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2.4 水泥的验收与保管

2.4.1 水泥的验收

2.4.1.1 水泥交货与验收

水泥出厂前是按品种、强度等级编号的,每个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取样单位应有代表性。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前者为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取数量为20kg的样品缩分为两等份,签封后,一份检验,一份由卖方保存。当有争议时,则40天内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以内完成。采用后者验收方法时,异议期为3个月。

2.4.1.2 水泥数量检验

一般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其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

2.4.1.3 检验水泥外观质量

1.水泥品种鉴别

通过观察水泥的颜色来区分水泥的品种,详见表2.22。

表2.22 通用水泥的品种(颜色)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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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泥包装检验

应注意核对包装袋上的执行标准、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等内容。常用水泥包装标志见表2.23。

表2.23 常用水泥包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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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 工程现场水泥检验规定

水泥进入工程场地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袋装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水泥超过1个月)、散装水泥出厂超过6个月时,应对水泥进行复验,并按其实测强度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应随机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取等量水泥,经搅拌混合均匀后不少于12kg。袋装水泥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经混合拌匀后取总量至少12kg。

按照上述方法取得的样品,按标准规定检验前,将其分成两等份,盛于密闭、防潮且不易与水泥发生反应的容器中。一份用于标准检验,一份封存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复验。

2.4.1.5 水泥受潮程度的鉴别与处理

1.水泥受潮

水泥中的活性矿物与空气中的水分、二氧化碳发生水化反应,使水泥变质的现象,称为水泥受潮(也称水泥风化)。受潮后的水泥凝结迟缓,强度也逐渐降低,会影响正常使用。

2.水泥受潮程度与处理

由于保管不当,水泥受潮程度的鉴别与处理方法见表2.24。

表2.24 水泥受潮程度的鉴别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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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潮水泥,因受潮程度不同,强度降低程度不同,应谨慎使用。通常在使用受潮水泥前,应对其进行烧失量和强度等级检验,并按实测强度结果使用。

2.4.2 水泥的储存

2.4.2.1 散装水泥的储存

散装水泥宜在仓罐中储存,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出厂日期分库存放,不得混存,并应定期清仓。散装水泥在库内储存时,水泥库的地面和外墙内侧应进行防潮处理。

2.4.2.2 袋装水泥的储存

1.库房内储存

库房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库内应保持干燥,防止雨露侵入。水泥堆放时,应按品种、强度等级(或标号)、出厂编号、到货先后或使用顺序排列成垛,堆垛高度以不超过12袋为宜,堆垛应至少离开四周墙壁20cm,各垛之间应留置宽度不小于70cm的通道。

2.露天堆放

当限于条件,水泥露天堆放时,应在距地面不少于30cm的垫板上堆放,垫板下不得积水。水泥堆垛必须用苫布覆盖严密,防止雨露侵入使水泥受潮。

3.储存期限

水泥储存期过长,其活性将会降低。一般储存3个月以上的水泥,强度约降低10%~20%;储存6个月约降低15%~30%,1年后约降低25%~40%。对已进场的每批水泥,视在场存放情况,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其强度和安定性。存放期超过3个月的通用水泥和存放期超过1个月的快硬水泥,使用前必须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