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安全事故管理
1.8.1 安全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因素影响,使工作停顿下来。例如,作为砌砖用的脚手架倒塌了,砌筑工作不得不暂时停止;起重机吊装构件时,构件碰伤了人等,这些都认为是事故。
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不幸事件,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事故可能造成人员的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些事故虽然物质没有受到损失,是未受直接物质损失,但间接损失是有的,如由于操作者或机械设备停止了工作,则生产不得不停顿下来,意味着不进行物质的生产,在停顿期间内,自然会受到经济损失。
1.8.2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操作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牺牲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最重要的手段,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事故隐患,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重要的思想。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它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与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在对项目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的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在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和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
1.8.3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①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现场物证、人证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收集;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②事故现场处理事项: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做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③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做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伤亡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