝合力”,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又好又快的工程建设氛围。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监督检查;三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追究,强化质量意识;四是采用科技手段,消除质量隐患。
(三)项目法人相关工作制度
以中线干线工程项目法人、东线山东干线工程项目法人和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及项目法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为例进行说明。
1.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和代建相结合的建管模式。中线建管局于2004年成立,根据线性工程特点,下设天津、河南、河北、惠南庄泵站四个直接项目管理部门。
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是对全干线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中线建管局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制定了质量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根据工程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管理采取不同的措施。
中线建管局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高压高压再高压,延伸完善抓关键”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各项监管措施,通过加强直管、代建项目建管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促进委托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达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在原有的质量监控体系下,前移质量监控关口,通过质量抓落实,最终达到提前预防、及早发现、认真解决的质量管理目标。中线建管局相关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质量管理制度。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特点,中线建管局制定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对参建各方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建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工程巡查制度。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战线长、参建单位多、建管模式多样、社会影响巨大,为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从2006年6月开始,中线建管局不定期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主要由中线建管局工程建设部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由局领导带队,局属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或聘请行业专家随同巡查。巡查人员统一佩戴安全帽、佩戴胸卡等标识,自带交通工具前往,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通知。
所巡查的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办法、通知和规定,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及文明施工等有关各种行为进行巡查。
(3)项目法人检测与巡视制度。为保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中线建管局委托质量检测单位、测量检测单位对中线干线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测量检测。检测单位代表中线建管局开展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工作的合同职责。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为:按一定比例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常规性检测。
对监理单位进行巡视抽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监理实验室资质认证、试验操作、试验规章制度落实、试验资料记录情况等。
对施工单位进行巡视抽查的内容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场原材料使用情况,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抽检情况,工地实验室资质认证、设备人员、试验规程、试验规章制度落实和试验资料记录情况等。
2.东线山东干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按照“高压高压再高压,延伸完善抓关键”的工作要求,坚持“检查检查再检查,细致严格抓强化”的工作思路,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以强化质量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重点,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新管理机制,夯实管理基础,严格责任追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东线山东干线项目法人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稽查制度。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的稽查检查工作,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设立了稽察处,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成立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监督管理中心,聘请外部知名专家,建立了稽查专家库。稽查检查的目的是 “检查、指导、整改、提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委托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担工程建设部分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函》(国调办建管〔2005〕35号),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于2005年11月20日正式成立了南水北调工程山东质量监督站,负责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为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山东质量监督站先后设立截污导流工程、韩庄运河段工程、穿黄河工程、两湖段工程、济南以东段工程及鲁北段工程等6个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在南水北调工程山东质量监督站授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监督员对站长负责。项目站人员常驻工地。
(3)质量关键点控制制度。质量关键点是指对工程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质量控制的要点部位。质量关键点的监督管理采用项目法人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和山东质量监督站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施工、监理现场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关键点的质量控制情况。见证检测和委托第三方检测,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建立重点监管项目质量监管档案,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建设状态、历次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4)质量检测制度。通过考察,委托淮河流域水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两家单位承担第三方质量检测任务,明确质量检测的范围、项目,涵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分别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委托检测均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了委托合同,明确检测范围、项目及其他有关事项。
(5)集中整治制度。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成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检查、督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工程质量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集中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建议;监督、检查公司有关部门、各现场建设管理单位(含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的抽查复查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现场建设管理单位(含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整治工作由其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整治工作的实施,同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整治工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6)质量目标考核制度。对参建单位包括现场建管单位,设代组、项目监理部、施工项目部的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现场建管单位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组建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设代组、项目监理部、施工项目部由现场建管单位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考核工作组负责现场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四类。处罚方式包括:①诫勉谈话。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由监理(监造)单位、现场建设管理处、现场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②书面批评。监理(监造)单位、现场建设管理处、现场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根据各自管理权限或依据合同约定,可向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下发书面批评。书面批评分为:监理(监造)工程师书面批评;现场建设管理处、现场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书面批评,包括整改、整顿、停工整顿、通报批评;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及监督管理单位下发的通报批评等。③经济处罚。由现场建设管理处、现场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根据各自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提出的经济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实施。④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生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根据行政管理关系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格或向有关部门建议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⑤追加处罚。责任单位被诫勉谈话3次仍再次出现相同性质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罚单位可书面批评;书面批评后仍再一次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质量问题,对责任单位处以30万元的经济处罚。责任单位被诫勉谈话2次不进行整改的,处罚单位可书面批评;书面批评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追加通报批评并处以50万元的经济处罚。
3.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质量控制制度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参建各方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精神要求,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为重点,突出高压抓质量,深入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努力消除工程质量常见病和多发病为质量管理目标,以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为载体,全力以赴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他们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坚持“质量第一,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质量方针,以创建优质工程为目标,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责任的落实,及时与新开工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并督促层层签订质量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2)积极组织开展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2012年度质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成立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质量集中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并联合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集中整治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有关问题做进一步认定。各参建单位通过质量集中整治,增强质量责任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南水北调工程质量。
(3)加强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抽检。为进一步加强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除现场建管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抽检外,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委托水利部长江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引江济汉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4)积极组织施工图审查。针对工程重点标段,先后组织引江济汉工程施工图审查、引江济汉荆江大堤防洪闸施工图审查、引江济汉工程渠道图纸审查、局部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形成审查意见。
(5)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以组织各参建单位交流学习、组织参加技术培训会、印发培训资料和开展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①组织各参建单位到质量管理较好的单位参观,交流学习先进的施工工艺与管理方法;②组织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南水北调工程膨胀土和高填方段技术培训会,印发《关于组织学习〈膨胀土和高填方技术成果交流材料〉的通知》,要求参建各单位组织学习;③将南水北调各项制度法规整理汇编成册,印发各参建单位学习;④开展知识讲座,特邀有关专家在全省质量工作会议期间进行质量管理知识讲座,专门组织召开湖北省南水北调验收工作培训会等。
(6)加强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对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原材料检测、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印发整改通知,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要求现场各建管单位加大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力度。
(7)加强质量问题整改,严格责任追究。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立即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出重拳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不合格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开除处理。此举在工程全线引起极大震动,有效地提高了工程各参建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8)落实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强问题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举报受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工程各施工标段设立举报公告牌,建立举报协助办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工程建设举报协助办理部门,协助完成举报问题的核实及整改落实工作。
(9)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印发了《关于成立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了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并及时组织了已完工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积极组织了部分工程闸门埋件、金属结构设备、发电机组、闸门等出厂验收工作。
4.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制度
(1)开工条件审核制度。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积极准备开工,同时,业主也应为施工单位积极提供开工条件,确保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应认真审核开工条件,其中包括施工单位和业主两个方面的条件。
(2)工程材料检验制度。工程施工所用的材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使用前均必须经过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在指定部位使用;主要建筑材料若是订货,则施工单位在订货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等资料,经同意后方可办理订货手续。材料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监督施工单位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填报建筑材料报验单,详细说明材料来源、产地、规格、用途及施工单位检验情况;其次,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进行审核,并对材料质量作出合格与否的评价;最后在报验单上列明:所验材料的取样、试验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所验材料可否在指定的工程部位使用;施工单位的材料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在料场或材料供应地,对拟用材料进行取样检验,并向监理部填报《建筑材料报验单》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申请进场使用。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复验,并向监理部填报《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申请批准使用。
(3)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审核审批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工程结构、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和管理等多种因素,制订详细的机械化施工方案,并填报《进场设备报验单》,列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日期、技术状况及拟用目的等内容。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单位将准予进场的施工机械进场后,监理工程师还应到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方法是目测或试验。除进场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填报进场设备报验单外,对后续开工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在其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同样要求其填报用于该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清单,必要时也应做试验检查。凡是进场后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随便撤离现场,若要撤离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核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出具体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5)质量控制点设置制度。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保证施工质量必须控制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实践证明,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质量进行预控的有效措施。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中各环节或部位的重要性、复杂性、精确性,全面、合理地选择质量控制点。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设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或旁站监理,以确保控制点的施工质量。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为了使施工单位熟悉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以及关键工程部位的质量要求,同时也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三方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办法,写出会议纪要。
(7)设计变更处理管理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在施工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必要的变更。设计变更对施工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均有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遵循设计变更的报批程序,合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能提出设计变更,但不管由谁提出任何内容的变更,都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才能执行设计变更。
(8)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在工程施工中,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质量事故,如确实出现了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施工单位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处理完毕后提交复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检查验收合格后,即可下达复工指令。质量事故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一般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的依据、方法和技术措施、质量事故处理实施中各种原始记录、检查验收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论等。
(9)隐蔽工程与关键工程部位验收制度。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合格后,在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上签字,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发合格证。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地下建筑物岩石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隐蔽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检验的关键部位(应事先确定),其终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特别重要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专职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终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由建设、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除上述九个方面的制度外,监理单位还建立了常见的监理日志与监理例会制度。监理人员逐日将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监理日志应详细、准确、清晰和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