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时代的继承法律与实务
- 馨泽?家族治理与财富传承团队编著
- 3397字
- 2021-11-06 15:10:43
第四节 婚姻协议对遗产范围认定的影响
2019年8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人口总量平稳增长 人口素质显著提升——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字里行间显示出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不争事实。老龄化社会的一大后果,即继承事件的频繁发生,而我国民众传统观念中的讳言生死观念与上述现实出现了脱节,导致继承纠纷不断涌现。为了避免继承纷争对亲情的破坏,部分有识之士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赋予的权利,实践包括婚姻财产协议和遗嘱在内的各种安排,但如果不注意协议之间的衔接,也会产生新的问题。
梳理继承事件的基本逻辑主要有三步:一是确定遗产范围;二是确定有权获得遗产的人选;三是确定每人可获得的份额。婚姻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关系被继承人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从第一步就会对继承产生影响。
一、什么是婚姻协议
说起婚姻协议,许多人应该都有所耳闻但又不甚了解。其中的婚前协议被视作西方的“舶来品”,是社会名流、富商巨贾经常使用的手段。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会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婚后的财产做出约定。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忠诚协议”,是众多夫妻为了强调双方的忠实义务而经常在婚姻存续期间采用的一种协议,多与人身关系相关,同时将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或转移作为违约的后果之一。由于一直以来存在的误解与争议,此类协议被寄予了当事人自身很难承受的种种厚望,之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实际上,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婚姻协议范围其实很广。从婚姻的各个时间阶段来看,除了上文常见的“婚前协议”与“忠诚协议”,婚姻协议还包括与婚姻全过程相关的各类协议,例如,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与离婚协议等。
婚姻协议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有充分的法律基础。早在2001年,原《婚姻法》第19条就规定了夫妻可以自行约定双方财产的所有制形式。随着相关规定被更多人所知以及社会财富积累和大众观念的变化,不少夫妻签署了婚姻协议,此类协议也必然会影响后续继承发生时作为配偶一方的遗产范围。
当然,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很难通过高度概括的规定全面解决。尽管婚姻协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主流观点的承认,但司法界众多人士对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对同一事实情况会出现不同的认定与解读。虽然都是婚姻协议,各类具体协议之间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例如,协议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婚姻协议与继承出现分歧,则会给协议性质的认定增加障碍。
二、婚姻协议影响遗产范围的不同情形
【代表案例】
婚姻协议对遗产范围产生实质影响(30)
当婚姻协议遇上继承,最常见的情形是婚姻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直接影响遗产的范围与后续的分割。2015年,四川省宜宾市某法院以此原则审理了一起与婚姻协议有关的继承纠纷。该案中的被继承人陈某(甲方)在再婚前与拟再婚对象母某(乙方)签订了“婚姻协议书”,约定“一是甲方每月按时提供1 200元,由乙方安排、打理双方平时的生活。二是乙方做生意所得利润归乙方个人所得。三是乙方的社保养老费用,由乙方自行购买。四是甲方愿将婚前1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结婚用房并共同居住。甲乙双方必须做到夫妻和谐、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互相容忍。如果甲方先于乙方病故,甲方的房产归乙方所有,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乙方提出与甲方离婚,则乙方无权享受甲方婚前房产”。
上述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是夫妻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同时协议又对例外情况作出了特别约定,包括由甲方按月提供基本生活费并提供婚姻期间的共同住房,若甲方先病故,则将房产赠与乙方等。由于此份协议有双方签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法院根据上述约定判决100平方米的房屋直接归母某所有,不再纳入遗产范围分割给其他继承人。
【代表案例】
有效的婚姻协议改变不动产权属(31)
同样,上海二中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也支持了按照婚姻协议的约定确定遗产的范围。该案的被继承人何某某(甲方)与其妻子高某(乙方)共同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煌路某住宅一套(以下简称180号房屋),并于2010年1月14日被核准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夫妻二人,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之后双方签订了婚姻财产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位于本市业煌路的房产为乙方个人所有,甲方无权主张该房产的任何权益。何某某不幸去世后,其父母袁某与何某甲要求继承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遗产,被高某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被继承人与被告高某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预期可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婚内财产约定区别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并不因所涉财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夫妻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180号房屋应归被告高某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
该案中被婚姻协议排除在遗产范围外的财产,还有一套位于南京的价值约120万元的房屋、一辆宝马汽车,以及被继承人名下的价值不菲的股票。可以看出,有效的婚姻协议将极大改变遗产的范围与继承案件的走向,值得我们重视。
【代表案例】
婚姻协议内容被后续法律行为变更,未影响遗产范围
在上述案例中,上海二中院已经认可了婚姻协议的整体效力,但仍有两处房产没有按照婚姻协议处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该案中的高某和被继承人何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购买的苏州“黄金海岸”独栋别墅一套、酒店公寓一套,这两套房产产权全部归高某。此项作为双方于2011年1月4日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补充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上述房产在婚姻协议签订之后才进行产权登记,而产权登记的99%的份额由被告高某享有,1%份额由被继承人何某某享有,与婚姻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法院据此认为在后的产权登记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改变了婚内财产约定,所以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1%的份额应作为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分割。
上文中提到的婚姻协议涉及的财产形态相对简单,婚后各方对财产归属也没有产生较大争议,仅对房屋归属产生了纠纷。然而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往往会更复杂,婚姻协议若约定不明,很难实现订立婚姻协议所期待的效果。2016年,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代表案例】
婚前协议未厘清财产,导致继承纠纷(32)
该案的被继承人吴某某与郑某某签订婚姻协议(婚前签订),约定:“为避免对子女间产生不必要麻烦、干扰,特别对经济、房屋等方面较突出矛盾。今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一)婚前经济:男女双方各自自主独立掌握、管理,互不干预、侵犯。(二)婚后生活来源:由各自劳保所得(经)各自所需自行支配,互不干涉。(三)居住房屋按婚姻法规定为主,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直至双方‘百年’后最终产权仍属男方所有,由男方直系子女分配。”
由于该协议仅对婚前财产、婚后生活的来源及居住的房屋进行安排,当吴某某去世后,涉案各方就其证券账户中的财产是否应全部纳入遗产范围产生了争议。该证券账户流水显示的财产标的额有数百万元之多,并非一笔小数目。法院查明,该证券账户虽在郑某某名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吴某某进行理财操作。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仅约定“婚后生活来源:由各自劳保所得(经)各自所需自行支配,互不干涉”,并未涉及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婚后财产,结合系争的郑某某证券账户的具体情况,以及吴某某向郑某某的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的相关情况等,应认定该证券账户内的资产(有价证券及资金)及郑某某婚后自该证券账户内取走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后才能将剩余部分纳入遗产范围。
馨泽®观点
关于婚姻协议对遗产范围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首先,要看“婚姻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字生效后的协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其次,要结合个案判断涉案的“婚姻协议”的性质。虽然名为婚姻协议,但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协议、离婚协议,甚至是遗嘱,不同性质的协议会造成不同的后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次,即使婚姻协议有效,后续也可能被其他法律行为变更,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因此,在签订婚姻协议后,建议当事人及时采取物权变更登记等手段,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