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1)《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前期工作志稿》是一部记录引汉济渭工程早期研究到初步设计报告获得批准这一时段发展历史的专业志书。

(2)本志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为指导,实事求是地记述引汉济渭工程前期工作的发展过程及其重要成果,重点记述中央领导、国家相关部委、长江与黄河两大流域机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汉济渭工程前期工作的重大决策;记述省人大、省政协对前期工作的推动作用;记述省级有关部门、工程所在地“三市四县”党政领导对前期工作的大力支持。本志力求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和“资治、存史、教化”的目的。

(3)本志记述的内容,考虑到与《陕西水利志》《陕西江河大典》等现有志书成果在内容上的衔接,减少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对渭河、汉江及其流域的治理历史追溯从简,对相关志书中已有的自然历史现状记述从简;详细记述的内容上限起自1984年最早提出省内南水北调初步设想,下限截至2015年水利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重要事项延至封笔。

(4)本志以事谋篇,以事系人,按事件发生、发展的顺序编排,分篇、章、节、目四个层次,篇、章、节均有标题。内容结构遵循横排门类、纵述始末的原则记述,既顾及全面又突出特点。

(5)本志设凡例、序、概述、大事记、志、图、表、录。以文字记叙为主,随文配以必要的表格、照片和插图置于卷首和正文之中,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附于卷后。附录以篇为单位编号。

(6)本志记述坚持实事求是、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事之中的原则,选录引用的历史资料注明出处,不随意删减。

(7)本志编写采用记述体、语体文和书面语。文字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公布的简化字。其中古人名、古地名、河流名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者,仍用繁体字。标点符号用2012年6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引文和需要加注说明的专用名词、简称词语和特定事物,采用括注或脚注的方法注明。

(8)本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新中国。对新中国建立前的朝代、官府、官职,按历史习惯称谓书写。新中国成立后的党政机关、水利单位、群众团体的称谓在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括注简称,其后只写简称。

(9)年代的记述,历史上民国及其以前纪年统用汉字,并在括号内注明公元年和月、日,之后纪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并注明公元纪年。

(10)计量单位采用国家颁布的通用计量单位。数字按201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书写。

(11)本志资料来源:一是省水利厅、省引汉济渭办提供的资料;二是承担前期工作任务的相关、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三是省引汉济渭办的档案资料;四是正式出版的水利专著、报纸刊物和有关水利志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