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报告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丛书》编委会
- 6302字
- 2021-11-05 17:12:35
第一节 用水户用水调查
工业企业用水调查是将全部用水大户以及一般用水户中采用系统抽样方法选取的典型用水户作为调查对象,所有调查对象均建立逐月取用水台账,获得其年用水量,并汇总分析区域用水大户用水量和典型用水户万元工业总产值用水量作为推算全口径工业用水量的基础。
一、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确定
1.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用水户调查对象主要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通过基础资料整理和分析、初选调查对象、补充和核实调查对象、形成调查对象名录等步骤确定。
(1)基础资料整理和分析。
为确定工业企业用水户调查对象,从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中获取工业企业的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所在地址、行业类别及代码、用水量等基本信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代码:44)中水力发电企业不属于调查范围,不作为工业调查对象。工业企业按照用水量大小和行业代码进行排序,形成工业企业用水调查的初始名录。
(2)初选调查对象。
以初始名录作为基础,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
1)工业企业用水大户确定。根据各地工业企业用水情况不同,将用水大户的划分标准分为年取用水量15万m3、10万m3和5万m33个档次。将县级行政区内的工业企业按用水量大小依次排序,从高到低分析县域内年取用水量大于等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过50家则以该档作为用水大户的划分标准,最低标准为5万m3。
2)工业企业典型用水户确定。工业企业名录中除被选定的用水大户以外,剩余的企业作为选取典型用水户的总体。采用随机等距抽样的方法,分别选取高用水工业企业典型用水户及一般工业企业典型用水户数量各25户以上。
(3)补充和核实调查对象。
初选调查对象后,一方面对用水大户进行补充,主要包括:①第二次经济普查后新建或扩建其年取水量超过用水大户标准的工业企业;②经济普查资料中被遗漏的工业用水大户。另一方面,核实被选取的所有调查对象,对于已经停产、倒闭的企业予以剔除,若为典型用水户则重新从工业企业单位名录中更换,以满足调查样本规定的数量要求。
(4)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将补充、核实后的调查对象填入工业企业调查对象名录表,形成最终的调查对象名录。
2.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指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其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水户直接供水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村镇)集中供水企业和单位[1]。对于利用自备水源,向本单位的生产区和居民区供水的企业不作为公共供水企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村、镇自来水供水单位视为公共供水企业。对于向市区或镇区供水的同时,其供水管网延伸到农村的自来水供水企业,归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二)调查指标获取
1.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用水调查的指标包括所在位置、所属行业等静态指标,以及2011年总产值、产品产量及用水量、年取水量和年用水量等动态指标。2011年总产值、产品产量等经济指标从企业的财务报表等日常统计中获取,2011年取水量和用水量则通过建立健全计量设施、记录取用水台账获取。
工业企业调查对象均建立了取用水量台账,以获取真实可靠的动态数据。调查对象的取水量为从各种水源取水口取用的水量,而用水量为所取水量中实际进入企事业单位的水量(不包括进入单位前的输水损失)。当取水距离较远、输水损失较大时,取水量大于用水量;若取水距离较近、输水损失较小时,取水量则近似与用水量相等。对于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湖泊上取水的取水量,以及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取水量,直接采用河湖开发治理普查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成果。对于其他取水口,有计量设施计量时,直接采用计量设施数据,建立台账表,获取各月取水量;没有计量设施计量时,按适宜的方法,记录取水时间、取水设备额定流量、临时测定流量、用电量等辅助台账数据,推算各月取水量,并计入台账表中。
2.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供水人口、不同水源取水量、出厂水量、不同行业售水量等。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量由取水水源管理单位根据计量数据或推算数据提供。对于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湖泊上取水的取水量,以及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取水量,直接采用河湖开发治理普查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成果。供水人口、供水量、售水量则从企业日常统计报表中获取。
二、用水大户用水调查
本次普查,各地根据工业用水大户的数量及其分布确定大户标准,大多数县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大户的划分标准为年取用水量5万m3。在全国2853个县级普查单位中,以5万m3为规模标准的有2778个县级普查区,以10万m3作为规模标准的有38个县级普查单位,以15万m3为规模标准的有37个县级普查单位。工业用水大户调查成果如下。
(一)火(核)电企业
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共调查火(核)电用水户2929个,火(核)电企业总装机容量7.24亿kW,从各种水源共取水533.90亿m3,企业实际使用的净用水量为526.46亿m3。
我国火(核)电用水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省份及其他南方沿海省份。火(核)电企业用水量超过20亿m3的省级行政区有江苏、上海、湖南、湖北、广东和安徽,低于1亿m3的省级行政区有西藏、海南、青海、天津、北京和云南。各省级行政区火(核)电工业净用水量详见图3-1-1和附表A8。
我国直流式冷却火(核)电企业数量较少,但用水量较大。全国有直流式冷却火(核)电企业199家,占火(核)电企业数量的6.8%;总装机容量1.76亿kW,净用水量471.35亿m3,占火(核)电企业净用水量的89.5%。直流式冷却火(核)电企业装机容量高于1000万kW的省级行政区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广东。直流式冷却火(核)电企业净用水量占火(核)电企业净用水量比例超过50%的省级行政区有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
图3-1-1 各省级行政区火(核)电工业净用水量
(二)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
1.高用水工业
全国共有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17823个,其工业总产值为12.54万亿元,从各种水源共取水168.24亿m3,企业实际使用的净用水量158.48亿m3,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为12.6m3。
全国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调查对象数量为575个。其中,对象数量超过10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低于1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北京、海南、西藏和青海。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数量详见图3-1-2。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详见图3-1-3。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详见图3-1-4。
2.一般工业
全国共调查一般工业用水大户21824个,其工业总产值12.79万亿元,从各种水源共取水81.94亿m3,企业实际使用的净用水量为77.89亿m3,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6.1m3。全国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调查对象数量为704个。其中,对象数量超过10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和河北,低于1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西藏、海南、青海和北京,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数量详见图3-1-5。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详见图3-1-6。各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详见图3-1-7。
图3-1-2 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数量
图3-1-3 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
图3-1-4 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用水大户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
图3-1-5 各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数量
图3-1-6 各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
图3-1-7 各省级行政区一般工业用水大户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
(三)用水大户分布
1.省级行政区用水大户分布
全国共调查工业用水大户[包括火(核)电企业]42576个,其工业总产值27.15万亿元,净用水量为762.83亿m3。各省级行政区中,工业用水大户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4个省,均在3000个以上,共占全国工业用水大户的35.8%;工业用水大户用水量主要集中在江苏、上海、广东、湖北、湖南、安徽等6个省(自治区),均在50亿m3以上,共占全国工业用水大户用水量的61.5%。其中,广东省调查对象数量最多、工业总产值最大,调查对象共4565个,工业总产值3.40万亿元;西藏自治区调查对象数量最少、工业总产值最小,调查对象共44个,工业总产值0.003万亿元;江苏省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最大,达到173.87亿m3,主要是直流火(核)电企业较多;西藏用水量最小,仅为0.12亿m3。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大户数量及净用水量详见图3-1-8和图3-1-9。
图3-1-8 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大户数量
全国工业用水大户[包括火(核)电企业]净用水量占全部工业净用水量的67%。由于各省级行政区用水大户分布不均,其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占其工业净用水量比例相差较大。上海、宁夏、江苏、青海、山西、重庆、吉林、天津、新疆、湖南、甘肃和湖北等省级行政区的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比例超过了70%,而河南、西藏、北京等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的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比例不足30%。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占其工业净用水量的比例详见图3-1-10。
图3-1-9 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
图3-1-10 各省级行政区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占其工业净用水量比例
2.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水源结构
全国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236.4亿m3,其中利用自来水的水量占29%,利用自备水源的水量占71%。从全国来看,用水大户的用水来源主要为自备水源,大部分省级行政区情况也一样,而北京、天津、黑龙江和广东的自来水利用量则略高于自备水源。各省级行政区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水源构成详见图3-1-11。
全国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共3.96万个左右,其中以自来水为水源的个数占44%,以自备水为水源的个数占39%,同时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的个数占17%。从全国来看,华北、东北、西南和西北地区以自备水为主,华东和中南地区以自来水为主。详见图3-1-12。
图3-1-11 各省级行政区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分水源用水量比例
图3-1-12 全国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分水源企业个数比例
全国年用水量5万(含)m3以上的非火(核)电工业大户万元总产值用水量为9.7m3,其中利用自来水的为4.7m3,利用自备水的为15.8m3,同时利用自来水和自备水的为12.1m3。从全国来看,利用自来水的大户用水效率较高,利用自备水的用户用水效率较低。
3.用水大户规模特征
全国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共3.96万个左右,其中,年用水量5万(含)~15万m3的大户占用水大户的48%;15万(含)~50万m3的大户占用水大户的32%;50万(含)~100万m3的大户占用水大户的10%;100万(含)m3以上的大户占用水大户的10%。全国用水大户数量构成详见图3-1-13。
全国非火(核)电工业用水大户净用水量为236.4亿m3,其中,年用水量5万(含)~15万m3的大户用水量占用水大户总用水量的6%;15万(含)~50万m3的大户用水量占用水大户总用水量的14%;50万(含)~100万m3的大户用水量占用水大户总用水量的11%;100万(含)m3以上的大户用水量占用水大户总用水量的69%。全国用水大户用水量构成详见图3-1-14。
图3-1-13 全国用水大户数量构成
图3-1-14 全国用水大户用水量构成
总体来看,年用水量100万m3以上的用水大户虽然数量较少(占用水大户的10%),但用水规模很大(占用水大户总用水量的69%),5万~15万m3的用水大户虽然数量很多(占用水大户的48%),但用水规模较小(占用水大户总用水量的6%)。
(四)公共供水企业
1.供水量
全国共调查公共供水企业(单位)16580个,供水范围内人口为74497万人,取水总量为707.95亿m3,供水量(出厂水量)为669.40亿m3,售水总量为572.02亿m3。在售水总量中,生产运营用水170.82亿m3,占29.9%;居民家庭用水244.79亿m3,占42.8%;公共服务用水80.82亿m3,占14.1%;其他用水75.60亿m3,占13.2%。从取水量与售水量的差值分析,全国公共供水企业耗损水量135.93亿m3,综合耗损率19.2%。从出厂水量与售水量的差值分析,全国公共供水企业输配水耗损率14.5%。
根据用水统计口径,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配水过程中的损耗水量将计入工业、居民生活、第三产业用水中。工业、居民生活、第三产业使用自来水所应分摊的输水损失,分别按公共供水企业售水量中生产运营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所占比例估算。估算结果为:工业、居民生活、第三产业应分摊自来水的损耗水量分别为46.76亿m3、67.08亿m3和22.15亿m3。
从省级行政区看,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量大于50亿m3的有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4个省(直辖市),取水量小于5亿m3的有西藏、青海、宁夏等3个省(自治区)。各省级行政区综合耗损率在11.9%~30.3%,其中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综合耗损率较高,华北地区及西北地区综合耗损率较低。
2.不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情况
图3-1-15 不同取水规模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量比例情况
全国年取水量1亿(含)m3以上的公共供水企业有88个,供水人口1.74亿人,取水量260亿m3,占总取水量的37%;年取水量1000万(含)~1亿m3的企业有1001个,供水人口2.52亿人,取水量297亿m3,占总取水量的42%;年取水量500万(含)~1000万m3的企业有674个,供水人口6923万人,取水量51亿m3,占总取水量的7%;年取水量100万(含)~500万m3的企业有2656个,供水人口1.24亿人,取水量65亿m3,占总取水量的9%;年取水量100万m3以下的企业有12161个,供水人口1.24亿人,取水量34亿m3,占总取水量的5%。不同规模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量比例详见图3-1-15。
总体来看,随着公共供水企业规模的扩大,供水范围也愈大,人均用水量指标也随之逐渐提高。从地域分布来看,年取水量100万m3以下的企业一般都集中在农村和镇区,供水范围主要为居民生活用水,人均取水量指标较低;年取水量超过1000万m3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城市,供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工业、服务业用水等,人均用水量指标相对较大。全国不同取水规模公共供水企业人均供水量详见图3-1-16。
三、典型用水户用水调查
本次普查,全国共调查高用水工业和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127247个,其工业总产值5.28万亿元,净用水量为19.85亿m3,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为3.8m3。
(一)高用水工业
图3-1-16 不同取水规模公共供水企业的人均供水量
本次普查,全国共调查高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44242个,工业总产值19722亿元,取水量9.04亿m3,净用水量8.87亿m3,万元工业总产值净用水量4.5m3。全国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调查对象数量为1427个。调查对象数量超过2500个的省级行政区主要有山东、河南、江苏、福建、浙江和四川,低于5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西藏、青海、海南、宁夏和上海,详见图3-1-17。调查对象用水量超过6000万m3的省级行政区有浙江、福建、山东,低于500万m3的省级行政区有西藏、海南和宁夏,详见图3-1-18。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典型调查对象万元工业总产值用水量差异较大,低于2m3的省级行政区有辽宁和天津,万元工业总产值用水量大于10m3的省级行政区有安徽、湖北、湖南、广西和福建,详见图3-1-19和附表A9。
图3-1-17 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对象数量
(二)一般用水工业
图3-1-18 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用水量
图3-1-19 各省级行政区高用水工业典型户万元工业总产值用水量
全国共调查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83005个,工业总产值3.30万亿元,取水量11.28亿m3,净用水量10.98亿m3,万元总产值净用水量3.3m3。全国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区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调查对象数量为2677个。其中,调查对象数量超过40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河南、山东、四川、河北、江苏和广东,低于1000个的省级行政区有西藏、青海、海南、天津、上海和宁夏,详见图3-1-20和附表A9。各省级行政区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净用水量详见图3-1-21。各省级行政区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万元总产值净用水量详见图3-1-22。
图3-1-20 各省级行政区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对象数量
图3-1-21 各省级行政区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净用水量
四、调查对象用水情况
本次普查,全国调查工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共16.98万个,调查对象总取水量为804.40亿m3,净用水量为782.75亿m3,占全国全部工业净用水量的68%。各省级行政区工业调查对象用水量占全部工业用水量的比例大多在50%以上。调查对象的工业总产值为32.4万亿元,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全国产值规模以上(2000万元)工业企业的总产值为84.4万亿元,本次调查对象总产值占40%,比例相对较高。调查的火(核)电工业企业总装机容量为7.2亿kW,与中国电力年鉴公布的火(核)电装机容量基本一致。调查对象用水量占全部工业用水量的比例详见图3-1-23。
图3-1-22 各省级行政区一般用水工业典型用水户万元总产值净用水量分布
图3-1-23 各省级行政区工业调查对象用水量占全部工业用水量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